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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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法律效力 篇一:兰州合同律师:合同法中对赠与方面的相关规定及其法律效力 兰州合同律师:合同法中对赠与方面的相关规定及其 法律效力 所谓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兰州合同律师马爱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依据本条规定,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承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论赠与是否附义务,只要赠与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之情形存在,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二)如无第一种之情形,赠与又没有附义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以下,是兰州合同律师马爱虎根据多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会依循到了相关赠与方面的法律条规,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四、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3、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五、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七、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

4、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九、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十、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十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最后,兰州合同律师马爱虎总结了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如下: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

5、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

6、,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文章来源:/mlist2229/57076/篇二:赠与合同背后的法律关节点范本 日前,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借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会同妻子将共有房屋附加赡养条件地赠与儿子,债权人为此提起诉讼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赠与合同无效,驳回上诉。 2007年8月25日,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居民韦忠华与朋友张兴忠借款20万元与他人合伙开办冶炼厂。 2008年4月,该厂倒闭。张兴忠多次向韦忠华索要这笔借款,韦忠华均以厂子倒闭、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偿还。 2008年6月15日,张兴忠将韦忠华诉至宜州市法院,请求判令韦忠华归还借款20

7、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8年7月12日,在这起借贷纠纷案尚未审结之际,韦忠华与妻子将其位于宜州市某开发区的一幢五层楼房赠与儿子韦杰,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赠与人在宜州市某开发区建有五层楼房,该房是赠与人产权属夫妻共有,现赠与人决定将该房地产无偿赠与儿子韦杰,韦杰日后要对其父母进行赡养,否则? 2008年7月25日,张兴忠获知韦忠华夫妻将房产赠与其儿子后,将韦忠华夫妻列为被告、其子列为第三人告上宜州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赠与合同无效。 2008年8月3日,宜州市法院对张兴忠诉韦忠华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由韦忠华偿还张兴忠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宜

8、州市法院审理赠与合同一案后认为:韦忠华与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张兴忠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义务共同偿还。韦忠华与妻子在债务未清偿前,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韦杰,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韦忠华夫妻与第三人韦杰于2008年7月12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宣判后,韦忠华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

9、人的行为。”韦忠华与张兴忠存在债务关系,韦忠华与妻子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未偿清债务前,韦忠华夫妻以赠与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子女,对张兴忠的债权构成了损害。 确认他们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首先应当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而遗赠扶养合同是遗赠人(亦称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其遗产归扶养人所有的合同。该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即受遗赠人不能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它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

10、律行为的结合。 韦忠华夫妻与韦杰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名义为赠与合同,实际上是遗赠扶养合同,该合同符合遗赠扶养合同的构成要件。而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合同(协议)的扶养人不能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否则该协议无效。本案的赠与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就是另一方的法定继承人。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他们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篇三:离婚财产赠与协议具有不可反悔的法定效力 离婚财产赠与协议具有不可反悔的法定效力 案情简介 罗大杰与张晓红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婚后共有财产住房一套归女儿(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赠与合同法律效力)罗冰冰所有”。离婚后,张晓红仍与女儿罗冰冰共同居住在该房屋,没有

11、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罗大杰反悔欲撤销对该房屋的赠与,其女儿罗冰冰一纸诉状将罗张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罗张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罗冰冰的诉讼请求,其裁判理由是,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房屋的需要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能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在房屋未过户到罗冰冰名下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之后,原告罗冰冰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该类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历来有争议,深圳知名律师马成赞同再审法院的观点。表面上看,该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使人很容易联想到合同法关

12、于赠与的相关条款,并支持赠与人罗大杰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种思维显然是一种较为传统的“找法式”的思维,一审法院的法官正是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错误的适用了法律。事实上,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在有特别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规定。该案中的房屋处置协议虽属于赠与合同,但它本质上是涉及赠与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法有特别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该案恰恰是一个有特别规定的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方面,协议双方应遵守婚姻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

13、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得反悔。该司法解释的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不得反悔,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合意处分共同财产的合同,依附于婚姻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司法解释之所以确认其“不得反悔”的效力,是因为它的婚姻关系的依附

14、性质,该合同的成立宣告了婚姻关系的附属物的处分终结,是法律对“即将分道扬镳的夫妻的最后合意”所做的保护。因此,该房屋即使没有过户,罗大杰和张晓红也不享有任意的撤销权,以确保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安定性。 深圳知名律师马成提醒:由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为保护受赠与人的信赖利益,赠与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可以通过以下事项对赠与合同进行补强:一是,在赠与合同签字时,双方可以请第三人作为见证人,见证人需要在合同上签字,以确保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事后的反悔。二是,合同签订完毕后即告生效,为避免任何一方撤销赠与,可以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赠与公证,公证后的赠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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