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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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答辩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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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状答辩人:答辩人因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单方结束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单方面编制的统计表中根本没有将这笔赔偿费用计算在内。2、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

2、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3、需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提供的统计数字中不仅多项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时计算的方法也不正确。其中证据6“三明店清算单”中第2项和第4项中的化妆品和库存货品的回收价都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不予认可。二、原告提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第一项诉请(被告承担因合伙清算后应承担的合法债务46681.5元)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账目来证明,而从其向法院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并非合法有效的经双方核对确认的记账账目,无法确认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因此,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第二项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时起至付清该债务时的利息)因双方没有进行过清算,无法确认实际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 2013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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