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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机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网络资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博授权代表:营业执照号码:110101011326607(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21 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的协商,本着 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提供的通信机房的场所或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机房或房屋或机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租赁机房状况1.1 机房名称: 。 机房站号: 1.2 机房地点及位置:北京市 区 。 1.3 面积:机房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2、包括地上 / 平方米,地下 / 平方米。包括天线及通信塔安装所需要的屋顶面积 10 平方米。房屋平面图详见附件一。1. 4 产权状况: 。(相关产权状况证明文件见附件)第二条 租赁期限2.1 租赁期为 10 年,自 2010 年 月 日(起租日)至 年 月 日止。2.2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租优先权,甲乙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商谈续租事宜,如任何一方于本合同 终止后不再续租的, 2机房租赁合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 视为本合同自动延长。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支付3.1 房屋的租金:3.1.1 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年 元人民币(大写:每平方米每年人民币元整)
3、,本合同约 定的租赁期内租金 元(大写:人民 币 元整)。 (含天线及通信塔安装所需面积的租金。 )3.2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年租金 %,计元,机房设备安装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年租金的 %,计 元。以后每期租金每 / 年支付一次。 (在每个交费期开始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单并提交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3.3 双方约定采用 A 种方式为设备提供电力:A.甲方在协议签订后向乙方提供交流 380 V 20 KW 的电力,并保 证供电正常。B.甲方配合乙方进行电力报装工作,并提供甲方 产权 范
4、围内走线路由及相应设备的安装位置;电费结算方式:(1)甲方依据供电部门规定的向甲方的收费标准,按电表实际表示数向乙方收取电费,每度 元;(2)电费每半年 结算一次,乙方提交支票、甲方或由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发票.3.4 合同期内乙方无须就使用机房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第四条 房屋的交接4.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于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批租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及配套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双方的交接清单或影像的交接记录作为附件)4.2 租赁期(包括续租期)届满后不续租的,乙方于租赁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将所租赁的房屋交还甲方。第五条 房屋装修或其他物品的添加5.1 乙方有权
5、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承重加固或增设他物。 3机房租赁合同5.2 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承重加固、增 设他物等添附 归乙方所有,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处 置,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转让或无偿赠送甲方。5.3 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承重加固、增设他物等添附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 环保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第六条 甲方责任6.1 甲方应拥有该出租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或出具经产权人授权其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6.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标准及施工配合要求见附件一。6.3 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内对机房及公共设施的维
6、修、维护。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 维修费用由甲方 负担。因 维修房屋及公共设施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延长租期。6.4 甲方承诺并保障出租房屋的供电等公共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如因供电部门或甲方原因需临时中断供电,甲方或甲方的物业公司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因甲方原因中断供电的,如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则甲方应赔偿因断电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5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为有通信需求的客户提供综合电信业务并为乙方建设通信机房及机房设备的维护、扩容、改造、天线扩增等工作提供支持。6.6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租赁的房屋,甲方不干
7、涉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67 因乙方安装在机房的通讯设备,系 为公共利益或公共群体服务的,甲方承诺并保证无论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确保乙方继续使用机房,否则,甲方 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第七条 乙方责任7.1 乙方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7.2 乙方不得将所租用的房屋做本合同规定外的其他用途。7.3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7.4 乙方有义务在施工及设备运行阶段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定规,并对乙方安装的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完全负责。7.5 乙方应维护好租赁的房屋,因乙方自身原因给房屋及相关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机房租赁合同第八条 出
8、租人变更8.1 由于租用的通信机房属于公共通信设施,为保证公共通信安全及用户通信不受影响,租用局所建成后不宜搬迁。如在房屋使用期间甲方将房屋产权或管理权、出租 权转让第三人时,甲方保证第三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如遇国家建 设规划需要拆除房屋时,甲方 应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如发 生不可抗力造成通信房屋及设备毁损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九九九 违约责任9.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9.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房屋,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 1的违约金。9.3 甲方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给
9、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9.4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向公众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应负责协调另行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房屋,在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退还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并承担乙方机房搬迁和改造费用。9.5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 1的违约金。第十条 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10.1 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0.2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 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
10、决办法11.1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 员会,依其仲裁规则及仲裁程序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5机房租赁合同12.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 赔偿经济损失:12.1.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的;12.1.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12.1.3 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12.1.4 乙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 6 个月的;12.2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达 15 日的,乙
11、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12.3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条款13.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 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生效14.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2 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执行。143 如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按改变后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的履行。14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网络资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6机房租赁合同授权代表: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