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新生儿科医疗纠纷的防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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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科医疗纠纷 防 范,内容提要,2,新生儿科的特点,新生儿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案例介绍,新生儿医疗纠纷的防范,3,4,5,1,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4,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

2、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5,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6,医疗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新生儿科是一个高风险的学科,因为新生儿

3、的生命非常脆弱,病人年龄小,起病急,病情变化非常迅速;尤其是新生儿窒息是产科和新生儿科面临的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婴幼儿很难将自己的不适症状表述清楚,在临床工作中与其他科室有很大的不同。,新生儿科的特点,现在大多为独生子女,都是家里的宝贝,家长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也很高,稍有不慎易与病人家属产生医疗纠纷。 儿童每个生理年龄阶段均有其独特的发病特点,疾病的种类也不尽相同。同样是惊厥,新生儿、婴幼儿、年长儿均有不同侧重的病因考虑。这些特点要求儿科医生不但具有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还要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新生儿科的特点,婴幼儿,他们对疾病的防御机能还在形成之中,某些疾病过程与成人截然不同,加上他们不会诉说

4、自己的疾病,很不容易搜集到完整的病史资料,从而更增加了明确诊断的难度。 新生儿只能用啼哭来表示自己的痛苦,因此,必须细心观察病情变化,全面分析客观资料,新生儿科的特点,2004年9月北京有史以来最高额医疗赔偿案,因医院责任造成新生儿脑瘫,经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116万元。 2004年8月,湖北打工妹在深圳一家医院产科,因婴儿保温箱两次断电,导致“龙凤胎脑瘫”,患方提出索赔500万元的要求,经省高院终审判决,赔偿290余万元。,二、新生儿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医方原因 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差。 患儿家属越来越重视自身就医的权利,而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的进步相对滞后,

5、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观念到行为还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提供的服务不到位,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语言生硬,甚至出言不逊,乱发议论,缺乏耐心、细心和热心,医德水平低、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询问病史、查体、不严密观察病情。 患儿家属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当患儿的医疗费过高,治疗效果不佳或发生正常的并发症,便会成为纠纷的诱因。, 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差, 新生儿病房的特殊性 新生儿病房是完全封闭管理、家长不陪护患儿的病区,患儿从住院时起医方就行使临时的监护人责任,患儿在住院期间的病情变化以及吃喝拉撒睡等情况全部由医护人员负责。 新生儿病房的现有管理方式在制度上造成了医患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易造成医生谈

6、疾病本身的问题后没有足够的时间交代患儿住院期间的饮食、大小便、睡眠、体温以及医疗费用的花费等家长关心的问题,常使患儿家长心存疑虑,甚至猜忌,而缺乏信任往往是形成医疗纠纷的基础。, 新生儿病房的特殊性, 新生儿病房人手紧张。 新生儿病房人手紧张是我国医院的现状,特别是护士配备不够 , 新生儿病房里每天洗浴、口腔护理、喂奶、换尿布、臀护等基础护理工作十分繁重。 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时基础护理质量往往下降,致使住院患儿出现鹅口疮、红臀、皮炎等合并症,这些“小问题”一旦被家长发现,极易引发医疗纠纷。, 医生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差异很大 新生儿疾病又存在专业性强且病情变化快的特点,这就要求医生在接诊患儿入院时

7、要认真全面地做好体格检查,准确诊断病情,并正确评估可能出现合并症的风险。有些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不熟练,专业技术水平低或滥用药物,盲目蛮干。不及时会诊,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时机, 医生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差异很大 如接诊医生专业知识不够,未能预先告知合并症的风险度,一旦出现严重的合并症造成病情恶化,家长没有心理准备往往不能接受现实,甚至不依不饶地“讨说法”。, 法律意识淡薄。 医务人员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擅离岗位,不按规定交接班。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失误。 辅助科室检查报告错误,导致误诊、误治。受经济利益驱动,滥用药物、过

8、度辅助检查,甚至开大处方,执业范围外行医。依法执业 、依法行医、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 医患缺乏沟通。 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儿家属沟通,对检查、诊断、用药、治疗或术前、术中、术后,病情变化及病危未尽告知义务,忽视了病人的知情权、同意权。患方不理解而引发纠纷。, 对危重和疑难患儿预期过高。 对病情观察不细,心理准备不足。出现异常变化发现不及时,对疾病本质判断错误,特别患方提出疑问时,不详细检查患者,造成漏诊、误诊,延误抢救时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医疗文书记录不完善、不及时。 缺少必要的常规检查,缺项、漏项、诊断依据不足,询问病史及查体不全面,各种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缺少知情同意书。 医疗文书

9、涂改、伪造、或丢失。因是熟人做了检查没有检查报告、对患方提出可疑物品当时未作封存。 缺少证据。如:有一病人死亡10天后,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办理医保用,医生说:“ 病历还没改好。”其家属当时就产生怀疑, 丢失患儿或丢失患儿尸体引发纠纷。,(二)患方原因: 1.家长过度保护 有时候,孩子的病情延误是因为家长的过度溺爱、过度保护所致,尤其是新生儿,有些家长根本不舍得让孩子打针、抽血,因此,医生要求做这些检查时,家长自然采取不合作态度,以致延误了诊断和治疗,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家长对医疗过高期望 宝宝生病了,家长总是希望宝宝能很快药到病除。其实,疾病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规律,有的疾病早期症状不典型,而

10、且有些疾病病情复杂。 不可能一下子就能确诊,(如手足口病)而且也需要相应的辅助检查来协助诊断,如果家长不配合做检查,,再加上很多疾病的症状有很大的相似性,就容易发生误诊。还有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住了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不能治不好。 患儿一旦出现病情恶化,或者出现不可预计的合并症后,一些家长会认为是医方没尽到责任,是“医疗事故”。加上新生儿病房收费较普通病房贵,更加深了家长和医方的情绪对立。,2.家长对医疗过高期望,3.家长自作主张 有些家长根据自己的所谓经验,喜欢自作主张-发烧用退烧药,咳嗽用镇咳药等等,反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 有时候,医师主张吃药治疗,但家长认为打针会恢复得快,而有

11、些患儿需要打针治疗时,家长却因为时间关系,不方便带孩子到医院打针,要求吃药。有时医生主张患儿住院观察或治疗,家长却担心对孩子照顾不周等,不同意住院,拖到很严重住院后病情发展迅猛,就说是医院的责任。,案例分析,案例1、 未尽告知义务 某患儿,女,出生4天因发烧,于2005年5月15日,到某市医院就诊,诊断为“新生儿肺炎”,经医治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家属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以下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区人民法院认为:市医学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死者与医方也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12、。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并未排除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医院亦未就其是否有医疗过错申请鉴定。婴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通知。 被人民法院以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受到损害为由,判令医院赔偿患儿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案例1、 未尽告知义务,案例2、尽到告知义务 ,不会担责任。 李大夫接诊了一个刚出生数天的婴儿,主诉为患儿发热,吃奶不好,当时李大夫详细问了病情,得知这对

13、夫妻的第一胎因患先天性畸形出生后不幸夭折,于是建议这个孩子住院观察,但孩子父母认为不方便,主张回家照顾孩子。李大夫就给孩子开了药,要家长注意密切观察孩子病情。,没想到,第二天晚上,孩子病情加重,再次赶到医院,第三天就医治无效死亡了。 孩子的父母对第二个孩子的夭亡心理上承受不了,认为是李大夫诊断错误,于是多次到医院聚众闹事。 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医护人员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家长很后悔没听医生的话。,案例2、尽到告知义务 ,不会担责任,当前,早产儿因吸氧不当导致失明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多。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段涛教授:早产儿视网膜病(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R

14、OP)在几年前普通老百姓甚至是大多数的医务人员也感到很陌生,但是自从2003年媒体首先披露了发生在天津的有关ROP的纠纷以后,全国出现了很多针对医院的法律诉讼。为加强对ROP的早期诊断及防治,降低ROP的发生率和致盲率,急需有一个指导性的诊疗常规或指南,因此,卫生部卫生部委托组织儿科学、围产医学、新生儿重症监护、眼科等专业的专家,就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总结国内外的经验,制定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并于2004年4月发布,供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照执行。,案例3. 吸氧不当致早产儿失明 某孕妇, 30岁, 于2004年6月1日,离预产期还有7个星期,来到

15、本市某市级医院求诊。经查,为妊高症,血压控制不佳,院方建议立即对其进行剖宫产。9时20分,娩出一男婴,体重1470克。一小时后,院方告知患儿家属,因胎龄过小,容易发生呼吸窘迫、颅内出血、肝肾功能受损等不良情况,考虑到病情可能随时加重,早产儿的病死率又极高,医院决定对患儿进行暖箱治疗等必要措施,家属立即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治疗。经过整整41天的住院治疗,从最初的呼吸暂停到肺部感染,医院给予抗菌抗炎、纠正低白蛋白症、保温、给氧、营养心肌等多种治疗,患儿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7月11日顺利出院。不久,患儿检查结果为:双眼晶体后纤维增生,陈旧性网脱不能完全排除。一家五官科医院告知,由于患儿在出生后的治疗

16、中吸氧不当,现在又错过了早期治疗期,孩子的双目将会逐渐失明。患儿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2005年7月,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6万余元。,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 “原告的双目失明是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所致,系早产儿不良预后之一,形成的原因是多因素的。 被告为抢救患者的生命,实施了必要的氧疗行为,但由于极低体重早产儿有视网膜血管发育不成熟基础,最终未能避免患者双目失明不良后果的发生。综上,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2006年9月司法鉴定结论作出:“院方在家属谈话记录中使用病症英文缩写欠妥,患儿出院后,院方在儿保门诊随访过程中未告知家属进行定期眼科随访,上述过错与原告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现原告已经构成级伤残,可给予营养2个月,需长期部分护理依赖。”,2007年3月,法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10.08万元。,案例4、吸氧过量致患儿视网膜病变 患儿因早产后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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