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实施细则(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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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林业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来自资料搜索网(), 海量资料下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林业发展“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林业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20年)以及林业科学和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保证国家林业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结合林业科技工作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林业科技支撑计划是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林业科技支撑计划

2、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第三条 国家林业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支撑项目”)以当前和未来林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需求为导向,以林业科技规划为依据,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集成创新,通过对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试验示范,加速林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林业生产力,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第四条 支撑项目的管理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支撑项目面向行业重大科技需求,强化自主创新,力争攻克一批制约林业生产发展的瓶颈性难题,实现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突破。(二)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坚持“择需、择重、择优”,明确项目、课题、专题承担单位和专家的职责,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和科学。

3、(三)统筹安排,整体推进。支撑项目的实施将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研究院所、高等学校、相关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集体作用,统筹规划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四)注重绩效,强化评估。加强项目执行的现场检查、中期评估和专家咨询,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第五条 支撑项目实行“项目课题专题”三级管理,专题为基本管理单元。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六条 支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论证、课题评审、签订课题任务书和专题任务书、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第七条 支撑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林业

4、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课题和专题。第二章 组 织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是支撑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科技司负责,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林业科技支撑计划的战略研究、项目五年规划和总体目标设计;(二)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和课题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三)负责协调多部门间支撑项目的管理工作;(四)负责课题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五)组织课题的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择优推荐课题承担单位,确定专题承担单位;(六)与课题、专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签订课题、专题任务书;(七)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八)组织项目、课题及专题的实施;组织课题、专题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执行过

5、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九)组织课题、专题验收及绩效考评,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十)汇总登记各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管理。第十条 设立国家林业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对科技司负责,其主要职责:(一)提出支撑项目管理决策建议; (二)协助组织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课题申报指南发布等; (三)协助审定课题和专题任务书和实施计划;(四)协助组织对项目、课题和专题的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等;(五)协助组织项目专家咨询组工作;(六)审核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七)登记报告课题、专题产生的科技成果;(八)编辑印发国家林业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通讯;(九)项目、课

6、题和专题的信息数据汇总与文档管理;(十)支撑项目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成立支撑项目咨询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督促和指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一)针对支撑项目的研究重点和目标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对指南编制、立项论证、预算编制、任务书审核、中期评估、现场查定、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进行咨询。第十二条 各支撑项目设项目负责人1-3人,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指定项目秘书1-2人,协助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和项目办对项目进行管理;(二)协助组织和参与项目立项、中期评估、现场查定、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各类报告、报表的编制及答辩汇报工

7、作;(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条件和能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一)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二)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分解课题研究内容,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对最终技术或产品进行集成;(三)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订专题任务书,明确专题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及预算等;(四)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负责课题资金的安全运行;(五)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

8、资料;(七)对课题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第十四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选择要求与课题承担单位相同,对专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一)编写专题任务书;(二)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专题预定的研究目标;(三)按规定管理专题经费,负责专题资金的安全运行;(四)编报专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专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向课题负责人提交课题验收时所需的专题全部文件资料;(五)对专题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

9、,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第十五条 建立支撑项目的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课题、专题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现场查定、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逐步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一)课题、专题承担单位为专家所在工作单位;(二)被评审或受检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三)与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或同学关系;(四)与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五)与课题、专题承担单位或被评审、受检对象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

10、(直辖市)的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所属单位和本地区科技机构承担的课题和专题;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林业高等院校归口管理所属单位承担的课题和专题。负责对所管辖课题、专题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资金安全监管等工作。第三章立项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有关科技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科技部审批。经科技部批准后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根据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课题申请指南。第十八条 支撑项目的课题和专题立项的基本要求:(一)符合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具体量化的考核指标,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成

11、果预期能够在生产中直接应用或具有较好应用前景;(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允许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择优聘用课题、专题组成员;(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包括前期建立的试验示范基地和较好的研究条件,组织保障有力,鼓励产、学、研相结合以及与本系统外的相关单位合作研究与开发;(四)根据课题、专题的研究目标和任务,提出合理的课题和专题经费预算建议。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课题申报书进行评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的建议,报科技部审批。第二十条 根据科技部对课题的立项批复,由国家林业局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报科技部审批。第二十一条

12、课题承担单位根据批准实施的课题任务书,编制课题实施计划,分解专题研究任务,并与专题承担单位签订专题任务书,报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审批。第二十二条 支撑项目课题、专题的秘级原则上为公开级,确实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课题、专题,应提前说明,报科技部定秘后,相关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 课题的可行性研究要将科技查新、形成技术标准和规程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形成技术标准等作为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第四章实施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项目、课题和专题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课题、专题任务书检查、督促执行。承担单位

13、严格按照课题、专题任务书执行研究内容。第二十五条 支撑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报项目负责人,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报项目办。执行期在当年不足三个月的课题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第二十六条 对实施期限超过三年的课题、专题,国家林业局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中期评估,检查计划的执行、经费使用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检查评估意见将作为课题、专题继续执行、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专题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涉及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负责人和骨干人员无法继续执行研究任务以及其

14、他可能影响专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或相关信息,无故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的课题、专题,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调控并责成课题、专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项目的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九条 在研的课题、专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视情况予以调整或撤消:(一)市场、技术或环境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二)因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经费或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三)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四)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15、规定;(五)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第三十条 在课题、专题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一经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撤消承担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被撤消承担资格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按相关规定撤销的课题或专题,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据实做出书面报告,报送国家林业局核查备案。第三十二条 实行对课题、专题研究内容、试验示范基地、研发产品和工艺的现场查定制度。各课题和专题可视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适时向国家林业局申请现场查定,由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相关研究工作进行现场查定,现场查定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形成的现场查定报告作为验收评估课题、专题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课题的现场查定报告由各专题的分报告汇总形成。第三十三条 强调计划执行过程中的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管理水平,把信用管理贯穿于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在计划的立项、经费预算、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各个环节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课题、专题承担单位及负责人、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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