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品牌-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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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来自资料搜索网() 海量资料下载人事管理规章文件编号文件页数共14 页文件版本第一版生效日期2001年 月 日批准审核编制郑经融2001年8月6日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之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范围:一. 本公司员工之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所指本公司雇用之男女从业人员而言。二、雇用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以上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

2、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作业员试用四十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不良者,得缩短其试用时间。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得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课缴验下列表件:一. 身份证件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二. 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三. 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七张。四. 试用同意书(附表五十)。五. 人事资料卡。六. 其他必要之文件(如其他必要之同意书或证件等)。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雇用:一. 篡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通辑,尚未结案者。三. 吸食

3、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四. 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五. 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六. 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革者。七. 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八. 未满十五岁者,但初中毕业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新情况得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第八-1条:1、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九职称,其职称与职位之对照附表二。2、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附表2 职位(等)及职称配置表职阶幕僚、管理、业务体系生产体系备注主管人员非主管人员主管人员非主管人员一董 事 长经正式核派代理或代行上一职阶之主管职

4、务者其职责概视同上一职阶处理。二总 经 理三副总经理四部 长五经 理高级管理师厂 长高级工程师六副 理管 理 师副 厂 长工 程 师七主任、组长助理管理师科 长助理工程师八业务员、办事员主任、组长技 术 员九助 理 员助理技术员、作业员三、保证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一. 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之行号(含地号)二. 如个人保,需2位有在职工作单位者。三. 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一. 服务本公司之员工。二. 本人之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之亲属。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

5、偿及追缴之责任,并愿放弃先诉控辩权。一. 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二. 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三. 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四. 悬欠帐款不清者。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被保证人另觅得保证人,办受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人,并应于下列情事发生后十五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一. 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二. 保证人被宜告破产者。三. 铺保之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四. 保证人之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五. 不欲继续保证者。第十五条: 被保入

6、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事,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四、服务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一.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之行为。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之职务。三. 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练自己之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四. 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之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五.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与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六.

7、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七. 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八.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之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品管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九. 员工每日应注意历行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之环境清洁。十.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杂志、电视、报纸、抽烟,以期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十一. 应通力合作,和衷共济,不得吵闹、斗殴、闭厂、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阔谈,或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十二. 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品质,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

8、合作,劳资两利之目的。十三. 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之涵养,领导所有员工,和衷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十四. 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形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之总时间不超过四十六小时。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匀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以旷职(工)一日论处。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职等情事,依下

9、列规定处分:一. 迟到、早退1. 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到十五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2. 迟到每次扣_元,拨入福利金。3.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4. 超过十五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5.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除外。6. 有关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二. 旷职(工)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议论。3. 员工旷职(工),不

10、发薪资及津贴。4. 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迳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五、待遇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一本劳资兼顾互助互惠之原则,给予员工合理之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之)。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一. 本薪:1. 视从业人员之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之年度薪资调整方案由人事单位签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之。(通知或公布)。二. 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职 员作 业 员备 注1主管加给主管加给 2生活津贴生活津贴3伙食津贴伙食津贴4交通津贴交通津贴5工作津贴工作津贴6加班餐(点心)费7三. 奖金:职 员作 业 员备 注1

11、 效率奖金效率奖金2目标奖金目标奖金3全勤奖金全勤奖金职员全勤奖金限生产(工厂)部门选用4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待遇,一律取月薪制发放,发放日为次月20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之待遇,另订管理办法办理。六、休假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法定休假日如下:1. 元月一日 元旦2. 三月八日 妇女节(仅适用于女性员工)3. 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劳动节4. 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庆节5.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如延长休假,且超出之日数视为特别休假)。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

12、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该得员工同意,并按规定发给加班费,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据依政府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时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1. 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全年给七天特别休假。2. 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全年给十天特别休假。3. 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全给十四天特别休假。4. 服务满十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三十天为限。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之原则下,事先共同特别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 员工如合于特别休假条件,得于次年年终前休假完毕,否则予

13、以取消特别休假条件。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七、请假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 假别给假日期请 假 原 因证件薪 资说 明事假全年14日内因事必须本人说明理由不给工资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或缩短其假期或暂准假。2.请假期间如含节假日应合并计算.3.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三日.4、每次请假至少二小时计算。5、逾规定日数须签呈总经理核准否则视同旷职论。6.事假应于24小时前办妥手续.否则按(考勤制度规章)办理.病假全年30日内因病必须治疗及休息主管证明一次连就两日以上或一月内分次超过三日以上者须附医师诊断书。1.不超过30天之病假给予1/2工资,如须有劳保给

14、付者可抵充之.2.病假须缴回劳保就医回条。公假所需日数兵役体验、身家调查、教育召集、点阅召集、基地召集及军政机关等一个月内之调训。缴验有关证件照 给1.因其他特殊情事申请公假者,应由课主管斟酌裁决.2.役男点召得由人事部门代为办理就近代点。.3.目的地距离离原服务处所100公里以上时,往后给半日路程假.4.目的地距离原服务处所200公里以上时,往后给一日路程假,交通不便地区,由部课主管视实际情况酌予延长之.婚假八日本人结婚主管证明照给需连续一次申请丧假八日六日三日父母(养)继父母配偶曾祖父母主管证明照给自事发日起至出殉日后第二日止以日为计算单位,可分次申请.其他亲属之 如有必要以参加,依工厂法之规定应请事假.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或配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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