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技能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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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技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建设一支高技能操作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操作人员钻研技术、岗位成才的积极性,根据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能专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技能专家是指在操作岗位上,具有高超专业技能,善于技术创新,积极培养技能人才,技能水平在同类的职业(工种)处于领先地位,在技改攻关、解决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评选产生的优秀操作技能人才。第三条 技能专家分为集团公司技能专家、集团公司技能专家、公司技能专家三级。公司人事劳资科负责集团公司技能专家、集团公司技能专家的推荐,公司技能专家的选聘、培养、考核及

2、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技能专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高级技能人才技术技能优势的原则。(二)调动广大操作技能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三)选聘、培养、使用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四)公平、公开竞争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选 聘第五条 选聘范围。公司技能专家的选聘范围原则上限定在维修电工、油气管线安装工、水质检验工、净水工等主要技术类职业(工种)。第六条 选聘数额。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特点,围绕主营业务,合理确定技能专家选聘数额。公司技能专家的选聘数额限定在高级技师和技师总量的10%以内。第七条 选聘条件。技能专家的选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热爱,热爱岗位,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在本职工作中作风严谨,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职业禁忌症,身体健康。(二) 具备高级技师、技师资格或业绩特别优秀的高级工。男性年龄小于53岁(从事特殊职业工种年龄小于50岁)、女性年龄小于43岁(从事特殊职业工种年龄小于40岁)的操作人员。(三) 技术技能精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一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2、 在本职业(工种)独创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经推广后经济效益显著;3、 本职业(工种)领域技艺娴熟精湛,在生产、运行和检修等领域工作速度、数量、质量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4、 身怀绝招绝技,并被同行公认。(四) 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1、 在公司及以上等级的重点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工艺技术,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2、 在公司技术改革、工艺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3、 在公司引进吸收行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贡献突出;4、 在公司大型技术设备引进、投产或大修、改造中潜心钻研,见解独到,做出重要贡献。(五) 积极培养青年技能人才,并取得显著成绩。第八条 选聘程序。技能专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拔聘任。(一)公布选聘职业(工种)和指标。公司公布技能专家选聘职业(工种)和指标数额。(二)成立选聘组织。公司成立技能专家选聘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技能专家选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科,负责技能专家选聘的组织协调等工

5、作。(三)申报。具备技能专家条件的操作人员,按照本人自荐和基层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向人事劳资科申报,并提交公司技能专家申报表(附件1)、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工作总结和技能技艺及工作业绩等相关证实性材料。(四)资格审查。技能专家选聘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参评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核实审查。(五)评选。1、 审查材料。专业评审组详细审阅参评人申报材料,充分讨论后,为每名参评人拟定两道答辩题目。2、 述职答辩。参评人向专业评审组进行述职,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参评人的基本情况、技术技能水平、主要业绩和贡献等。专业评审组成员按拟定的题目向参评人提问,由参评人现场回答。3、 综合评价。专业评

6、审组采取实名制打分的方式根据参评人的申报材料、现场述职答辩情况对参评人进行综合评价,依据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并推荐本专业评审组技能专家候选人。4、 确定候选人。技能专家选聘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在各专业评审组汇报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平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技能专家候选人。公司经理办公会根据专家选聘委员会的意见,研究确认拟聘人选。5、 公示。对技能专家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人的基本条件、技术技能水平和主要业绩贡献等情况。公示的时间为3天。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或澄清,如拟聘人确有不适宜选聘为技能专家的情况,及时取消拟聘人选资格。6、 聘任。技能专家拟聘人选经公示无异议

7、,聘为公司技能专家,并颁发公司技能专家聘任证书。第九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技能专家候选人的推荐。根据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技能专家管理办法,按照下达的推荐数额,在公司技能专家中择优推荐。第三章 考 核第十条 考核组织。公司人事劳资科组织专业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中心以及技能专家所在单位联合成立技能专家考核工作组,负责技能专家的考核。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技能专家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考核年度次年一季度,任期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聘期届满前最后一个季度。第十二条 考核依据。公司技能专家聘任协议是技能专家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技能专家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革

8、新成果、生产业绩、传授技艺四个方面。(一)职业道德指技能专家在敬业精神和职业品德中的现实表现;(二)革新成果指技能专家在技改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解决关键、疑难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等情况;(三)生产业绩指技能专家在本岗位率先垂范,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情况;或在参加技术比武活动中,获得前三名。(四)传授技艺指开展技术讲座、技能培训和通过传、帮、带等形式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情况。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程序。按照如下程序考核技能专家年度工作情况。 (一)自我总结。技能专家根据聘任协议,全面总结一年来的职业道德、革新成果、生产业绩和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情况,认真填写公司技能专家考核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业

9、绩证实性材料。(二)单位审核。技能专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技能专家考核表中工作总结,对总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报公司人事劳资科。(三)考核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技能专家述职、组织测评和座谈等形式,考察评估专家的工作情况,对专家的职业道德、革新成果、生产业绩、传授技艺四个方面的情况分别按照10%、30%、40%、20%的权重进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并汇总考核结果。(四)划分档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70-89分的为合格, 6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第十五条 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与聘期内最后一次年度考核

10、合并进行。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对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技能专家实施续聘;不合格的技能专家予以解聘。解聘的技能专家可继续聘任为技师或高级技师。第四章 培养使用第十七条 为提高专家的技能水平,由公司人事劳资科牵头,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中心以及专家所在单位共同做好技能专家的培养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结合实际,在技改项目攻关,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解决本职业(工种)生产过程或新产品开发、设备检修等过程中的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培养青年技能人才等方面积极发挥技能专家的作用。适时吸收技能专家参加公司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和重大技改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实施工作。第十九条 做好技能专家的培训工作。根据技能专家的

11、业务专长和岗位需要,制订技能专家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改善知识技能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技能专家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术考察活动,使技能专家始终掌握本职业(工种)先进技术技能发展动态,开阔视野,提高技能专家的技术技能水平。第五章 管 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事劳资科为公司技能专家的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聘任协议。公司与技能专家签订公司技能专家聘任协议。聘任协议依据不同的职业(工种)分别制订。聘任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重点技改项目攻关,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解决本职业(工种)生产过程或新产品开发、设备检修等过程中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培养青年技能人才等。

12、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限。技能专家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如专家聘任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专家聘任终止时间服从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第二十四条 技能专家的续聘。(一)公司技能专家聘期考核结束后,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技能专家,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结合公司技能专家队伍建设实际,经综合平衡后,及时提出技能专家续聘意见,报公司领导审定后办理续聘手续。(二)技能专家连续聘任中,对年龄达不到一个聘期的不予续聘。第二十五条 建立技能专家联系制度。每位技能专家与所在单位一位有关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建立日常联系,了解技术发展,接受技术指导。人事劳资科定期了解技能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及

13、时协调解决。第二十六条 技能专家的流动。在公司本职业(工种)内,技能专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流动,调入单位依据公司颁发的公司技能专家聘任证书,结合技能专家的技术技能专长和单位工作需要在聘书规定的年限内签订聘用协议。第二十七条 技能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一) 违纪违法受到法纪政纪处分的;(二) 由于本人责任,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安全生产中,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三)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剽窃他人成果的;(四) 已离开所聘职业(工种)岗位的;(五) 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技能专家责任的;(六) 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技能专家情况的。第六章 待 遇第二十八条 实行技能专家津贴制度。公司技能专家津贴每月1000元。技能专家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执行技能专家津贴后,原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停止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技能专家实行多种奖励方式。对在技术革新、工艺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公司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十条 改善技能专家待遇。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改善技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保证他们集中精力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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