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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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第五条 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第六

2、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一)嘉奖;(二)记功;(三)记大功。第七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解职;(五)解雇。第八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五)考评办法。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第九条 提

3、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第十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第十一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第十三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第十四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

4、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第十五条 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第十六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第十七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第二十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

5、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第二十三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第二十四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

6、记大过一次。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第二十八条 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 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第二十九条 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第三十条 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第三十一条 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第三十二条 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

7、大功一次。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 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第三十三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第三十四条 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第三十五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第三十六条 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第三十九条 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第四十条 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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