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婚姻家庭法背诵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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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背诵要点婚姻家庭法背诵要点 1. 结婚的概念及条件结婚的概念及条件 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 事行为。 (1)积极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 (2)禁止条件: 有配偶者;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要件: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2.无效的婚姻的情形及其申请的主体无效的婚姻的情形及其申请的主体 无效婚姻的条件重婚、近亲、有病、太小 无效原因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3.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 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 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4. 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20152015年法条分析题)年法条分析题)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

3、撤销权的人可以 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1 1)“胁迫”指的是:)“胁迫”指的是: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 为。 (2 2)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包括:)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包括: 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同的撤销机关 对应着不同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撤销婚姻,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撤销婚姻。 (3 3)如何行使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 权利主体: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

4、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5.离婚概念和特征离婚概念和特征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 为。 离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离婚主体具有特定性; (2)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4)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5)离婚条件、程序具有法定性; (6)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6.6.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1)目的不同。离婚目的是终止合法婚姻关系;而后者目的是否认婚姻的

5、效力。 (2)原因不同。无论是离婚还是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其原因均由法律加以规 定,但法律设置的原因却不同。并且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后,而婚姻无效、撤销婚 姻的原因则是在婚姻缔结时就已经存在的。 (3)请求权人不同。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 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一方当事人 提出。 (4)对行使请求权期间的限制不同。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都可以提出,没有时效 限制;宣告婚姻无效,只要无效事由存在都可以提出,也没有时效限制;但撤销婚姻有1年的 限制。 (5)对当事人双方是否生存要求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生存期

6、间;而宣告婚姻无 效和撤销婚姻,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后仍然可以提出。 (6)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离婚没有溯及力,即离婚前那段婚姻仍然有效;但宣告婚 姻无效和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7.7.登记离婚的条件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必须是在中国内地登 记的合法夫妻关系。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登记离婚以当事人自愿离婚为前提。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4)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8.8.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通过

7、调解或判决而 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1 1)“感情破裂感情破裂”如何认定?如何认定?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2)诉讼离婚的限制情况)诉讼离婚的限制情况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 离婚的,人民法

8、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 3)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忠实义务的终止,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终止、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财 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 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9.9.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 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当事人双

9、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 (2)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 于婚姻法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 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5)须请求权人无过错。 10.10.收养的概念和特征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 发生父母子女间

10、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有以下特征: (1)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方面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问 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形成了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3)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收养登记。 (5)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11.11. 一般收养的成立条件一般收养的成立条件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通常情况下,收养关系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收养 人、收养人、送养人。这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下列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11、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 周岁。 (3)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要点理解要点理解 1.1.财产关系之法定财产制财产关系之法定财产制 (一)共同财产(婚姻法第 17 条) 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 、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以下婚姻法 18 条的情况除外) 、其他。平等处理权。 补充: (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12、公积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一方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的属于共同财产 。 (二)个人财产(婚姻法第 18 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注意:婚前个人财产不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2.2.财产关系之约定财产制财产关系之约定财产制 (1)双方必须完全行为能力 (2)书面形式 (3)一方对外举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13、视为个人债务 3.3.离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 (1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登记 (2 2)裁判离婚:)裁判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4.离婚的效果离婚的效果 (1)财产分割协商,不成者由法院依据财产状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 决 (2)债务清偿 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债务问题债务问题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 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 治疗疾病所负的债 共同债务 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 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擅自

14、资助与其无扶养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 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 负债 个人债务 其他个人债务 婚前形成的债务 个人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之债用 于婚后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一方对外举债一方对外举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能证明确为个人债 务的除外) (3)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中的过错: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考点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解释一:29 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离婚,无赔偿】 解释三:17 条,夫妻双方

15、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 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都有过错,不赔偿】 5.5.收养的相关问题收养的相关问题 收养的程序收养的程序不经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收养效力不经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收养效力 收养的条件:收养的条件: (1)没有子女收养孤残儿童的除外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 30 周岁没有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 40 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收养孤残儿童的除外 (6)被收养人未满 14 周岁 (7)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决定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条件的例外:条件的例外: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可以 14 周岁以上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不受相差 40 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可以 14 周岁以上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不受相差 40 周岁的限制 可以有子女 (3)收养孤残儿童的 可以有子女 不限于收养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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