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安装与维修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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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灭火器的安装与维修报废标准一、 安装标准在一般建筑物区域内每100平方米配2支10L灭火器,在堆放木料、油漆、木工机具等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场所每25平方米配备1支灭火器。每个配置点至少配置2支灭火器,(一般不单支配置,防止出现损坏情况)。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悬挂式ABC干粉灭火器一般安装在要防护物体的上方,由现场温度触发灭火器喷射,保护半径一般为3米,安装高度不宜超过5米。二、 维修及报废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1.2

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2 引用标准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

3、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 灭火器筒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

4、力的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1995-12-01 实施GA 951995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4.6 灭火器的压把

5、、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 4402 第2.2.5 款的规定。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 条的要求。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 的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4.9.3 没有按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

6、用技术条件的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4.10 器头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

7、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4.15.1 筒身上的铭牌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50mm。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GA 9519

8、955 灭火器的报废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a. 筒体按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e. 筒体严重变形的。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

9、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k.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5.3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a. “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b. 报废年、月;c. 维修单位名称;d. 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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