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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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38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机制,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建立科学合理、配套衔接、规范有

2、效、符合我县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严格遵循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 2、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的监管,对于故意不配送药物或用价高的替代药物等不良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向药招部门进行汇报,加大处罚力度,如取消今后的参与竞标资格等。 3、按照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

3、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22号)要求,做好那坡、乐业、隆林、西林等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提高对地处偏僻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药品的配送率。 4、充分发挥物流行业服务网络覆盖广的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密切监察配送药品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基本药物两天配送到位率在90%以上。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贷款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38号)要求,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支付药品费用。 6、探究探索设立市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优化基本药物贷款支付流程。(3

4、) 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7、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使用情况,引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用药方式,加强对药物使用的研究,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汇报群众用药诉求的信息,向自治区提供增补目录外群众急需的药品品种建议,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从而保持合理数量,优化品种结构。 8、自治区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按照自治区整体的药物目录,我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及时更新药物种类。9、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中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四)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10、严

5、格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11、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接受其他配送药品。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的管理。12、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入学习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规范专业技术操作行为,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自治区有关基本药物及补充药物配备使用等规定

6、选购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物。(六)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13、各县(区)要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工作。 (7)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14、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县(区)地结合实际确定。将符

7、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 15、农垦、林业等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8) 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16、 严格我市区域范围内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药品生产企业,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17、 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和全覆盖抽验,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18、 做好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工作。对因药品生产企业原因造成不合格的

8、品种,一年内停止该品种采购。四、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九)切实落实编制政策。 19、以县(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在岗位设置中,要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公共卫生、全科医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的比例。 20、对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编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编发20103号)精神,原则上在县(区)按1.2服务人口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由各县(区)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动态调整。 21、对于社区卫生

9、服务机构的编制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编发2007110号)要求执行,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10) 进一步规范用人机制。 22、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 23、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补充新的工作人员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24、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

10、保险。(11) 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2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外部考核机制和内部考核机制。外部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挂钩;内部考核制度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26、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群众(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27、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考核执行情况进行督查。(12) 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2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 29、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基层医

11、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 30、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13)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 31、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卫生技术人员,不管是实名制的还是非实名制的,应一视同仁享受相关人事工资福利待遇。 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33、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继续认真实施自治区托低不限高的绩效工资政策,在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和绩效考核情况,由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绩效工资增量部分。同时,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

12、工资可调整到5:5或4:6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3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职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五、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十四)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35、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

13、划合理安排补助。 36、具体补助办法按照桂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意见的通知(桂财社2009111号)等文件执行。(15) 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37、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辖区的经常性补助机制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38、各县(区)政府部门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及经常性补助机制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39、积极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等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40、逐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

14、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预付等方式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41、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6) 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42、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灵活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 4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4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45、 及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工作,确保经费及时发放。(17)

15、 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 4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171号)精神,开展好一般诊疗费工作。47、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参加本统筹地区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病患者个人负担1.5元/人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5元/人次;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则全部由个人复担。48、 村卫生室门诊病人一般诊疗的收费标准为3.5元/人次,其中,参加统筹地区新农合的人员,患者个人负担1元/人次,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支付2.5元/人次;未参加统筹地区新农合的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49、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范围支付。(十八)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 50、扩大门诊统筹范围,根据百色市人社局关于确定2013年度医疗机构定额标准和支付总额标准的通知(百医保字201319号)和关于确定2013年度百色市第一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百医保字201322号)精神,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51、医保支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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