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管理(doc 22页)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88763885 上传时间:2019-05-09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经济管理(doc 22页)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农业经济管理(doc 22页)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农业经济管理(doc 22页)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农业经济管理(doc 22页)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农业经济管理(doc 22页)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业经济管理(doc 22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经济管理(doc 22页)(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讲 农业与农村税费问题一、农业税(一)农业税概述我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施行的。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是政府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税收分类的属性来说,它属于收益税类,即对收益额征收的一种税。长期以来,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人们习惯称之为公粮。农业税的特点:在税制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负担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征收入库上具有较强的季

2、节性;在征收管理上具有群众性;在征收形式上具有以征收实物为主,以征收货币为辅的双重性。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为15.5%。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实际农业税负担在逐年下降。据统计,全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建国初期为13%,“一五”时期为11.6%,“三五”时期为6.4%,“五五”时期为4.2%,到“九五”时期基本上维持在2%左右。(数据来源:朱国平编著农业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6页。)(二)农业税的税制1纳税人农业税纳税人是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农业税的纳税人有:(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并未改变,

3、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是农业税的法定纳税人,只是在缴纳形式和结算方式上有所改变。财政部规定:凡实行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农业税由合作经济组织缴纳和结算;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农业税可由承包农户缴纳。在征收入库时,政府可以直接对户结算,也可以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结算。(2)各类农业企业。包括国有农场、地方国有农场和其他经营形式的农业企业。(3)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及寺庙等。(4)个体农业劳动者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2课税对象(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2)经济作物收入。主要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以及一些人工培植的药材、染料

4、作物等。(3)园艺作物收入。包括水果、茶叶、花卉、苗木等。(4)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3税率农业税的税率是政府对农业税纳税人规定的纳税比例。现行的农业税税率是比例税率。它没有扣除额,也没有起征点,也不是规定所有纳税人都按同一比例纳税,而是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这种税率就叫地区差别税率。农业税税率分两大类,一类是平均税率,一类是纳税人适用税率。前者体现纳税人的一般水平和地区之间的差别,后者体现纳税人之间的差别。平均税率是指一定地区范围内全部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总和对全部课税收入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如果对全国来说就是全国的平均税率,如果对省来说就是省的平均税

5、率,如果对县来说就是县的平均税率。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为15.5%。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不同经济情况,分别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新疆为13%;甘肃、宁夏、青海为13.5%;广西、陕西、贵州、云南为14%;北京、天津、山西、山东、安徽、福建、河南为15%;江西、广东、海南为15.5%;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为16%;上海为17%;辽宁为18%;吉林为18.5%;黑龙江为19%;西藏的平均税率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定(该自治区未开征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自治县、县、市的

6、平均税率;自治州所属县、自治县的平均税率,由自治州根据上一级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如果县、自治县、市所属地区的经济情况悬殊,不宜按照一个税率征收,县、自治县、市可以根据上一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所属地区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25%。纳税人适用税率是指每个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的具体比例,即农业税的“依率计征”税率。它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济情况,分别规定各类地区纳税人的差别税率。国有农场的适用税率,一般由当地政府规定,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按常年产量计税的固定税率;二是适

7、用所在县市平均税率;三是按农场实际产量另定税率。对有收入的企业、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寺庙等,一般适用所在县市的平均税率,也可单独规定税率征收。4农业税地方附加农业税地方附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农业税条例规定,随同农业税征收的附加收入。农业税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比较高的地区,地方附加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1961年调减农业税征收任务后,地方税附加比例改为10%,最高不超过15%,具体比

8、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农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用于兴办地方性公益事业,如兴建乡村道路、桥梁、农村中小学校舍修缮及兴修水利等。(三)农业税计税收入的计算1958年农业税条例公布实施后,农业税计税收入正式确定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也就是说以常年产量作为农业税的计税收入。所谓常年产量就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及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所收获的产量。常年产量一般通过查田定产的方法,按照“群众评议,政府核定”的程序来评定。常年产量评定后,一般保持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农业税计税收入即农业收入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2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

9、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比如种植薯类作物的土地和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属于同一等级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评定的常年产量是340公斤,那么种植薯类作物的土地的常年产量就应评为340公斤。3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比如某一等级的土地,种植棉花单产为60公斤皮棉,按1公斤皮棉折合主粮10公斤计算,折合主粮则为600公斤,如果该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300公斤,则种植棉花的土地也按300公斤计算。这主要是由于许多经济作物经济价值比粮食作物高,但投入也比较大,费工多,所以经济作物的常年产量不能完全按其本身的收入来确定,应参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

10、量来计算。4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园艺作物、其他经济作物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后来大部分被列入农业特产税的征税范围,在计算征收时,要注意区别,避免重复征税。(四)农业税的减免农业税减免就是对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减免主要有以下几类:优待减免,灾歉减免,社会减免。(五)农业税的征收管理1农业税的计算与征收任务的分配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核定的常年产量纳税人适用税率农业税应征税额=依率计征税额农业税减免税额为便于编制财政预算

11、和考核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每年年初都需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农业税征收任务。农业税征收任务一般是按依率计征税额扣除必要的减免税额并留有一定机动数后逐级下达到乡镇,最后由乡镇按依率计征数扣除必要的减免再加上相应的地方附加后落实到村、屯,然后落实到农户。2征收形式农业税的征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征收粮食即实物;另一种是征收现款即折征代金。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缴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金。1985年,财政部规定农业税征收实行折征代金办法。所谓折征代金就是把农业税应征粮食数量,折算成货币进行征收。农业税折征代金的价格,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按

12、原粮食统购价,70%按原粮食超购价)计算。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结算划转税款。农业税不论采取哪一种征收形式,都涉及到农业税结算。农业税结算方式主要有实物征收实物结算、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及货币征收货币结算等。所谓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是指纳税人按规定把应缴纳的农业税实物即粮食(简称公粮)数量缴到指定的粮所(站),即算完成农业税任务,公粮价款由征收机关与粮食部门按规定的中等粮价结算。所谓实物征收货币结算是指按规定品种中等质量和计税价格,把纳税人应缴的公粮事先折算成金额,纳税人缴纳公粮按质论价,以完成金额任务为准,所缴公粮价款抵足农业税金额,即算完成农业税任务。所谓货币征收货币结算即折征代

13、金是指按规定符合折征代金条件的纳税人,将应缴的公粮按规定的计税价格折算成农业税金额,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现款。凡农业税征收实物的,征收机关和粮食部门必须及时按规定的价格结算公粮价款,以保证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务院规定,公粮结算价格,凡有合同定购价的,按合同定购价结算;没有合同定购价的,按当地中等粮食市场价格结算;经济作物、林牧渔业产区农业税折征代金价格,按不低于公粮价格和保持经济作物区与粮食作物区税负平衡的原则核定。具体结算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3纳税地点农业税纳税人应将缴纳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缴指定的机关,纳税人有运送缴纳的粮食和其他

14、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在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运送里程时,对交通不便的山区,应当给予适当照顾。4征收办法农业税的征收一般是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税征收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办法主要有两种:(1)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征收机关组织征收人员直接向纳税单位或个人征收农业税,主要有在农产品收购旺季征收机关驻点征收和到农户直接征收。(2)委托征收。征收机关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将部分农业税任务委托有关部门或村委会代征,根据有关规定付给代征单位一定的代征劳务费。5征收时间农

15、业税分夏征和秋征。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征收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6违章处理纳税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报告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其应纳农业税额。纳税人如果发现在征收农业税工作中有调查不实、评议不公、错算和错征的情况,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复查和复议;如果纳税人对复查、复议结果仍不同意,还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查。纳税人如果少报亩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缴其逃避的税额;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如果违法失职或营私舞弊,致使国家、人民遭受损

16、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或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农业特产税(一)农业特产税的产生与发展1农业特产税的含义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政府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农业税课税范围,除了粮食、薯类、棉花、麻类、油料、糖料作物收入外,还包括园艺作物收入、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产品收入。对这三部分收入,人们习惯称为农业特产收入或农林特产收入。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 179号),开始单独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1989年国务院又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