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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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二一一年目 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1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6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7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规划部门8 住建部门11 公安消防部门15气象部门16 卫生部门17 环保部门17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各事项办事指南18联系方式24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

2、要举措。联合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部门验收,结论明确”的运作模式。第三条 设立联合验收办公室(一)机构设置。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狮山镇作为镇级联合验收试点,成立镇联合验收办。区联合验收办是镇联合验收办的业务指导部门。(二)机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以及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三)机构组成。区联合验收办由区监察局、审改办、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卫

3、生、人防等部门组成。另再聘请一定数量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经费。狮山镇联合验收办可结合实际,参照落实。第四条 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一)整合职能。对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授权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以提高验收流程的效率。对已纳入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本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二)整合人员。打破部门界限,从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抽调专业人员常驻联合验收办。卫生、人防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作为联合验收办成员单位,由联合验收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参与联合验收。各部门人员根据各单位

4、的授权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三)统一受理及办理。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联合验收办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重大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办根据工程性质再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四)限时办结。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认可法律文书,由窗口人员统一交予建设单位。第五条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行分级受理、区镇联动机制。(一)镇联合验收办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114层及

5、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上范围暂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自建房。镇级联合验收暂时只在狮山镇开展,其他镇、街道仍按现行模式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待条件成熟时再推行联合验收。(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区联合验收办负责受理联合验收申请。(三)因各职能部门职权下放情况不同,联合验收过程会出现区镇两级不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等情形,区、镇联合验收办要相互配合,形成“区镇联动”的格局。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

6、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竣工。(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成竣工。(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四)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六)小区最后一期的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燃气等辅助工程及配套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七)小区最后一期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八)已正式通水、通电。第七条 区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一)受理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区中心

7、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二)审查资料。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三)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

8、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的意见视为本单位终审意见。(四)送达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区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

9、设局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八条 镇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一)受理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镇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二)审查资料。镇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

10、时间可适当延长。(三)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镇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其中,规划、建设、环保、质监站等部门由其相应的镇级机构直接参与镇联合验收;消防、防雷等没有镇级机构设置的直管部门,由镇联合验收办提前通知其到场,共同参与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

11、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四)送达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其中消防、防雷等直管部门的文书,由镇统一派车定时收发。(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才能向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并当场出具专

12、项验收结论。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须经综合整理后才能出具整改意见的,可在验收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送回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第十二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参加镇级联合验收的区级部门,应该服从镇联合验收办的安排,按照镇约定的时间参加镇级联合验收。第十三条

13、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6 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部门名称事项办事指南页码规划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8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验收9绿化工程规划验收10住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1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11公安消防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5气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6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审查17环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试运行18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相关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非消防验收项目)19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1

1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2规划部门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一、颁发的法律文书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三、审批条件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6.已完成配套工程;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8.建设工程已核实与原审批的标准一致。四、申请材料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1份)。2.南海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审核表(工程类)一式三份。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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