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pdf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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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教财201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党委宣传部、发展 改革委、监察厅(局) 、财政厅(局) 、农业厅(局) 、卫生 厅(局) 、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 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 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 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 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 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 义

2、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 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 善计划实施细则 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 暂行办法 - 2 - 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 理暂行办法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 国 共 产 党 中 央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中 央 委 员 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 3 - 附件 1: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 号) ,指导 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

4、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 简称营养改善计划) ,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 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 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 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 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 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 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 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 检总局、国家食

5、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 - 4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 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 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 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 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 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 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

6、安 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 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 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 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 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 造学校食堂(伙房) ,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 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7、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 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 - 5 - 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 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 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 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 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 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 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

8、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 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 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 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 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 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 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 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

9、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 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 - 6 - 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 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 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 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 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 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 保障

10、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 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 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 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 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 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 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

11、给体系。 第七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 - 7 - 点做好食堂管理, 保证校园食品安全, 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 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 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 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 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 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 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 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 善

12、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 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 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 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 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 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 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 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 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

13、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 - 8 - 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 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 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 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 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 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 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 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 息公开的内容、方

14、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 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 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 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 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三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 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 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 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 蛋、奶、蔬菜、水果等食

15、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 - 9 - 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 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 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 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 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 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 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 学校食堂供餐。 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 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

16、附近家庭或个人,在 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 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 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 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 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 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 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 、托餐家庭(个人)具体准入办法由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 - 10 - 同时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修订。 (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 餐企业(单位) 、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 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 招标。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 件,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实行退出机制。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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