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建法规笔记(经典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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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一章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020 分)分)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 1 1、 基本框架(法律部门)基本框架(法律部门) 2 2、 法的形式(法的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规律)法的形式(法的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规律) 3 3、 法的冲突规范(纵向冲突、横向冲突)法的冲突规范(纵向冲突、横向冲突) 2 2 分分 法人法人 1 1、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成立的条件(4 4 个)个) 2 2、 法人资格的取得(成立取得,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取得(成立取得,登记取得) 3 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4 4、 项目经理部与企业

2、法人的关系(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1212 分分 代理代理 1 1、 代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以被代理人名义;后果归被代理人)代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以被代理人名义;后果归被代理人) 2 2、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 3、 代理的设立和终止代理的设立和终止 4 4、 转代理(效力待定) 、物权代理(效力待定)与表见代理(有效)转代理(效力待定) 、物权代理(效力待定)与表见代理(有效) 5 5、 代理过错责任代理过错责任 2 2 分分 物权物权 1 1、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

3、权、担保物权)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 2、 土地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役权)土地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役权) 3 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物权效力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物权效力和 合同效力无关)合同效力无关) 4 4、 物权保护物权保护 4 4 分分 债权债权 1 1、 债的概念和内容债的概念和内容 2 2、 债的种类(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种类(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 2 分分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1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双重

4、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 2 2、 知识产权的主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主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3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2 2 分分 担保担保 1 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也无效)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也无效) 2 2、 保证(保保证(保证合同由谁签、保证方式、期间、范围)证合同由谁签、保证方式、期间、范围) 3 3、 抵押(抵押物、抵押权的设立、抵押范围、重复抵押)抵押(抵押物、抵押权的设立、抵押范围、重复抵押) 4 4

5、、 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5 5、 留置(留置物只能是动产,适用于留置的合同种类)留置(留置物只能是动产,适用于留置的合同种类) 6 6、 定金(书面约定、交付生效、不超过主合同额定金(书面约定、交付生效、不超过主合同额 20%20%) 4 4 分分 保险保险 1 1、 保险概述保险概述 2 2、 保险种类(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种类(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 2 分分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1 1、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 2、 三种工程事故犯罪,串通投标三种工程事故犯罪,串通投标 2 2 分分 2

6、1Z301000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020 分)分) 1Z301010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 2 分)分)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社会法 诉讼法 招投标法 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 劳动法 仲裁法 合同法 反垄断法 建筑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1)形式: 法 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国家主席签署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 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 (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保护)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省级、

7、较大市人民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2)2015 年 3 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主权;(各级人大、政府、两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犯罪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制度;税收基本制度;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财 政、海关、金融、外贸)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他事项。 (3)效力:纵向冲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横向冲突: (当两个法处于同一层级,一般需要裁决) 同一 机关 制定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无需裁决) 特别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无需裁决) 新的

8、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 机关 制定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 部门规章与 B 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 (4)备案和审查: 备案 行政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地方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 国务院、军法检、省人大常委 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审查的要求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个人 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审查的建议 1Z301020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12 分)

9、分)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单位) (1)条件: 依法成立 有财产或经费 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项目部不是法人) 3 (2)分类: 企业法人:公司,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成立取得或者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低位和作用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可以具有,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法律后果企业法人(违约责任、被告) ;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 1Z3010

10、30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 2 分)分) 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代理特征: 被代理人 A 代理人 B 对代理人行为负责 以被代理人名义 第三人 C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 A 名义,法律后果归 A,合同当事人是 AC,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2)代理分类: 委托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法定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 指定代理: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禁止:全部转包 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2)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

1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4)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1)责任承担: 一般代理:A 承担 转托代理: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有权代理,紧急情况(为保护 A 利益而转代理)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A 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表

12、见代理:无权代理,但有效C 有理由相信 B 有权代理(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默示代理:有权代理A 知道 B 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A 承担后果 4 (2)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AB 连带责任 BC 串谋: 连带责任 C 故意: C 知道 B 无权代理,但仍与 B 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BC 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B 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代理,或 A 知道 B 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 连带责任 (3)连带含义:找谁都行 1Z301040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4 4 分)分) 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分类: 所 有 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

13、心) (对象:自己财产) 用益物权:占用、使用、收益(对象:他人财产)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对象:他人财产)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划分: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主权力) 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用地(有偿有期) : 其他用地(到期归还国家) 土地: 划拨用地(无偿无期) 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

14、3)地役权(从权力,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用益物权,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外 1: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设立,可以不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外 2: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 例外:车、船、空 登记对抗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区分: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 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

15、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物权的保护(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解决) : 归属、内容 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造成损毁(不动产或动产) 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造成损害(权利人) 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 1Z301050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 2 分)分) 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5 (1)债的概念:债是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2)债权权利,债务义务;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交易行为(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捡便宜: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3、侵权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 脱落、坠落 推定过错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倒塌 无过错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 抛掷 公平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1Z301060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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