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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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前 言言 国际备用证惯例 ISP98最初由美国的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起草,因为备用证业务最 初在美国开展起来,目前也是在美国使用得最为普遍。国际商会(ICC)认识到备用证业务 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日益重要性,于是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参与了 ISP98 的制定工作,最后 由 ICC 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于 1998 年 4 月 6 日批准了该惯例,于 1999 年 1 月 1 日生 效,并在全世界推广。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以向中国商界推广国际惯例为己任。ICC CHINA 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 (下称银行委员会) 也充分认识到ISP98的重要性, 遂委托ICC CHI

2、NA 秘书局 (下称秘书局) 组织翻译。 交通银行总行向我们提供了由该行张九会先生翻译的初稿, 该稿由姚念慈先生进行了初审,经由秘书局李海峰先生综合当时的银行委员会委员石俊志、 郑襄筠、孔永新、黎志宇等的意见修改后产生了第二稿。为使译稿更加严谨、准确,银行委 员会 1999 年 4 月 15 日会议决定,成立审稿专家小组,对第二稿进行系统的审核。在中国银 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由姚念慈(已故) 、苏宗祥、 魏家驹、郑襄筠、方辉等专家及秘书局李海峰组成审稿小组,于 1999 年 5 月 25 日至 26 日 在天津中国银行培训中心集中,对第二稿进行了逐条、全面、

3、细致的审核,最后定稿。在此, 我们对参与审稿的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委员,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 业银行等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由 ICC 及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授权,ICC CHINA 授权中国金融出版社在中国出版发行 了中文译本的第一版。经过 4 年多的时间,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 ISP98 的重要性,并开始 学习研究甚至使用这一规则。 为满足市场需求, 我们决定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中文译 本的第二版。 此版由李海峰先生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对一些表达方式加以修改而成, 较之前版 条款意义更加明确,更易阅读理解。但第二版对第一版并无实质内容的改变,因此第一版中 文

4、译本仍然使用,仅在其意义不易理解时可参考第二版或英文原文。 ICC CHINA 秘书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 引言引言 国际备用证惯例 (ISP98) 反映了已被广泛接受的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惯例、 习惯和用 法,如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对于商业 信用证和独立银行保函所起的作用一样,它为备用信用证提供了单独的规则。 制订关于备用信用证的单独规则,证明了这一金融产品的成熟和重要性。备用信用证 的未用金额远远超过商业信用证的金额。 虽然一提备用信用证, 人们就会联想到美国它 的起源地和广泛使用地,但它确实是一种国际性产品。仅在美国,非美国银行所开备用信

5、用 证的未用金额就已超过了美国银行的未用金额。此外,在世界范围内,备用信用证的使用也 日益增加。 备用信用证被用于保证贷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违约时或某一偶然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 产生的义务的履行。 出于方便考虑,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证的不同作用以及一些与备用证自身条款无关 的其它因素,通常对备用证进行描述性的分类(这些分类对本规则的适用并不产生影响) 。 例如: “履约备用证”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 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预付款备用证”支持申请人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所承担的义务。 “投标备用证”支持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义务。 “反担保备用证”支持反担保备

6、用证受益人开立另外的备用证或其它承诺。 “金融备用证”支持一项金钱支付义务,包括证明负有偿还借款义务的任何文件。 “直接付款备用证”支持一项基础付款义务,特别是与金融备用证有关的基础付 款义务的到期付款,而不论是否涉及违约。 “保险备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商业备用证” 在申请人未以其它方式对货物或服务做出支付时,支持申请人的 付款义务。 过去,许多备用信用证按照原为商业信用证而制订的 UCP 开立。UCP 增强了备用证的 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 它还为审核单据和通知拒付提供了标准, 并为抵制在市场压力下采取 容易导致纠纷的做法,如开立无到期日的备用证提供了基础。 尽管 UCP

7、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但很久以来就很明显,UCP 对备用证不能完全适用, 也不适合,这一点也为 UCP 第 1 条所承认,它规定“只在可以适用范围内”予以适用。即 使最不复杂的备用证(只要求提示一张汇票) ,都有 UCP 中未涉及到的问题。更复杂的备用 证 (诸如涉及期限较长, 自动展期, 要求转让, 请求受益人为另一受益人做出其自身承诺等) , 就需要更加专门的行为规则。ISP 满足了这些要求。 在风格和方法上,ISP 与 UCP 是不同的。因为它不仅要为银行和商家所接受,也需要 为备用证的法律和实务所涉各方人士所接受如公司财务主管、 信贷经理、 信用评估机构、 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债券受托人

8、及其顾问。因为备用证常用于发生争议或无力偿还债务之 时,它的文本所受到的严格审核不是商业信用证所能遇到的。因此,ISP 也为律师和法官在 解释备用证惯例时提供指导。 在实质内容方面也存在差异。它来自于不同的习惯做法、不同的问题或对精确度的不 同要求。此外,如果备用证允许或要求以电子方式提示单据,ISP 还提出了一些基本定义。 由于备用证不常要求提示可转让的单据,因而更有利于采用电子交单,并且 ISP 提供的定义 和规则鼓励电子交单。可以预见,为 ISP 专门开发的新 SWIFT 格式也将出现。 如同 UCP 之与商业信用证一样,ISP 使备用证文本的起草得以简化、标准化和流程化, 对共同性问题

9、提供了被广泛接受的清楚回答。它与 UCP 有基本的相似性,因为备用证与商 业实务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即使在重叠之处,ISP 也较 UCP 更为精确,表明了 UCP 规 则中隐含的意图,以使备用证在提款或履行有问题时更加可靠。 如同 UCP 和 URDG 一样,ISP 适用于按其开立的任何独立承诺。这样做可以避免将备 2 用证和独立担保以及商业信用证进行区分。在实践中,常常很难做这样的区分。因而对规 则的选择留给了有关当事人也应由当事人来决定。人们可以为某些类型的备用证选择 ISP,为其它的选择 UCP,以及为另外一些选择 URDG。虽然 ISP 并不适用于一些从属性承 诺,如从属担保和保险合

10、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可用于表明对于某项按当地法律可能被认 定为从属性的承诺,当事人实际上意在将其作为独立的承诺。 为了使 ISP 适用于备用证,一项承诺应使用如下语句(但并不仅限于此)表明受本规则 约束,如: 本承诺受国际备用证惯例本承诺受国际备用证惯例 1998约束约束;或 受受 ISP98 的约束的约束。 虽然,ISP 在适用时可能根据某些备用证文本的具体规定而产生变化,但是它提供了在 大部分情况下可接受的一些中性规则,以及在其它情况下为谈判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出发点。 它可以节约有关各方(包括开证人、保兑人或备用证的受益人)在商议和起草备用证的条款 时相当多的时间和费用。 ISP 的规定符合

11、联合国关于独立保函和备用证的公约 ,也和当地法律,不论是成文 法或是判例法相一致, 并具体体现了该法律下的备用证惯例。 如果这些规则在诸如法定款项 让渡和转让等问题上与强制性法律相冲突时, 当然以适用的法律为准。 然而这些问题中大部 分很少为当地法律所涉及, 进步的商法常常从 ISP 中所体现的惯例寻求指导, 特别在有关跨 国承诺方面。可以预测,其结果是 ISP 对当地法律进行补充,而非与其冲突。 ISP 不仅可用于司法诉讼,也可用于仲裁(诸如按信用证仲裁规则国际中心(ICLOCA) 规则建立的以专家为基础的信用证仲裁体系或一般国际商会商业仲裁) ,或其它解决争议的 方式。 对解决争议方式的选

12、择必须明确并适当地详尽, 至少它可以与有关 ISP98 的条款相联 系,例如:本承诺受 ISP98 的约束,所有因之发生或有关的争议按照 ICLOCA 规则(1996) 进行仲裁。 可以预见 ISP 将会译成其它文字, 虽然译文的忠实性将会得到严格控制, 但英文文本仍 然是有争议时的正式文本。 可以预见 ISP 将会译成其它文字, 虽然译文的忠实性将会得到严格控制, 但英文文本仍 然是有争议时的正式文本。 ISP 是在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主持下的 ISP 工作组的成果,它在过去五年间与数以 百计参加者相互合作,并得益于来自个人、银行、国内和国际社团的意见。特别是由国际金 融服务协会(USCI

13、B 的前身)和由 GARY COLLYER 主持的特别工作组的参与(它的参与导致 了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认可) ,我们对此十分感激。此外,还要感谢花旗银行、大通银行、 荷兰银行,贝克麦肯锡律师事务所和泛美自由贸易全国法律中心的赞助和支持。或许 ISP 最突出的重要意义在于在国际范围内开辟了国际银行界和法律界进行合作的新篇章。 在这方 面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整个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是十分宝贵的。 ISP是为日常操作使用而制订的一套规则。其本意不在提供有关备用证及其使用的入门 介绍。 虽然大家承认解释性评论对具体规则的理解是有好处的, 但本规则并未附带这些评论, 因为那样的出版物对日常使用而

14、言太不方便。实际上,介绍性材料和正式评解可以在国际 备用证惯例 (ISP98) 正式评解 中获得。 如需要进一步资料和了解ISP的发展以及提出咨询, 可以查阅ISP98 的网址:www.ISP。 为了处理无法避免的问题, 为了提供本规则的正式解释以及保证本规则的健康发展, 国 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成立了国际备用证惯例委员会, 它是对 ISP 做出贡献的各个成员的代 表,并责成它与学会、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和其它支持组织合作,承担 保持 ISP 完整性的任务。 James E.Byrne 教授,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主任,ISP 工作组主席 James G.Barnes,贝克麦肯

15、思律师事务所,ISP 工作组副主席 Gary W.Collyer,国际商会临时工作组主席,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 3 规则 1:总则规则 1:总则 本规则的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本规则的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1.01 范围和适用 a. 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金融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 b. 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 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 c. 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本规则条款的适用。 d. 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 。 1.02 与法律和其它规则的关系 a. 本规则在不被法律

16、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b. 在备用证也受其它惯例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1. 03 解释的原则 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惯例进行解释: a. 作为可信靠而迅速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整性; b. 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 c. 全球银行业务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 d. 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 1. 04 本规则的效力 除非另有要求,或被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入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 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证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 i. 开证人; ii. 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 ; iii. 通知人; iv. 保兑人; v. 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 vi. 授权开立备用证或以其他方式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 1. 05 有关开证权力和欺诈或滥用权利提款等事项的排除 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 a. 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 b. 对签发备用证的形式要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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