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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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教字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岗教师是指由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通过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3年的教师。 第二章管理与考核第三条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第四条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实行省、市、县、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财政、人保部门负责全省特岗教师宏观管理,制定政策和办法,指导设岗县及其

2、所在市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对特岗教师进行跟踪评估,监督、协调特岗教师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 市级教育、财政、人保部门协助省级相关部门对特岗教师进行宏观管理,指导设岗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特岗教师进行管理。县级教育、财政、人保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协议书规定条款,负责安排特岗教师服务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保障,指导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负责县域内3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聘为正式教师考核工作,负责特岗教师违约处理。 设岗学校负责本校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学校岗位设置需要和特岗教师的专业特长,为本校特岗教师提

3、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对特岗教师的工作及专业化发展给予指导和帮助,负责为特岗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五条 特岗教师的考核分学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特岗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和基本素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服务的设岗县和服务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的设岗县和服务学校的统一管理和考核,按照服务学校统一安排的工作岗位,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服务基层农村教育。第八条 特岗教师有权力和

4、义务参加岗前培训和素质提高培训,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第九条特岗教师如有违反师德规范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任教学校报设岗县批准后可单方面中止协议,予以除名。第十条 为确保农村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新聘特岗教师须履行三年服务期义务,不得中途随意离岗。未满服务期要求离岗的,必须至少提前30日书面说明原因,向所在学校申请,经报设岗县教育局批准,在一个学年结束后方可解除协议,以便设岗县招聘新的特岗教师任教。设岗县从特岗教师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 第四章待遇及政策保障第十一条服务期间,特岗教师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因特殊情况需请病假、事

5、假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按设岗县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特岗教师在聘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中央财政补助水平的,高出部分由县财政负责。第十三条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和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规定参加岗位设置和职称聘任,并按所聘任的职务(职称)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当地在编在岗公办教师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相关保障(保险)手续

6、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任教学校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凭此证书可以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原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服务期未满离岗的,不颁发特岗教师服务证书。第十六条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志愿留在当地继续任教的特岗教师,各设岗县要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工总编制内按在职公办教师予以安排,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围,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其工龄和教龄自当年签

7、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特岗教师被聘为正式教师后,3年内不得调入市区(或县城)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第十七条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违反协议、擅自离开服务岗位、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因各种原因解除服务协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考核优秀的,要及时通报表扬,对其典型事迹和经验要及时广泛宣传,并推荐其参加县、市、省和国家的相关表彰。 第十九条对服务期间有不良行为的特岗教师,应及时进行警示谈话,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条特岗教师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8、。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保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协议书(样本)甲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乙方姓名:性别: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生源地:专业名称:毕业时间:毕业学校: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家庭地址:邮政编码: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保证在上岗任教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服从甲方安排

9、,按规定的时间到甲方农村乡镇(不含县城)学校任教。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甲方可解除聘用协议。二、乙方到甲方报到后,甲方将乙方在聘期内的工资列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并按本县公办教师落实相应的同等待遇。三、甲方负责乙方在聘期内的日常管理,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四、乙方聘期为三年,三年聘期满后,考核合格,乙方愿意长期在甲方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甲方按照规定办理落实编制、岗位、工资相关手续。如乙方不愿留任,可自主择业,甲方提供方便和帮助。五、乙方未满服务期需中途离岗,按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执行,否则须向县财政专户缴纳已领工资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六、在聘期内,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方面问题,不宜继续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甲方可决定解除本协议,乙方自主择业。七、乙方承诺身体没有江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15种不合格的情况。若有不实之处,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八、协议书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就读学校和甲、乙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聘期满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乙方(毕业生)意见: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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