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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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简称博昊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重教助学的美德,资助重点大学中的贫困优秀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勤奋学习,造就成为中华民族复兴的精英。与此同时,促使受助学生“因他助而生感激心,因感激心而助他求”,形成博昊基金会的延续链条;另有审定、接受非贫困优秀生的申请。条件是:承认、接受章程;自愿履行章程义务;奉献于博昊,弘扬“博昊精神”,努力使博昊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本基金会的会训是:博善、济学、铸鼎、报国。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余仲廉、张凡枝夫妇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

2、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民政厅。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华乐商务中心18F。邮编:430073 电话:027-87393989 网址: http:/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全国知名重点大学中的优秀贫困生的助学审核、审查、捐助、管理(二)助学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余仲廉等五人组成理事会,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热心公益事业愿为本基金会尽义务的志愿者(二)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锲而不舍的敬业精神(三)身心健康,能独立开展资助心理工作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

3、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益和义务:(一)参与理事会的计划和决算的审定、建议、监督、质疑等(二)参与重大的募捐、投资活动(三)有义务维护“博昊精神”,努力工作,使之发扬光大博昊事业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

4、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

5、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按照章程规定

6、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中取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与基金会不得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

7、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

8、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9、(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一)余仲廉、张凡枝夫妇捐赠(二)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合法捐赠(三)受助对象的回赠(四)不接受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反动、反华、反民族等不合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的捐助。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

10、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全国知名重点大学优秀贫困生的助学金(二)省级范围的公益活动费用(三)某些特定的公益活动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二)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

11、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约定与使用对象:资助对象:热爱祖国、热爱社会、热爱民族,有着正直善良的美德;有着拼搏向上的奋斗精

12、神;有着勇攀高峰的宏伟志向;有着为祖国、为社会、为民族作贡献的崇高理想。凭真才实学考取知名重点大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推荐,基金会审核,确实贫困而优秀且无经济能力求学的学生,可获得资助。资助标准:经博昊济学基金会审核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被确认资助的对象,每名学生在一学年内可享受总额不低于5000元的资助,被资助对象可分求学阶段申请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业资助费,被资者受助年限最长可达十年(优秀者出国深造的可以申请本基金会基金的专项留学基金的资助)。资助方式:由“博昊济学基金”工作人员按基金的要求和规定,按时、按额、按人资助到个人或按基金会审核确定的学生名册捐到学校委托资助到人。资助变异:

13、资助对象在求学中,品学兼优,表现突出,获得不同级别和层次的荣誉奖和学术奖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等级的“博昊济学基金奖学金”。同时,对学习不求上进,行为和道德受到社会、学校处分的学生,取消资助。家庭经济状况改善后而不合符贫困生条件的学生,予以停止资助。资助者与被资助者的约定:凡受“博昊济学基金”资助的对象:1、受助人不符合本基金贫困生标准;填写申报的情况与实际不相符而不真实的;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资助的;基金会保留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资助资金的权力,并用媒体公示社会予以谴责。2、凡基金所资助的资金,必须用于求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得挪作它用;3、修完学业,走上工作岗位,有了一定经济收入时,无论受助时间长

14、短和金额多少,必须做到以基金会和个人的名义回报社会,至少资助一名与本人当初同样贫困(贫困标准按国家当时、当地确定的贫困线为准)的学生修完学业,宣传、鼓励多助(受本基金资助的学生不约束申请其它的资助)。4、无论是被资助过,还是未被资助者,申请被批准优秀而不贫困的基金会学子,必须每半年时间内将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通讯、联络地址等情况告知基金会。若有学子满一年还未主动与基金会联系汇报情况的,基金会将在基金网上或其他媒体上给予公示教育(或采取其他方式)。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

15、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行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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