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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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师200849 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和广东省人事厅批准,现 印发给你们,从 2008 年起实施。 华南师范大学 二八年五月六日 1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资格评审条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 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

2、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 学科研工作 1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 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 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 取得现资格以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不遵守学校教学工作任 2 务安排,造成教学事故受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 年度不得申报。 (二)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

3、在本单位排名 80以后 的,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 报;受处分期满后,2 年内不得申报。 (四)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 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五)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取 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5 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的, 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硕士以上学位(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资格后,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 3 年者

4、。 从 2010 年开始,196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备博 士学位(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取 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 3 年者。 二、凡未达到学历、学位条件的,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3 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 5 年,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前 5 名),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 3 名); (二)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五)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六)获得省级哲学社

5、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 3 名); (八)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前 3 名) ; (九)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 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达到规定 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达 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4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6、育的法规及“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 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接受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 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 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未提交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 证明材料者,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条件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能及 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 造诣和系统的研究成果, 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 研究领域的能力;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 绩突出,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

7、科建设的能 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 3 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独立承 担 2 门全日制本科课程教学, 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 5 论、社会调查;获现资格以来,年均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 不少于 2 篇;年均教学工作量 180 学时以上,其中年均全日制本 科授课时数不低于 60 学时;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当年在本单位排 名前 80(含)。指导过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竞赛)或实 习,或担任过本科生导师。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 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担任 过 1 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

8、, 或指导过青年教师教学科研 工作一年以上,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然科学类主持 1 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 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 2 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 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 1 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 学研究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前 3 名)参加 1 项国家级科研课 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人文社科类主持 1 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取 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 2 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 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或主持 1 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教学 研究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前 3

9、名)参加 1 项省部级科研课题 或教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6 艺术、体育术科类主持 1 项市(厅)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 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前 3 名)参加 1 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教 学研究课题,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视为教学研究课题:国家 级精品课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同于国家级教学研究 课题,省级精品课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同于省级教学 研究课题。 (二)主持横向课题和科技开发,自然科学类个人年累计实 到经费 100 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人文社科类个人年累计实到经 费 50 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三) 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

10、国家级专业部门组 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美术作品为国家美 术馆或博物馆收藏, 或举办过国家级的个人专场 (音乐和舞蹈) ; 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 体育类术科或艺术类培养的学生在省 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银牌或二等奖以上(前 3 名)。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 1 篇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校级以 上教学成果奖 1 项; 二、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 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教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7 (一)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 240 学时的:文科类发表 7 篇 (部)且其中至少有 3 篇(部)为 A 层次以上;理科类发

11、表 6 篇 (部)且其中至少有 3 篇(部)为 A 层次以上;艺术、体育术科 类发表 6 篇(部)且其中至少有 2 篇(部)为 A 层次以上,并提 供 1 件创作类成果。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 180 学时,少于 240 学时的:文科类 发表 8 篇且其中至少有 3 篇为 A 层次以上;理科类发表 7 篇且其 中至少有 3 篇为 A 层次以上;艺术、体育术科类发表 7 篇且其中 至少有 2 篇为 A 层次以上,并提供 1 件创作类成果。 (二)艺术、体育类术科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创作类成 果 5 件,且: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240学时的: 学术论文、 著作3篇 (部) 以上(其中:至少有

12、2 个创作类成果或学术论文、著作为 A 层次 以上)。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 180 学时,少于 240 学时的:学术论 文、著作 4 篇(部)以上(其中:至少有 2 个创作类成果或学术 论文、著作为 A 层次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 上发表 1 篇署名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8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对应减少论文(著 作)12 篇(部),下列成果相当丰硕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 篇数不超过 3 篇(部): 一、 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13、(前 3 名)的,对应减 少论文(著作)2 篇(部)。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国 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 项三等奖以上(前 3 名)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2 篇(部)。 三、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 益的,对应减少论文(著作)2 篇(部)。 四、获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1 项以上(第 1 名)的,对 应减少论文(著作)1 篇(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 以上”含称职;“3 年以上”含 3 年。 第十三条 对于新进入我校工作的人员, 在申报晋升教授资 格时,其送

14、审论文至少有 1 篇的署名单位是华南师范大学。 第十四条 关于论文论著的说明 一、 在我校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不能超过晋升职 称所要求的论文篇数的 1/3。 9 二、条例中所指学术论著不含各种字、辞典等工具书及各种 辅导性参考书。 三、条例中“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指作为完成人之一公开发 表的标明了课题来源的论文论著。 四、论文、论著必须是由申报人独立完成,或者申报人为第 一作者。 五、论文的层次(T 层次或 A 层次)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 研成果与业绩评价方案(2007 年修订)。 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对论文的减免,仅限于数量方面,若资 格条件中对论文有层次方面特殊要求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列。

15、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现专 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当年 8 月 31 日止。 第十七条 对于我校没有评审权的专业系列职称,其学历、 资历条件参照我校规定,其他业绩条件参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申报人员需按照条件先报学校审核, 学科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送 广东省评审。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华南师范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八年五月六日 10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研究员资格评审条件,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

16、围 一、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 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 学科研工作 1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 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 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 取得现资格以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按下列规定执行: 11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不遵守学校教学工作任 务安排,造成教学事故受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下一 年度不得申报。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 报;受处分期满后,2 年内不得申报。 (三)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 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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