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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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宣传工作的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促进宣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扩大学校影响力,提高学校知名度,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宣传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要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和使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成果和重大活动,服务建设高水

2、平理工科大学的中心工作,服务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服务基层和广大师生员工,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三条 学校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二)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全校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分管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党委宣传部为宣传工作执行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行宣传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指导各二级党委开展宣传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党委书记为本单位宣传

3、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宣传活动。第二章 新闻宣传第五条 新闻宣传内容(一)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写或制作的、向校内新闻平台或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学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作品等。(二)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或制作的有关学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第六条 新闻报道的审批校内各单位(含部门、研究机构、二级学院、协会、社团)在宣传媒体平台进行新闻宣传时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一)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且仅在本单位新闻发布平台发布的新闻报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审批发布;(

4、二)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需在学校新闻发布平台发布的新闻报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审核,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发布;(三)凡涉及全校性工作内容需在学校新闻发布平台发布的重要新闻报道,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审核,并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发布。(四)凡涉及全校性重大活动的校外媒体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联合审核后交校外媒体发布。第七条 新闻采访的审批因工作需要,校内各单位、个人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或新闻媒体主动来访,相关单位、个人应提前两天填写接受校外媒体采访审批表,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审

5、批校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就学校事务接受校外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第八条 新闻宣传纪律新闻宣传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学校概况和人事、科研、招生、就业、学生个人信息等重要基本数据,只能由产生该数据的职能部门(或经学校授权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及所辖组织的新媒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或者向社会提供查询。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党委宣传部部长是学校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二)接受和安排记者采访;(三)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

6、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等。第三章 阵地宣传第十条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在校内开设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含创新论坛)等活动的审批。(一)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经党委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后,提交相应审核材料报学校保卫处、宣传部审批;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还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宣传部按审批权限报市委宣传部或经市委宣传部报省委宣传部审批。(见附件1)(二)举办自然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主讲人为境内人士的,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见附件2)(三)举办自然科学类报告会、研

7、讨会、讲座、论坛,主讲人为境外人士的,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经党委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宣传部联合审批。(见附件2)(四)属于创新论坛的,除分别按上述流程审批外,还需报学校科技处审批。第十一条 各类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群体活动的审批。(一)举办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报科技处审批(科技处另行文规定);(二)举办涉外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文规定);(三)大型群体性活动报保卫处审批(保卫处另行文规定);(四)学生活动报主管单位审核,由主管单位分类上报上述职能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户外悬挂横幅和张贴、摆设宣传品的审批。(一)已划归各单

8、位使用的宣传阵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宣传内容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审批。(二)使用校园公共场所的宣传阵地,须填写户外宣传申请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签署意见,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第十三条 户外宣传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一)校园公共场所宣传设施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设置和管理,已划归各单位使用的宣传阵地,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栏专用,落款须注明单位。(二)校内各种宣传设施及宣传阵地任何单位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悬挂或张贴各种商业性广告等未经批准的宣传品。(三)校内各单位设计制作、悬挂、张贴、摆设的宣传品应安全可靠、干净完整、方正合规、大方得体,并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使用

9、,使用期满后,即自行撤除。不得破坏学校的设施、影响校园的卫生和绿化,不得妨碍交通。宣传品若在使用期内损坏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校容校貌的,须立即收回。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进行宣传活动的审批。校外单位在校内进行宣传活动须有校内单位承接,并由校内承接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分别按上述流程上报审批。宣传内容不得包含商业广告等未经批准的内容。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在校活动的报批。各单位凡在工作领域中有涉及境外组织活动的,要填报境外组织活动情况通报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由保卫处通报佛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履行各种程序和手续,进行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第十六条 网

10、络宣传阵地的管理。校园网络宣传阵地范围包括网站、手机移动客户端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网络互动社区、手机报、网络视频等网络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网络宣传阵地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宣传工作,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发布程序,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网页(栏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的网络宣传管理工作体系。如网络宣传平台散布损害学校声誉信息,发布未经审批的学校重要新闻、未经授权的学校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泄露机密和师生隐私的信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党委宣传部约谈并责令定期整改。逾期未改或再次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

11、的,报上级网信部门注销账号,停止网络平台运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校内经营场所销售出版物的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后勤服务处外包校内经营场所,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凡涉及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的,经营单位必须标明进货渠道,资产经营公司、后勤服务处要严格把控好出版物的来源,在经营合同中应对此类宣传品有相应规定,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第十八条 接受境外捐赠出版物等的管理。图书馆等校内各单位在对外交流活动中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

12、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并经宣传部上报佛山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部门、广东省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广东省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批后的境外出版物由受赠单位负责保管,按规定使用。办理受赠境外出版物审批手续须提交受赠单位的申请报告、递交上级新闻出版部门的请示、出版物进口单位出具的受赠境外出版物内容审查报告等材料。第四章 对外宣传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宣传交流的正式场合应突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范使用校名和校徽等标志。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制作拟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送或布设的、有关学校情况

13、的介绍材料、展览品、陈列品和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信封、光盘等) ,若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的,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若涉及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后,经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一条 我校师生员工个人采写和创作宣传我校的对外发布的文学类作品及美术、摄影等作品,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经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后,由党委宣传部或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对外辟谣工作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做好网上网下舆论的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因管理不力,落实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佛科院党201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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