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供人类消费动物源性产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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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V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4/854/EC法规2004年4月29日制定供人类消费动物源性产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条约第152 (4)(b)款,根据委员会的提案,根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经过咨询地区委员会,按照条约第251款规定的程序。鉴于:(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852/2004规定的适用于所有食品的基本卫生条款;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853/2004为动物源性产品制定的特定卫生规则。(2) 动物源产品官方控制的特定规定需要考虑该产品相关的特定方面。(3) 特定的控制法规范围应同欧盟法规(EC)No.853/2004

2、中为食品企业经营者制定的特定卫生法规的范围保持一致。同时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官方控制,通过在本国规定中扩展本指令的原则,执行依据该法规第1(4)条款制定的国家法规。(4) 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官方控制应包括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重要方面,适当时应包括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这些控制应基于最近的可用相关信息,并且在相关新信息变为可用信息时,官方控制能适应这些改变。(5) 共同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应具备完备的科学基础。因此,任何必要的时候应咨询欧洲食品安全局。(6) 官方控制的性质和强度应基于公共卫生风险、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的评估,适当时应包括加工过程的类型和处理量以及对食品企业经营者的评估。(7) 最好为某

3、些特定控制法规制定应变措施,通过欧盟法规853/2004和欧盟法规854/2004中制定的透明程序;制定灵活应变措施以适应特定企业的需要,包括使用传统方法、生产量小或处于受地理条件限制的地区企业。应允许进行试验性项目的程序,以试用新方法进行肉类卫生控制。但这些灵活措施不应违背食品卫生目标。(8) 肉类生产的官方控制需保证食品企业经营者遵守欧共体法规中制定的卫生规定、相关标准和指标。这些官方控制应包括对食品企业经营者活动的审核和检验,包括对食品企业经营者自我控制的检验。(9) 鉴于其中特定技术,最好由官方兽医对屠宰场、野味加工企业和某些切割厂进行审核和监控。成员国应有权决定审核和监控其他机构的最

4、佳人选。(10) 对活双壳贝类软体动物和对水产品的官方控制需检验其是否遵守共同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指标。对活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生产实施的官方控制应注重双壳贝类软体动物及其最终产品的存放和生产区域。(11) 对原料奶生产的官方控制需检验其是否遵守共同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指标。这类控制应特别针对牛奶生产和收集的原料奶。(12) 直到所有关于食品卫生的新法律生效时,本法规才可实施。在新规定生效和实施之前,最好有至少18个月的过渡期,以允许受影响的主管机构和行业进行调整。(13) 应根据关于实施程序的1999年6月28日委员会决议1999/468/EC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施本法规。兹采用本法规:第一章 总则第

5、1条 范围1. 本法规对动物源食品进行官方控制的组织制定了特定规定。1a.除关于官方监控的执行以确保饲料和食物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法规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882/2004外,此法规同样适用”。2. 本法规只适用于欧盟法规853/2004适用的行为和人。3. 依照本法规进行的官方控制应不影响为确保食品安全而为食品行业加工者制定的基本规定,这些规定由2002年1月2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178/2002制定(该法规制定了食品法、欧洲食品安全局的建立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任何由违反其责任引起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第2条 定义1在法规中采用以下定义:(a

6、) (已被882/2004/EC删除)(b) (已被882/2004/EC删除)(c) “主管当局”意为有能力进行兽医检查的某一成员国的中央机构,或者是已被授权具备此能力的任何机构。(d) (已被882/2004/EC删除)(e)(已被882/2004/EC删除)(f) “官方兽医”意为根据本法规具备资格的的兽医,具备相关能力并由主管当局委任。(g) “认可兽医”意为被主管当局任命的兽医,可代表其实行特定的官方控制。(h) “辅助官员”意为一个依据本法规具备资格的人,具有相关行为能力,由主管当局任命,并由主管当局和正式兽医管理和负责;(i) “卫生标识“意为使用该标识时表示官方已根据该法规实施

7、了控制。2. 以下法规中制定的定义也适用:(a) 欧盟法规178/2002;(b) 关于不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副产品的卫生法规的2002年10月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法规1774/2002规定的“动物副产品”、“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疯牛病)”和“规定的风险物”定义。(c) 欧盟852/2004法规, “主管当局”定义除外;(d) 欧盟853/2004法规。(e) 法规(EC) No. 882/2004(882/2004/EC增加)第二章 对共同体企业的官方控制第3条 企业的许可1. 主管部门的批准应按照法规(EC) No. 882/2004条款31(2)规定的时间和方式。2. 对于悬挂成员国国旗

8、的工厂和冷冻船,批准期为3个月,如果有必要的话,对个别企业的条件性批准期可延长6个月。但条件性批准期总计不能超过12个月。对这样的船的监控应按附录的规定执行。3. 主管当局应给予每个通过批准的企业一个许可号,包括那些条件性批准的。每个号应加入表明动物食品源生产类型的代码。对于批发市场,可在许可号中加入从属号码,表示销售或制造动物食品的单位或者单位中的团体。4. (a) (b)(已被882/2004/EC删除)(c) 在批发市场中,主管当局可能会注销或暂停某个单位或者单位团体的批准。5.第1、2和3段均适用于:(a) 从该法规实施之日起,在市场上开始销售动物源性食品的企业;(b) 在市场上已经开

9、始销售动物源性食品,但此前未提出相关批准要求的企业。后一种情况下,主管当局应尽快进行现场检查(第1段已规定)。第4段也适用于那些在本法规实施前很短时间内、根据共同体法规在市场上销售动物源性产品的企业。6.(已被882/2004/EC删除)第4条 对属于本法规范围的所有动物源性食品进行的官方控制的基本原则1. 成员国需要确保食品经营者能提供所有必需的协助,以确保主管当局的官方控制能够有效实施。他们将特别:允许官方人员进入所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基础结构;能提供现行法规所要求的记录文件及其它所有文件,以及官方认为判断情况所需文件。2. 主管机构将实施官方控制以验证食品经营者遵守如下要求:(a) 欧盟

10、852/2004法规;(b) 欧盟853/2004法规;(c) 欧盟1774/2002法规。3.第一段提到的官方控制包括:(a) 良好卫生操作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为基础的程序审核;(b) 第5到第8条详细规定的官方控制;(c) 任何特别审核任务,详见附录。4.良好卫生操作规范的审核应能证明食品经营者持续并正确地采用了控制程序,至少包括:(a) 食品链信息的检查;(b) 基础建筑和设备的设计和维修;(c) 加工前,加工时和加工后的卫生;(d) 个人卫生;(e) 卫生和工作程序培训;(f) 虫鼠控制;(g) 水质;(h) 温度控制;(i) 进入和离开企业的食品控制和任何随附文件。5

11、. 基于HACCP的程序审核将验证食品经营者持续并严格实施这些程序,特别应保证执行欧盟法规853/2004第II部分附录II款规则。特别地,他们将决定程序是否尽可能地保证动物制品:(a) 遵守欧盟法规制定的微生物学准则;(b) 遵守欧盟法规关于残留物,污染物和禁止物的规定;(c) 不包括物理危害,如异物。根据欧盟法规852/2004第5章规定,食品经营者应采用HACCP应用导则规定的程序,而不是建立自己的特殊程序,审核将包括这些导则的应用情况。6.根据该法规,所有拟批准的企业应能证明其符合关于采用识别标注的欧盟法规853/2004,并能证明符合其它可追溯性要求。7.如果屠宰场,野味加工企业和分

12、割厂将鲜肉投放市场,官方兽医将执行第3和第4段所提审核任务。8.执行审核任务时,主管部门要特别注意:(a) 考察在生产过程的所有阶段,企业全体员工和员工的行为是否遵守A、B两段提及相关规则要求。为支持审核,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能力测试以确定全体员工满足特定指标;(b) 验证审核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记录;(c) 必要时进行实验分析采样;(d) 记录需要考虑因素和审核发现。9.对单独企业审核的性质和强度取决于风险评估。主管机构会定期评估:(a) 公众健康和动物健康风险;(b) 屠宰场的动物福利方面;(c) 加工过程的类型和产量;(d) 食品经营者的以往记录是否遵守食品法。第5条 鲜肉成员国将确保根据附录I

13、进行鲜肉的官方控制:(1)官方兽医将根据附录1的第一部分第二章的基本要求和第四部分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如下要求,对向市场投放鲜肉的屠宰场、野味处理工厂及分割厂进行检查:(a) 食品链信息;(b) 宰前检验;(c) 动物福利;(d) 宰后检验;(e) 特定的风险物和其他动物副产品;(f) 实验室检测。(2)家养有蹄动物的胴体,饲养的除兔类以外的哺乳动物和大型野生动物,也包括二分体,四分体和由一半再分割成三块的切块,这些产品的卫生标识将按照附录一的第一部分第三章在屠宰场和野味处理厂加工。官方控制未发现肉类存在任何不适合人类消费的缺陷时,官方兽医将采用或负责卫生标识。(3) 官方兽医执行第一点和第二点

14、提到的控制后,将实施附录一第二部分规定的适当措施,相关要点如下:(a)检查结果的传达;(b)食品链信息相关决定;(c)活动物相关决定;(d)动物福利相关决定;(e)肉类相关决定。(4) 辅助官员可以协助官方兽医根据附录一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定实施官方控制,详见第三部分第一章。该情况下他们组成独立小组的部分进行工作。(5) (a)成员国将确保他们有足够的官方职员去执行附录一要求的官方控制,频率要求详见第三部分第二章,(b)应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估算任一指定屠宰生产线需要的官方人员数量。将由主管当局决定相关的官方人员数量以满足本法规的所有要求。(6)(a)成员国可以允许屠宰场职员在正式兽医的指导下

15、,执行某些具体任务,来协助对有关禽畜和兔类动物的肉产品的正式监控,以便符合附录I第三段第三章A部分。如果他们这样做,就必须保证他们的职员须符合以下要求:(i) 根据这些规定进行训练并合格;(ii) 其行为不受生产厂员工影响;并且(iii)向官方兽医报告任何存在缺陷。(b) 基于B部分第三章第三段的附录I,成员国也可以允许屠宰场职员执行具体采样与检测任务。(7)成员国应保证官方兽医和辅助人员都按照第四章第三段的附录I接受培训并合格。第6条 鲜活双壳软体动物成员国应保证活双壳软体动物、活棘皮动物、活被囊动物鲜活海洋腹足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和投放市场受到如附录II所述官方控制。第7条 水产品成员国应保证对水产品的官方控制能按照本附录III执行。第8条 鲜奶和乳制品成员国应保证对鲜奶和乳制品的官方控制能按照本附录IV执行。第9条(已被882/2004/EC删除)第三章 进口程序第10条为确保法规(EC) No. 178/2002条款11和法规(EC) No. 882/2004第六部分第二章中原则的统一应用,应实行此章规定的程序。(已被882/2004/EC修改)第11条允许进口特定动物源性产品的第三国和第三国部分地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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