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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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4/27,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019/4/27,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最大诚信是一种主动性的义务,其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

2、决定的全部实质性危险的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时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2019/4/27,3,.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也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19/4/27,4,.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1、告知 2、保证 3、弃权及禁止反言,2019/4/27,5,.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告知 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述或说明。 据粗略统计,2008年数据显示,

3、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案例介绍1:,被保险人赖小某在投保前,曾因发烧等症状经村卫生所、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0年10月8日,在江西省赣州市肿瘤医院确诊患急性粒细胞白血病M2a。2010年10月11日,入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亦确诊患急性白血病。 2010年10月9日,赖某某以其儿子赖小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A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元,缴费年限为10年,每年标准保费为1780元,未指定受益人。该保险合同自2010年10月9日起生效。 但是,投保人赖某某于2010年10月9日为其子投保A重大疾病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已

4、患急性粒细胞白血病M2a的事实 。 2012年2月9日,被保险人赖小某因急性白血病医治无效身故。而后,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照A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60000元。,是否理赔?,案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A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同时,A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 责任免除”还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患本合同所

5、指重大疾病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投保人而言,履行最大诚信的告知义务?,案例介绍2,3年前,李某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主险为分红险种,另外附加了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两个附加险种。当时,李某是一公司的普通职员,按照一类职业投保。去年年底,李某从原先的公司跳槽到某公司从事高空作业。 今年5月,李某因为工伤住院半个多月,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住院期间,李某和保险代理人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在出院后给予理赔。,是否理赔?,案例解析:,每家保险公司都会制定一份相应的职业风险系数表,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

6、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 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不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伤害险保费就越高。比如,二十岁和四十岁的人,即使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年龄差距,但如果所从事工作的类型相同,那么投保意外险时两人的保费基本一样。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职业变化,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被保险人做出拒保、加费、不变的决定。依据职业分类表,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减低后,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后,若对被保险人健康未产生影响,减免主附寿险职业加费,短期附加险自变更之日起,按差额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7、。职业危险程度增加,主附寿险职业加费不变,短期附加险自变更之日起,按差额比例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变更职业在拒保范围内,主附寿险承保条件不变,短期附加险自变更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按约定退还未到期保费。 由于其职业变化增加了保险的风险,而且属于保险公司拒保的职业,而李某本人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理赔,退回李某未到期的附加险保费,附加险责任终止。,对于投保人而言,履行最大诚信的告知义务?,案例介绍3:,1995年7月1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其一辆货运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了其同事张某,并将

8、保单转让给张某,卡车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 1996年5月6日,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是否理赔?,保险双方各执已见: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其一,王某已将保单转让给他,他向王某支付了保险费,实际上可视为王某代他缴纳了保费,因而有权获得保险保障。其二,他的汽车出险是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责任事故所致,保险公司理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卡车是王某的,保险合同是和王某签订的,只与王某存在保险关系,张某虽然向王某交付了保险费取得了保单,但并没因此而成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双方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根据王某和保险公司签定的机动

9、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这表明,如王某要想把自己所有的卡车转让给张某,就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而王某并没有这么做。 而合同中的第三十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这明确表明了王某没有履行告知保险公司更改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对转让后保险车辆造成的事故损失拒绝赔偿。 至于张某得到转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

10、偿,责任在于王某,不在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而言,履行最大诚信的告知义务?,案例介绍4,1998年5月,王某将其私有富康牌汽车向某市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8月,王某伙同几名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策划制造该车停车时被其它汽车撞毁、肇事车辆逃逸的伪造现场,分别从各保险公司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30多万元,事后王某与其它几人私分该款。不久,此事败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对于投保人而言,履行最大诚信的告知义务?,思考: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加总,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思考: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告知义务么?,案例介绍5,车主刘

11、某驾车夜归,与小区内另一辆汽车发生刮蹭。因刘生嫌时间太晚了,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报警,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因而诉诸法院。,律师分析道:“如果不报警,责任就无法分清,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出险,证据就无法固定,保险公司是有理由不赔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该法没规定,假如被保险人没有报警、报案,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为此,从去年10月份开始,各家保险公司对理赔均要求有现场,并纷纷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作出如下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

12、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保险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所以为减少、避免因人为因素带来的交通事故理赔难问题,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切实应当及时报警报案。,对于投保人而言,履行最大诚信的告知义务?,案例分析,2019/4/27,17,.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告知 对于投保人而言,履行最大诚信的告知义务主要有: 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风险程度增加时 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标的出现重复保险 发生所有权转让时,千万要注意啊!,2019/4/27,18,.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告知 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

13、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2019/4/27,19,.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告知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思考:一定有权解除合同么?,2019/4/27,20,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

14、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2019/4/27,2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是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是否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是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是否应当退还保险费?,不是 不退,不是 退,2019/4/27,24,思考: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定会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么?,案例介绍1:,2004年9月28日,驾驶员任留就其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投保第三者

15、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天安保险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任留也出示了车辆行驶证等能够证实投保车辆所有权人的证件 。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任龙把车子转让给了陈朝晖。2月,陈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投保人任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今年7月间,陈朝晖驾驶这辆车子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当任留再次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就要担责 投

16、保人和汽车所有人并非一人,汽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为何还得赔付?就此采访了审理本案的法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 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常规的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与车辆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关系人,即占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处分权人。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依法可分离,在所有权人与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人不一致时,是否赋予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人以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应当是保险公司的职责。本案中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一直未否认任留与该公司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事实上是对保险市场存在的对非车辆所有权人出售保险产品的一种默认。从法律上说,天安保险公司在审查投保人资格上的不严格,是其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的根本原因,因此,保险公司理当为这一“冒险”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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