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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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括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一、国际公法渊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

2、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接受保留国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

3、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乙、丙、丁甲、乙、丙后约先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有效性解释;第三方解释,中立;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5、条约的解释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 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

4、一规定)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国际法律责任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二、国际法 律责任1、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

5、对的执行豁免与领土有关:继承分离、分立:协议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档案继承:协议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财产继承非条约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无约定条约继承:约定国家继承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6、(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经社理事会(54,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国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表决制度)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任何一个

7、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5、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的形式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分类排除行为不当性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国际责任的发展客体范围: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核污染)主体:战争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

8、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

9、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D、危难或紧急状态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上覆空间的法律制度:内层空间和外层空间三、国际法上 的空间国际环保法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一)领土内河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河流民用航空法领空: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主权归

10、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领水湖泊内海领海领土构成海洋法详述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底土:完全主权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传统方式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添附:合法;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领土取得方式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非强制合法割让强制非法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合法新方式 (二)海洋法领海基线1、 海洋水域的划分 毗连区领海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内海内海公海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

11、)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海)A、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公海:(1

12、)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内海和领海的底土由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 国际海底区域

13、(平行开发制)(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包括: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四)国际环保法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大气环保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制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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