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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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诫勉谈话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不断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我院医疗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十五项核心制度,特制定我院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 医疗人员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出院病人回访负面反馈或其它途径被患者及其家属投诉及违反我院各种管理规定的各级各类临床医疗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违反核心制度之一的医师、药品比例超标的科室主任、药剂科月查抗生素使用率、使用强度超标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排名前三位的科室的主任及个人,出现乙级、丙级病历的科室主任及主管医师。以上的问题,由医务部填写通知,告知相关医务人员加以确认,并由医务部

2、负责人负责与相关责任医师几个人或逐个进行谈话(科主任由分管院长进行逐个谈话),相互沟通与交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帮助医务人员提高质量意识,规范诊疗行为。 第三条 诫勉谈话由医务科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应当一人一事一诫勉。诫勉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诫勉谈话或集体诫勉谈话。 第四条 诫勉谈话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真诚客观地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诫勉谈话以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同时通知被谈话对象所在科室负责人。 第七条 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诫勉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诫勉谈话时,应

3、当如实陈述事情经过,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 医务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诫勉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诫勉谈话计划安排; (二)参与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第九条 诫勉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三)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改进自己的工作,避免今后出现相同的错误,医务部应该对其工作进行动态观察,如果谈话对象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年内第二次以相同情形被投诉则给予扣罚一月绩效并进行通报批评,年内三次及以上被以相同原因则给予停岗检查等处理。 库车县人民医院医师诫勉谈话登记表(医务部用表) 编号: 年 号 谈 话 对 象姓名科室及职称存在的 主要问题谈话人姓名单位职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记录:谈话人签名: 谈话对象签名:结论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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