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7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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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供用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压在 10kV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的设计、 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不适用于水下、井下和矿井等工程。1 0.3 施工现场供用电应符合下列原则:1 对危及施工现场人员的电击危险应进行防护;2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和电动机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线路绝缘应良好。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

2、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电击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躯体而引起的生理效应。2.0.2 直接接触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接触。2.0.3 间接接触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2.0.4 预装箱式变电站由高压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电能计量设备、无功补偿设备、 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等元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设备,这些元件在工厂内被预先组装在一个或几个箱壳内, 用来从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2.0.5 防护等级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外壳对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进人或水进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2.0.6 IP 代

3、码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位、 防止固体异物进入或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以及与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2.0.7 中性导体( N) 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2.0.8 保护导体( PE) 为了安全目的,用于电击防护所设置的导体。2.0.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兼有保护导体( PE)和中性导体( N)功能的导体。2.0.10 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供用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2.0.11 外露可导电部分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状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2.0.12 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2.0.13 保护接地为了电气安全,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

4、或多点接地。2.0.14 接地电阻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 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2.0.15 接地极埋人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 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2.0.16 自然接地体可作为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 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2.0.17 安全隔离变压器设计成提供 SELV(安全特低电压)的隔离变压器。2.0.18 特低电压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规定的有关 1 类电压限值的电压。2.0.19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由隔离变压器或发电机、蓄电池等隔离电源、供电的

5、交流或直流特低电压回路。 其回路导体不接地, 电气设备外壳不有意连接保护导体( PE)接地,但可与地接触。2.0.20 特殊环境本规范中将高原,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潮湿环境列为特殊环境2.0.21 高原按照地理学概念,海拔超过 lOOOm的地域。2.0.22 腐蚀环境由于化学腐蚀性物质和大气中水分的存在而使得设备或材料产生破坏或变质的地点或处所, 称为化学腐蚀环境, 可简称为腐蚀环境。2.0.23 潮湿环境本规范仅指相对湿度大于 95% 的空气环境、场地积水环境、泥泞的环境。3.1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3.1.1 供用电设计应按照工程规模、场地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地区供用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

6、方案。3.1.2 供用电设计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3.1.3 供用电设计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 设计说明;2 施工现场用电容量统计;3 负荷计算;4 变压器选择;5 配电线路;6 配电装置;7 接地装置及防雷装置;8 供用电系统图、平面布置图。3. 2 供用电设施的施工3.2.1 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核、 批准后实施。3.2.2 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2 编制依据;3 供用电施工管理组织机构;4 配电装置安装、防雷接地装置安装、线路敷设等施工内容的技术要求;5 安全用电及防火措施。3.2.3 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应按照己批准的供用电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7、。3.3 供用电设施的验收3.3.1 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 的规定试验合格。3.3.2 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有完整的平面布置图、系统图、隐蔽工程记录、试验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0.1 施工现场发电设施的选址应根据负荷位置、 交通运输、线路布置、污染源频率风向、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发电设施不应设在地势低注和可能积水的场所。4.0.2 发电机组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电系统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与施工现场原有供用电系统保持一致。2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3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

8、组并列运行时,应采取限制中性点环流的措施。4 发电机组周围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发电场所应设置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标识清晰、醒目,便于取用。4.0.3 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0.3m;2 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3 发电机应固定牢固;4 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5 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4.0.4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5.0.1 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的有关规定。5.0.2 变电所

9、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方便日常巡检和维护2 不应设在易受施工干扰、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5.0.3 变电所对于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面积与高度应满足变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2 变配电室内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3 变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4 变电所外醒目位置应标识维护运行机构、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5 变电所应设置排水设施。5.0.4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箱式变电站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A外壳防护等级,且应满足施工现场环境状况要求;2 户外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3露天或半

10、露天布置的变压器应设置不低于 1.7m高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并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识;4 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外廓与围栏或围墙周围应留有不小于 lm 的巡视或检修通道。5.0.5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泊浸电力变压器的现场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 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2 箱式变电站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装有成套仪表和继电器的屏柜、箱门,应与壳体进行可靠电气连接。3 户外箱式变电站的迸出线应采用电缆,所有的进出线电缆孔应封堵。4 箱式变电站基础所留设通风孔应能防止小动物进入。5.0.6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投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2变压器第一次投运时,应进行 5次空载全电压冲击合闸,并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0min。6.1 一般规定6.1.1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6.1.2 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 5 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 l10kW6.1.3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接人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6.1

12、.4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6.1.5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 ,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1.6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照明:宜为-10%+5%额定电压;2一般用途电机:宜为5%额定电压;3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6.2配电室6.2.1配电室的选址及对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第5.0.2条的有关规定。6.2.2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不宜小于表6.2

13、.2的规定;表6.2.2成排布置配电柜的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m)布置方式单排布置双排对面布置双排对面布置柜前柜后柜前柜后柜前柜后配电柜1. 51.02.01.01.51.52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 6m时,柜后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3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顶距离不宜小于 0.5m;4 配电装置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照明灯具。6.2.3 配电柜电源进线回路应装设具有电源隔离、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功能的电器。6.2.4 配电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电柜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型钢或混凝土基础上,且应平正、牢固。2 配电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可靠接地。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采用软铜线进行

14、跨接, 配电柜门和框架间跨接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 6.2.4 的规定。6.3 配电箱6.3.1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未级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根据需要,再设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 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末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宜超过 30m 。6.3.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供电; 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级配电箱应分别设置。6.3.3 用电设备或插座的电源宜引自末级配电箱,当一个末级配电箱直接控制多台用电设备或插座时, 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

15、。6.3.4 当分配电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6.3.5 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应使用户外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A 外壳防护等级( IP 代码) IP44,门内操作面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2l.6.3.6 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4m1.6m,安装应平正、牢固。户外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柜,其底部离地面不应小于 0.2m 。6.3.7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 N)、保护导体( 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导体( PE)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迸线和出线回路的数量。6.3.8 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防电击护板应阻燃且安装牢固。6.3.9 配电箱内连接线绝缘层的标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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