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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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促进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支持系统顺畅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学科竞赛,旨在营造校园学术氛围,激发学生创新活力、培育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动手实践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与竞争意识,从而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竞赛是指实践类竞赛,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国家级竞赛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含分区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

2、,或某国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且参赛国分布在三大洲及以上的学科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视同国家级学科竞赛。省级竞赛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等机构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在全国各大赛区的选拔比赛。校级竞赛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科面向覆盖两个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竞赛。纳入学校竞赛体系的竞赛项目,须经学校职能部门确认。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四条 吉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负责领导,教务处、校团委负责宏观管理工作,并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和举办校级竞赛。校团委负责主持“挑战杯系列”竞赛,教务处主持其余学科竞赛。第五条 职责分工:(一)教务处、校团委负责各级竞赛的组织、

3、宣传与协调工作,落实经费、实施奖励、总结交流;组织制定校级竞赛章程及实施方案,组织校级竞赛工作;成立竞赛研究团队进行专门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组织落实省级以上竞赛的承办工作。(二)承办校级竞赛的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学院分团委书记分工落实竞赛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及仪器设备,协助学校组织竞赛专家做好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做好竞赛过程组织及颁奖工作,建设竞赛文档。(三)参赛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宣传竞赛章程及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学生参赛;选派高水平教师进行赛前辅导,提供赛期后勤保障等工作。第六条 竞赛参赛者原则上应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学校鼓励跨院、跨专业组成参赛队。学生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各学科校级

4、竞赛,校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国家级竞赛。如竞赛级别序列不连续,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优秀学生参加上一级竞赛。第七条 凡是由学校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存档。第三章 竞赛奖惩第八条 竞赛所获荣誉归属参赛学生、指导教师、责任学院和学校共有。学校将根据竞赛级别、获奖等级,对参赛学生、指导教师、优秀组织单位予以奖励。一次参赛多次评奖的竞赛项目,或同一竞赛项目(参赛者)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均按最高获奖等级进行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学校为指导教师(组)核算相应的教学工

5、作量。以团队参赛的赛事,以队为单位核算工作量,省级竞赛每队40个标准学时,国家级竞赛每队80个标准学时;学生单人参加的赛事,省级竞赛每队20个标准学时,国家级竞赛每队40个标准学时。指导教师(组)指导学生(含团队)获奖,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并按吉林大学校内津贴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得竞赛组委会颁发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学校对获奖教师一次性给予奖励津贴。第十条 学校对获奖参赛队颁发“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奖学金由团队负责人(第一作者)分配。奖励标准执行吉林大学本专科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参与指导学科竞赛,教师(组)应获得教学业绩(成果)认定,应用于当年年度考核、职称晋升

6、、教学评优等工作。 竞赛获奖学生及创新成果,应用于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课外培养计划学分认定等环节。各教学单位须制定相应的“获奖成果应用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组织单位,予以表彰并发给相应的奖金。“优秀组织单位”每年度评选一次,分别评选国、省、校三级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各一个。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学校将依照吉林大学考风考纪等相关规定,对实施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相关学生给予相应处分;在职教职工及单位责任人,按照吉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涉及法律问题,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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