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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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把学校建设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辐射源,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增强文化软实力。第三条 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对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增强师生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师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有重要作用。第二章 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管理第四条 校园文化建设

2、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其他各二级单位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全校广大师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要引导师生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校园文化建设。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第七条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由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和推广运用。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

3、在对外宣传交流的正式场合应突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第九条 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应按要求悬挂国旗、校旗。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活动,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第十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

4、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校工会等分工负责。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管理、审批校园文化活动;保卫处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和维持秩序等工作。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举办各类户外文化活动,除周末和指定区域外,所有此类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同时审批。其他校园文化活动应由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批。第十四条 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第十五条 学校禁止以公益性、非

5、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第十六条 加强校内各类论坛、讲座、演讲、报告会的管理,各举办单位及主管领导要严格审核主讲人身份及论坛、讲座、演讲、报告会的内容,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组织落实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和文化品位。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和省市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组织优秀节目走出校园,鼓励和支持参加活动的单位和师生为学校争光。第五章 校园文化制品及市场管理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发行的内部出版物,应报佛山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不得

6、印发。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保卫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负责网络宣传协调与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和舆情收集、网络文化建设等工作。第二十条 学校宣传制品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和管理。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橱窗、广告栏、阅报栏和音响、广播、LED屏幕等固定设施,其设置安装单位应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安装的,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第二十一条 以商品形式进入校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属于校园文化市场管理范围。校园内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图文资料、互联网、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广告发

7、布、经营性摄影和录像、通讯、美术品等各类经营服务活动,经营者必须主动向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管理、监督和检查。未经同意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业的由党委宣传部配合保卫处和地方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第二十二条 校园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由学校统一监管和授权,开发和经营企业应获得文化管理部门特许,遵守工商管理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第六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第二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体育场馆、音乐厅等文化载体的功能,加强建设,开放管理,使其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场所和阵地。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场所景观标识由学校统一规划实施,各单位内文化标识由本单位负责实施,但必须遵循学校识别系统规范,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饱含文化理念,彰显文化品位。第七章 校园文化建设考核与奖励第二十五条 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执行情况及优秀成果获奖纳入学院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第二十六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全校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科学发展。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省和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的其他具体措施见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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