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学习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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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2018“扫黑除恶”新政策,谈如何防范“黑打”一、新政策解读与未来“扫黑”方向预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为“2018通知”)引社会关注。但是,“扫黑”执法并非新提法,仅十来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一直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出相关意见、通知、实施方案,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而司法系统也将扫黑除恶列为重要工作,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的通知较之于此前的纪要、通报等文件,体现了以下三个特征:专项性,严厉性,方向性。(一)2018年通知的专

2、项性将“扫黑”与反腐并列为专项工作。明确“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反腐败一直以来是党中央、司法系统的专项工作,当前将“扫黑”与此相并列,并以形成长效机制为目标,可见“扫黑”更具专项性。公安机关或将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或小组专注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开展扫黑工作,或将制定年度执法行动计划,而法检系统也可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办案小组。个别大案专案督办处理。2018年通知明确:“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或涉黑涉恶腐

3、败案件重点督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二)2018年通知的严厉性措辞严厉。如“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从严厉的表述可预测,“扫黑”势必成为2018年的明确主题。(三)2018年通知的方向性 方向之一是基层。2018

4、年通知明确:“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范围,形成长效机制。”2018年通知颁布之前,相关中央相关文件已为其作铺垫,而这些文件都聚焦基层扫黑。2017年4月28日最高检党组公告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明确指出要严惩“村霸”;2018年1月13日十九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公报中就明确要“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方向之二是重点行业。2018年通知强调:“要聚集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根据近年来公开的裁判文书,我国当前打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从人员构成上划分,可分为自然村村民(居民)组成的涉黑组

5、织、以非本地户籍的同乡组成的涉黑组织、以企业为单位组成的涉黑组织。因此,2018年通知发布后,办案机关会继续依照过往的办案经验沿革,从基层、重点行业排查黑恶势力。(四)“扫黑”的方向预测由于当前我国没有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成长为黑社会组织的雏形阶段,因此,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程度仍不高,基层仍是滋生黑恶势力的主要土壤。而易于形成黑恶势力的行业主要是在粮食肉食供应、建材供应、运输配送等技术化程度不高的领域,也主要发生在农村基层地区。频发涉黑案件的建材供应领域,更多是发生在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因此,2018年“扫黑”的主要区域是农村,而主要的行业包括建筑原材料供销、土石方工程承建

6、、快递物流、停车场收费、家畜家禽宰杀与配送、快餐承包配送,等等。“扫黑”工作的开启,除了过往群众报案以外,办案机关或将主动调取信访档案、个别犯罪嫌疑人的历史档案等展开调查,或将在关联罪名的案件案发后,进一步排查是否存在涉黑的可能,这些关联罪名包括: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受贿罪等。二、如何防范“黑打”(一)严格依据当前司法裁判规

7、则定罪量刑2018年通知强调:“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但是,要严防“打黑”“扫黑”偏离成“黑打”。人民日报政文部微信曾举过这样的例子:“在重庆,、王立军发起打黑行动,利用政法机关制造了一大批黑社会案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恪守法治理念,严格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裁判依据定罪量刑,不能将

8、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普通犯罪团伙夸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证政策不走偏、不变形。(二)正确理解“打早打小”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要正确把握“打早打小” 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该纪要规定:“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应被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小到大、由“恶”到“黑”的渐进过程,因此,“打早打小”是政法机关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贯方针,但不能将“打早大小”理解

9、为将涉案人员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打”。应以“打准打实”的指导思想来平衡“打早打小”,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照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防止简单化、片面化的“拔高”。(三) 法院系统严守防范“黑打”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院系统要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惩处。笔者搜索了部分涉黑案的裁判文书,当中个别案件法院大胆地作出了认定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裁判,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仍需坚持,而这些参考案例的裁

10、判要旨也是值得我们归纳总结和沿用的。1.关于组织特征 村民关系、亲属亲戚关系等基于地域、血缘关系而自然形成的社会关系,合伙关系、企业管理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必然存在的社会关系,不能想当然地将这层关系代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中以认定被告人之间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关系,认定组织特征必须回归到证据是否能反映人员之间的紧密型、稳定性(2011)安龙法刑重字第11号案、(2010)濮刑初字第260号案、(2014)林刑初重字第2号案、(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1077号、(2011)温刑初字284-1号案、(2013)郑刑二终字第83号)。 被告人来去自由并不受“组织”约束、被告人之间并没有经常聚集在一

11、起是阻却认定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由(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06号、(2013)汴刑终字第180号)。“涉案组织”不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号案、(2015)宣刑初字第00272号案、(2012)解刑初字第1-1号案、(2009)平刑终字第74号案、(2009)濮中刑二初字第9号案、(2014)郑刑二终字第116号案、(2014)南宛刑初字第229、377号。 非法利益分配不是按照组织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的,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013)开刑初字第388号案)。 2.经济特征 涉案企业有合法经营范围,

12、且设立时并非以从事违法犯罪为目的,则该企业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都刑初字第0047号案)。获利之后是否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必备要件;不存在支持犯罪组织生存、发展的情形,则不符合经济特征(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07号、(2003)佳刑一初字第3号案、(2008)铜刑初字第60号案)。涉案企业发放工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其成员发放工资,非法经济利益用于吃住等开销不能简单等同于以非法利益维系组织活动、生存发展(2013)长刑初字第00213号案、(2016)最高法刑再2号案、(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案、(20

13、14)郑刑二终字第112号、(2015)宣刑初字第00272号案、(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06号案)。 3.行为特征涉案组织暴力程度及手段都十分有限,体现收敛性和指向性的,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2011)温刑初字284-1号案、(2014)南宛刑初字第229、377号、(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06号案、(2010)濮刑初字第260号案)。 “涉案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较多并不代表被告人的行为就当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归根到底是需要判断犯罪的现实成因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案)。4.非法控制特征 只有达到严重破坏经济、

14、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公然对抗政府社会、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2007)甬镇刑初字第1号案、(2013)都刑初字第0047号案、(2011)平刑终字第45号案、(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号案、(2013)都刑初字第0047号案)。 为了规范定罪量刑,我国司法系统先后出台的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也在刑事审判参考中部分参考案例中阐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构成要件,但是仍然有不少的法院在判决时简单化认定,这是新时期“扫黑”应该防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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