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设计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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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般 规 定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

2、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第2.1.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第2.1.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C)Kcal/m.h.c 表2.5.1围护结构名称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室温允许波动0.10.20.5=1.0 屋 盖 - -0.8(0.7)1.0(0.9) 顶 棚0.5(0.4)0.8

3、(0.7)0.9(0.8)1.2(1.0) 外 墙 -0.8(0.7) 1.0(0.9)1.5(1.3)内墙和楼板0.7(0.6)0.9(0.8)1.2(1.0)2.0(1.7)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C时.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C)0.10.2 0.5外墙 - 4屋盖和顶棚 4 5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

4、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室温允许波动范围(C)外墙外墙朝向层次=1.0宜减少外墙宜北向宜避免顶层0.5不宜有外墙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宜底层0.10.2不应有外墙 -宜底层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23.5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

5、范围大于或等于1.0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门和门斗 表2.1.10室温允许波动范围(C)外门和门斗内门和门斗=1.0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

6、7C时,宜设门斗0.5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3C时,宜设门斗0.10.2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C的邻室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负 荷 计 算2.2.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三、人体散热量; 四、照明散热量;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第2.2.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

7、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第2.2.3条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2.2.10)计算;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tzs=tsh+(J/W)(2.2.3-1)式中tZS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C)tsh -夏季空气调节

8、室外计算逐时温度(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的规定采用;-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C。注: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C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p=twp+JP/W (2.2.3.-2)式中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C);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第2.2.9条的规定采用

9、;、W-同式(2.2.3-1)。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tls=twp+tls (2.2.3-2)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C)twp-同式(2.2.3-2)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C),宜按表2.2.3采用。温度的差值 表2.2.3邻室散热量a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1223W/m323116W/m20100kcal/m.h)5第2.2.4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KF(twl-tn) (2.2.4-1)式中 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10、;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C;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t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C)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C 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CL=KF( tzp-tn)(2.2.4-2)式中 CL -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K,F,tn-同式(2.2.4-1);tzp-同式(2.2.3-2).第2.2.5条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

11、=KF( twl-tn)(2.2.5)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t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2.2.10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K,F,tn-同式(2.2.4-1).第2.2.6条 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 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CL=KF(tls-tn)(2.2.6)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K,F,tn-同式(2.2.4)tls-同式(2.2.3-3).第2.2.7条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

12、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第2.2.8条 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第2.2.9条 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别计算确定。第2.2.10条 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第2.2.1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

13、列各项确定:一、人体散湿量;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六、设备散湿量。第2.2.13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第2.2.14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5条的规定采用。系 统 设 计第

14、2.3.1条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2.3.2条 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第2.3.3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 0.10.2C 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注: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第2.3.4条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第2.3.5条 空气调节房间较多,且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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