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劳动权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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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劳动权的权益保护201061120120摘要: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自1994年以来,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社会劳动法律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频频发生,暴露了我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针对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劳动保护体制,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劳动权 劳动法 工会

2、 调解仲裁 合法权益(一)劳动权的概念及重要性 劳动权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上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意思相近,主要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的劳动权,则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本文所论的是广义的劳动权。 劳动权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以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体现;其次,劳

3、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保护劳动者的需要和合法利益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利益需要是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内在动因和动力,当劳动者的这种利益需要得到满足和保护时,劳动者便更有劳动的创造性。总体而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稳定劳动关系、正常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保障。(二)劳动权益的救济形式(1)劳动法对劳动权的权益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可得知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

4、,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体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案。它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方式,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等角度出发,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试用期、违约金、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撤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赔偿等多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制定原则。 劳动法的理论主旨原则有了一定的框架,但劳动法的制定及贯彻却存在诸多问题。1、在就业市场上资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资方会在劳动合同上大做手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更是极少有签订用工合同的,这使得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2、法律条文具有不确定性。

5、如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中的“可以”二字明显体现签订的不确定性,签订与否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职工签订集体合同。3、用人单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按照国家正常假期休假、工作环境不达标、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交纳保险金或强迫劳动者抵押现金或证件等。4、劳动争议案件被当作民事案件审理,举证责任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因为在劳动诉讼中,因物证一般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掌握(如考勤记录、加班加点

6、手续、工资发放凭证等),劳动者难以举证。 (2)工会对劳动权的权益保护 我国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形式的出现与发展是与工业革命做带来的后果分不开的,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直接需求产生发展的。 但在我国,作为一个缺少执行权的组织,工会受社会影响力、规模及机构健全程度、组织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动员社会资源、政治资源等能力仍显不足,难以有效地实现其宗旨。同时,现今工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应然属性逐渐缺失,“行政化”倾向严重,因

7、此,必须推动工会体制改革,还其非政府组织的本来面目,发挥其在劳动权保护中的作用。 国际劳动组织章程中确立了组织机构由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构成的三方原则。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共同协商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机制。笔者认为,应当效仿国际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人员应当由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在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中,合议庭的组成应当实行分别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并且有权行使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这样调解仲裁才能起到解决劳动纠纷的作用,才能引导当

8、事人通过调解机制来化解双方的劳动纠纷。(3)刑法对劳动权的权益保护 刑法作为规定对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予以刑罚处罚的法律,把劳动权中的重要权利作为其保护的范围。1、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是侵犯休息权和人身权利,违背劳动者的愿意强迫劳动的犯罪。2、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是享有劳动权的必备条件。没有必要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就得不到保护,所以保护劳动者的这一权利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两个罪都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9、业单位劳动的人是很多人同时同一场所劳动,一旦发生劳动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所以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从劳动权的角度,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中的获得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护的权利。(4)调解仲裁对劳动权的权益保护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用人单位内部缺少疏导、化解劳动者不满情绪的制度,调解时内部协商形同虚设,劳动者诉求渠道不畅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即造成双方的紧张对立的局面。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如何协商以及如何推动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预防,也缺少详细的操作

10、规范。再者,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一般由企业的职工担任,对政策法规把握不准,难以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对劳动仲裁员的文化程度要求不高,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员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低,无法完成急剧增加的仲裁工作,仲裁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出现错漏现象。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仲裁一般是协商自愿的,这种体制可以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使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2) (5)加大

11、执法监督和惩治力度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严加惩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法现象,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和惩办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 (三)劳动权的发展前景 WTO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随着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劳动权保障的议题进入WTO的视野并制定了诸多相应的新规则。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在此背景下,认真总结国际贸易历史上的劳工标准问题,密切关注WTO规则的发展趋势,切实重视我国劳动立法与WTO劳工标准的差距,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改革和不断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国劳动保障体系的成熟虽仍需多年的实践摸索,劳动权利的保障之路任重道远,但既然目标已经明确,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劳动者的权益日愈受到社会的关注,最终得以更好的保护。注释 :(1)隋彭生、王广斌,社会法第14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2)汪君清,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中国劳动,200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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