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框架(供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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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绿色能源与特种动力军民融合产业创新联盟章程(框架/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名称。联盟名称为中国绿色能源与特种动力军民融合产业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性质。 联盟是经xxx批准成立的,由相关军工集团公司、民口大中型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是以联盟发起单位为主体、非营利性的,专注于余热余压能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国防装备特种动力研发的军民融合产业创新合作平台。第三条宗旨。联盟成立的核心宗旨是以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为引领,以“军地跨领域交叉融合、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为战略,充分发挥中三角地区的军工资源优势、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市场

2、资源优势和京津冀地区的科技资源优势,形成四区军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探索适合我国特点的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模式。第二章 原 则第四条坚持军地协同。通过顶层设计统筹军地资源;通过军工集团、民口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的直接对接、全面合作和深度融合,创新体制机制。第五条 坚持寓军于民。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强化市场意识,引导多元投资,以经济利益为评估指标,通过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实现经济发展和富国强军。第六条 坚持创新驱动。以绿色能源装备制造为牵引,人才培养为支撑,以能量转换与利用的流动与增压、传热与热管理、系统与控制、材料与结构等关键技术为核心,开展军地跨领域交叉融合与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3、推动产品发展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培养绿色能源装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经济建设和装备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第三章 职 能第七条统筹军民需求与联盟相关资源。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统筹军民需求和联盟成员相关资源,建立起分工协作、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军民融合协调机制,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互通、互动、互补;根据国家相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立足军工集团工业基础,形成以中三角区域的系统集成示范为核心、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市场应用推广为重点、京津冀区域的关键技术研发为支撑,面向全国、分类管理、有序发展的格局。第八条搭建军地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依据市场需求和科技创新的需要,以绿色能源产品研发和示范为核

4、心,建立军工集团、民口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协作机制,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加强余热余压能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国防装备特种动力的关键技术与产品的统筹和一体化发展,组织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与系统产品的集成示范。第九条建立军民融合资源投入与利益共享机制。按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构建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技术转移服务和资本运作相结合的军民融合发展模式,明确联盟成员各方在军民融合资源共享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建立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资源共享激励机制,形成一种参与资源共享就可以使决策主体获利的资源共享环境;建立军民融合资源共享监管机制,加强军民融合资源共享管理,努力降低资源共享中的交易成本和

5、交易风险。第十条进行技术经济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现有合作渠道和平台作用,推进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有效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第十一条 促进军民融合绿色能源装备产业与国家产业基地融合发展。在军工资源集中的中三角地区,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联盟绿色能源装备制造进入国家相关产业基地集聚发展,纳入地方工业发展布局,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的融合发展。 第四章 组 织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决策联盟事务;联盟发起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运作和财务管

6、理;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由联盟理事会和联盟注册地政府协商确定;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5名,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推荐,由联盟理事会聘任,向联盟理事会负责。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联盟的战略规划、技术决策和学术交流工作。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和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由联盟成员单位和联盟注册地政府专家服务中心共同推荐,由联盟和当地政府联合聘任。专家委员会秘书由当地政府专家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五章 成 员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资格的取得。联盟遵循高起点深度融合的原则,凡承认联盟章程的军工集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

7、及经当地政府或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的民口大中型企业,均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加入联盟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可取得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理事资格的取得。联盟发起单位自动获得联盟理事资格,新加入联盟成员经联盟秘书处推荐,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获得联盟理事资格。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资格的终止。成员单位自愿退出联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秘书处审核,报请联盟理事会批准后,终止成员资格;成员单位背离联盟宗旨或因其他原因应取消成员资格时,由联盟秘书处审议后,报请联盟理事会批准后,终止成员资格,并通知该成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政府。第六章 变 更第十八条 章程变更或补充协议。对本章程的修改,或依据本章程制定或补充的相关协议文件,由联盟秘书处提议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九条 联盟变更。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秘书处提出终止决议,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长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盟原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章程生效与解释。本章程经联盟发起单位和联盟注册地政府签章后正式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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