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TC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pdf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88817525 上传时间:2019-05-10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478.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CVTC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CVTC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CVTC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CVTC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CVTC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CVTC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VTC 22001-2015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pdf(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上 汽 商 用 车 技 术 中 心 企 业 标 准 CVTC 220012015 代替CVTV 22001-2013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 Automotive parts and materialRequirements of prohibited & limited substances 2015-05-15 发布 2015-05-15 实施 上 汽 商 用 车 技 术 中 心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发 布 秘密文件秘密文件 禁止外泄禁止外泄 CVTC 22001-2015 I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

2、(本标准)代替 CVTC 22001-2013,与 CVTC 22001-2013 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4.1 增加了 B 类禁限用物质; 4.2 增加了不同禁限用物质的分类管控方法; 5.2 增加了禁限用物质检测的拆分细则; 5.3 修改了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统一按照 GB/T 305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A 类禁限 用物质的测试; 6.2.1 按照最新的六价铬试验方法修改了六价铬的合规判定原则; 附录 C 新增了 B 类禁限用物质清单、检测方法及限值要求。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车身及造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3、 本标准起草部门: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车身及造型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茜、杨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VTC 22001-2010; CVTC 22001-2013。 CVTC 22001-2015 1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件和材料中禁限用物质的管控要求、检测方法及合规判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汽商用车技术中心(CVTC)开发设计的车辆以及这些车辆上的全部零件和材 料,也可以参考应用于售后服务所需的零件和材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车辆以及其零件在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零件和材料(如切削油、清洁液、 遮蔽胶

4、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907/2006(EC)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简称 REACH 指令) 2000/53/EC 报废车辆指令(简称 ELV 指令) 2002/95/EC 电子电器设备所含特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简称 RoHS 指令) 2006/122/EC 全氟辛烷磺酰哺化合物(PFOS)的指令 2011/37/EU 关于修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报废汽车的 2000/53/EC 附件的决议(欧盟 第四次修订) G

5、B/T 30512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EN 16143:2013 石油产品-填充油中苯并芘(BaP)和选定的多环芳烃(PAH)的含量测定 使用双 液相(LC)清洗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分析规程 EN 14362 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 EPA 8270D 气质联用仪测试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EPA 8321D 高效液相色谱/热喷雾/质谱(HPLC/TS/MS)或紫外(UV)测定溶剂可萃取的 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EPA 3550C 超声波提取法 ISO/DIS 22262-1 空气质量 散装材料 第 1 部分:商业散装材料中石棉的抽样与定

6、性测定 ISO 17234 皮革-皮革染色某种含偶氮色素的测定化学试验 QC/T 941 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QC/T 942 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QC/T 943 汽车材料中铅、镉的检测方法 QC/T 944 汽车材料中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检测方法 ZEK_01.4-08 气相色谱-质谱(GC/MS)测试多环芳烃的(PAH)定量分析 3 术语和定义 CVTC 22001-2015 2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均质材料 Homogeneous materials 无法以机械方法拆分的、由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均匀一致

7、的材料。 3.2 检测单元 Test unit 经过拆分和取样, 可以直接提交进行定量检测的不需要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材料或样品。 根据 材质的均匀性,检测单元可分为均质检测单元和非均质检测单元。 4 要求 4.1 禁用物质的范围及限值要求 4.1.1 A类禁限用物质 除附录A中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均 质材料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 0.1%;镉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01% 。 汽车零件和材料中不能含有石棉。 4.1.2 B类禁限用物质 正常使用时长期与人体接触的材料及轮胎中苯并a芘的质

8、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0001%,18种 多环芳烃(PAHs)之和不得超过0.001%。18种PAHs清单见附录C.1表格。 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种均质材料中的全氟辛烷磺酸 (PFOS) 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 纺织品或涂料中PFOS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1 g/m 3。 汽车纺织品和皮革产品中禁用芳香偶氮染料。 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种均质材料中的富马酸二甲酯(DMF)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 0.1mg/kg。 汽车涂料中乙二醇类物质的含量需满足GB 24409的要求。 4.2 禁限用物质的管控要求 4.2.1 总则 a) 供应商须按CVTC要求通过MDS系统如实填报零件的材料及需申报物质

9、等相关信息,MDS 表单将作为ESO的必要交付物; b) 供应商须按附录D的要求签署禁限用物质合规承诺书。 4.2.2 类禁用物质的附加要求 a) 经过材料工程师确认的高危零件、均质材料或涂层,在供应商提交零部件的工程签署 (ESO)时,须按上汽商用车公司(SMCV)、CVTC要求提供通过ISO/IEC 17025且具备ELV、 RoHS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b) 递交的试验报告原则上应该是原始文件,并且应按照附录E的要求出具。 c) 非高危材料及零件可提供原材料的报告、 相同材料零件的等效报告或材料保证书, 供应 商加盖公章有效。 CVTC 22001-2015 3 内部

10、资料,注意保密 d) 如遇任何特殊情况,供应商应及时与CVTC设计发布工程师、材料工程师协商确定。 4.3 禁限用物质的其他管控要求 4.3.1 对于面向中国市场销售的车辆,应满足 GB/T 30512 的要求。附录 A 表 A.1 中所列出的零 件和材料可以在豁免期内使用。 4.3.2 对于面向欧盟市场销售的车辆,所有零件和材料应符合 2000/53/EC、2002/95/EC、 1907/2006(EC)及 2011/37/EU 的要求。 且根据 REACH 指令要求需要注册的物质, 须由供应商在提 交零部件之前对该物质进行预注册/注册, 并提供相应预注册/注册号。 零部件中含有的高度关注

11、 物质(SVHC),供应商须在提交零部件之前向 CVTC 的设计发布工程师、材料工程师进行通报,并 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4.3.3 对于符合豁免条款的零件, 供应商须在豁免期到期之前六个月时向 PDT 小组成员提交零件 的整改方案。 4.3.4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部分,以销售地区相关法规的最新状态为准。 5 检测方法 5.1 检测单元 零件及材料需按供货状态进行检测,样品应包括如下三类检测单元: a) 构成汽车零部件的均质材料; b) 汽车零部件的金属镀层(基材与镀层必须分开检测); c) 汽车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 5.2 拆分细则 拆分的总体原则为拆分为均质材料。 a)

12、需采取适当的拆分手段来获得的材料, 必须确保拆分的结果不会因为拆分不当造成后续 测试的错误; b) 同一生产厂家的相同功能、相同规格(参数)的多个模块、部件或元器件可归为一类, 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拆分; c) 同一生产厂家使用相同的材料(材料生产厂家、牌号、颜色均一致)生产的不同部件可 视作一个检测单元,不同颜色的材料应视作不同的检测单元。 d) 对于最小质量不超过 10 mg 或者最小体积不超过 1.2 mm 3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不用拆分, 可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检测,需在检测结果中须注明。 e) 表面处理层应尽量与基材分离,单独检测; f) 在满足检测有效性的前提下,对于经拆分后

13、样品无法满足检测需求量时,可适当归类, 共同制样提交检测,需在检测结果中注明。 5.3 检测方法 A 类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按照附录 B 进行。 B 类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按照附录 C 进行。 6 A 类禁限用物质的合规性判定 CVTC 22001-2015 4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6.1 初筛结果的判定 汽车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经 XRF 初筛后的判定如附录 B 表 B.1 和 B.2 所示。检测后结果在 P 区,表示合格;结果在 F 区,表示不合格;结果在 X 区,表示 结果不确定,需进一步进行定量检测。 6.2 湿化学检测结果的判定 6.2.1 镀层中的六价铬的

14、合格判定 a) 采用 QC/T 942 的 4 的点滴法和沸水萃取法进行定性测试,如果检测结果是阴性,判为 合格;如果检测结果是阳性,则需进行定量测试。 b) 采用 QC/T 942 的 5 的比色法进行定量测试,结果0.1 g/cm 3,样品中含有 Cr6+,判 定为不合格;结果0.1 g/cm 3,样品中不含 Cr6+,判定为合格。 6.2.2 铅、汞、镉、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判定 汽车零件和材料中检测出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满足附录 B 表 B.3 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果任意一均质材料禁用物质超标,则零件判为不合格。 6.3 石棉检测结果的判定 检测单元中定性和

15、定量均未检出石棉, 同时满足表 B.1 和 B.3 的要求, 则判定零件或材料为 合格;任意一检测单元检测出石棉材料,则零件或材料判定为不合格。 CVTC 22001-2015 5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物质豁免表 表 A.1 零件及材料中禁限用零件及材料中禁限用物质豁免表 材料及零部件 豁免范围和期限 合金元素的铅 1. 机械加工用钢材和镀锌钢(铅0.35%) 2. 铝材(铅0.4%) 3. 铜合金(铅4%) 4(a). 轴瓦和轴套 2015 年 6 月 30 日 4(b). 发动机、变速器和空调压缩机的轴瓦和轴套 2016 年 6 月 30 日 铅和铅化合物 5.

16、 蓄电池 6. 减震器 7. 制动软管、燃油软管、通风软管、底盘用弹性体/金属件 以及发动机悬置用的弹性体硫化剂和稳定剂(铅0.5%) 2015 年 6 月 30 日 8. 动力总成上的弹性体粘合剂(铅0.5%) 2015 年 6 月 30 日 9. 电路板及其他电气部件用焊料 10. 气门阀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11. 灯泡玻璃和火花塞釉层除外的具有含铅玻璃或陶瓷基复 合材料的电气元件 12. 烟火起爆剂 2015 年 6 月 30 日 13. 汽车油箱用镀铅钢板 2015 年 6 月 30 日 14. 车轮平衡块 2014 年 6 月 30 日 15. 电机碳刷 2015 年 6 月 30 日 16. 制动衬片摩擦材料中的铜(铅0.5%) 2014 年 6 月 30 日 六价铬 17. 防腐涂料 2014 年 6 月 30 日 18. 底盘装配用螺栓螺母等零件的防腐镀层 2014 年 6 月 30 日 19. 旅居车内的吸热式空调 汞 CV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