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考勤记录而败诉的劳资纠纷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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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因考勤记录而败诉的劳资纠纷案例 案情摘要: C 某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入职 Z 公司,2013 年 9 月 5 日,公司通知 C 某,因 C 某从 2013 年 6 月至 2013 年 9 月期间,累计旷工 7.5 日,迟到 25 次,根据公司考勤制度之规定:“无故旷工全月累计 3 日以上者,半年累计超过 5 日以上者,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超过 8 次者或三个月累计超过 20 次者,公司 有权予以辞退并不予赔偿。”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 C 某的劳动合同。C 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行为违法,并且公司从未安排其休年休假,遂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在职

2、 期间共 10 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考勤制度及公示材料、C 某的指纹考勤记录、2011 年至 2013 年春节放 假通知。公司主张,根据C 某的指纹考勤记录,C 某从 2013 年 6 月至 2013 年 9 月期间,累计旷 工 7.5 日,迟到 25 次;根据 2011 年至 2013 年春节放假通知,公司每年春节期间均放假 10 天,其 中有 3 天为公司统一安排年休假。C 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是公司单方面制作的。 案情焦点: 如何认识 C 某的考勤情况? 仲裁审理: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7 月 15 日、7 月 19 日

3、、8 月 8 日、8 月 13 日、8 月 19 日、8 月 28 日、9 月 2 日上午旷工,合计旷工 7.5 日;申请人于 2013 年 6 月 6 日、6 月 9 日、6 月 17 日、6 月 18 日、6 月 24 日、6 月 26 日、6 月 28 日、7 月 1 日、7 月 4 日、7 月 8 日、7 月 9 日、7 月 22 日、7 月 23 日、7 月 25 日、7 月 29 日、8 月 1 日、8 月 12 日、8 月 14 日、8 月 15 日、8 月 22 日、8 月 23 日、8 月 26 日、8 月 29 日、9 月 3 日、9 月 4 日上班迟到,合计迟到 25 次

4、。为证实其主 张,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的指纹考勤记录,申请人以该证据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可以修改为由对 指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考勤情况承担举 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指纹考勤记录是纸质文件,客观上存在着可以修改的可能性,因申 请人不认可该证据,本委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出勤情况,应承担 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旷工及迟到情况,本委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存在着多次旷工、迟到现象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应就其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行为负举证责任,因被申请人未能证明申请人存

5、在着多次旷工、迟到现象,故其作出的解除合 同决定证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申请人主张其入职以来从未休过法定年休假,被申请人应支付其 2010 年 3 月 16 日至 2013 年 9 月 5 日 期间共 10 天的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则辩称公司每年春节放假 10 天,其中有 3 天是法定年休 假。为证实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了春节放假通知,申请人对春节放假通知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的已休法定年休假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 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被申请人有关申请

6、人每年春节期间已休 3 天法定年休假的辩解,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 2010 年 3 月 16 日至 2013 年 9 月 5 日期间的法定年休 假天数超过 10 天,但申请人仅主张 10 天的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属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分 了自己的权利,本委对此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 案件警示: 这是冼武杰律师 2013 年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的结果是用人单位败诉。该案件凸显了采取电子 考勤方式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大多数都存在着的考勤管理漏洞:不对劳动者的考勤数据进行确认。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7、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 后果。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为,员工的入职资料、工资发放资料、考勤资料、劳动关系管理等资料都属 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因此,将有关员工入职时间、岗位情况、工资发放、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 原因等事实的举证责任归于用人单位。 本案中,公司解除了与 C 某的劳动合同,按照举证分配的原则,由公司对解除合同的原因(员工在考勤 方面存在着多次旷工和迟到的现象)进行举证。公司因此提交了 C 某的指纹考勤记录,对此,本人 的审理思路是: C 某指纹考勤记录反映在证据中就是一张纸,但这张纸上面的内容是可以修

8、改的, 所以,当 C 某不确认该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是不能认定该证据的。而事实上,C 某也不可能确认该证据 的,因为,一旦确认,其就要败诉。 这就要求,采取电子考勤方式的用人单位,每月初的时候,或者将电子考勤数据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字确 认,或者将电子考勤情况制作成书面的月度考勤统计表,让员工签字确认。这样的考勤证据,因为有员工 的确认,实践中,司法机关多数会采信。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未经员工签字的电子考勤记录,司法机关都不采信,但这里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要 求会非常高:一方面要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即该单位所使用的电子考勤机,任 何人都不可以修改数据(冼武杰律师表示,其从未

9、见过一例这样的鉴定结论,这也就体现了该鉴定的难度 之大);另一方面要由公证处对电子考勤数据从考勤机里打印出来的现场打印情况做一个现场公证。只有 二者结合起来,该电子考勤数据,才可以被采纳。(本文版权归冼武杰律师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 盖雅观点: 盖雅工场专注于中国企业劳动力管理信息化,从本案的问题点出发,以这个案例再次向各企业用人单位提 醒,即使使用了电子化考勤设备甚至是指纹考勤机乃至面部识别考勤设备,这些设备仅仅只是记录而已, 完整的企业考勤管理,应该包含着以下六个部分: 实时自动化同步考勤数据的考勤设备; 可分布化授权的排班管理系统; 根据排班计划、员工实际考勤记录、员工被批准的加班/请假

10、申请在企业考勤制度规则下自动实时生成的 考勤结果与异常提醒的考勤管理系统; 员工可在线发起申请、主管可在线审批的加班/请假表单流程; 员工可自行查询操作的员工自助管理平台; 完整的全流程合规性保障规范; 盖雅工场的全流程合规性保障规范会建议客户在月底务必请员工对于本月已发生的考勤结果进行书面签核 (虽然他们每天都能实时了解到自己考勤结果以及收到他们的出勤异常提醒)。对于这个案件,在盖雅工 场的管理体系中,员工出现若干次迟到之后,系统会自动触发一系列批准流程,引入其部门主管以及人力 资源部专员来确认员工的工作状态,而员工在累计发生 3 次旷工之后,也会直接触发旷工预警流程以便于 人力资源专员来跟

11、进员工的工作状态避免其发生工伤等意外状况。在这样的前提下,本案的纠纷本是可及 时察觉并进行充分沟通以避免的。 通过这次典型案件,盖雅工场再次向各位企业 HR 同仁提醒,请务必在意员工对每月考勤结果的本人确认 行为。这是合规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哦,千万不要因为有了考勤机和考勤系统就忽略掉了。 想更好的管理您的企业劳动力么?联系盖雅工场吧。 关于盖雅工场: 盖雅工场,大中华地区劳动力管理软件领先品牌,团队始终专注于为企业提供革新智能的劳动力管理商 务软件的研发和服务,通过领先的劳动力管理软件以及优质的项目实施和售后服务,最终帮助企业提升劳 动力管理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盖雅HR ONE劳动力管理系统已成功地应用在国内外上百家企业的日常劳动力管理中,成为企业 劳动力管理的核心数据平台和流程平台。无论企业如何发展和变化,盖雅HR ONE系统秉承”Lean Your Workforce & Simplify Your Work!”的设计理念和宗旨为企业的高速发展竭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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