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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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 国籍制度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国籍制度,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 1国籍是确定个人属于某国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依据。 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国籍法 国籍法是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国内法。 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第一节 国籍,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的身份的方式。 (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Ju

2、s sanguinis)原则 即依据亲子关系、来确定子女的国籍的原则,即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 单系血统主义是依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 双系血统主义是指父母的国籍均可决定子女的国籍。,第一节 国籍,2出生地主义(Jus soli)原则 子女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国籍如何。 3混合制(Mixed system)原则 即兼采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父母国籍和出生地都可作为取得国籍的根据。 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第一节 国籍,(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简称入籍,即根据本人的意愿或某种事实,依某国法律的规

3、定取得入籍国的国籍。或后来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旧称“归化”,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依照被申请国的法律规定,自愿申请并经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 2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 此种入籍不是出于当事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法产生了入籍的效果。 由于婚姻而取得国籍 由于收养而取得国籍 由于选择国籍,第一节 国籍,美国规定的“归化”入籍条件: 1以永久居民身份在美居住超过5年以上。 2年满18岁。 3品行端正 。 4最低英语水平。 5愿意宣誓效忠美国,并宣布放弃对原属国家的一切效忠行为。 6了解普通的美国历史、政府结构及宪法。,第一节 国籍,中国规定的入籍条件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第一节 国籍,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三)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 (1)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因而自动地丧失原有的国籍。 (2)因被剥夺而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恢复,国籍积极抵触(冲突) 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具有两国国籍 多重国籍 :具有多国国籍 国籍消极抵触(冲突) 无国籍(statelessness):不具有国籍。,四、国籍冲突的解决,第一节 国籍,五、中国的国籍法律制度 (一)各族人民平等具有中

5、国国籍的原则 (二)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三)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四)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五)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 (六)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第一节 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8条: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3条: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保留外国国籍。,第一节 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

6、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一节 国籍,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0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14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第16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

7、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

8、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32题) A陆某仍是中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

9、,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国家对外国人管辖的原则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包括自

10、然人和法人) 无国籍人也被归入外国人。 外国人受双重管辖。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通例。,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二、外国人的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反映的,以互惠为基础。 主要是在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范围内方面。 (二)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三)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11、,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受惠国 施惠国 第三国,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给以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3、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的优惠; 4、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五)普遍优惠待遇(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特点: 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第二节 外

12、国人的法律地位,三、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管理制度 1、入境 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的国家许可。 一般依照互惠原则进行。 须持有护照和签证。 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可以禁止具有下列情况的外国人入境:精神病或危险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2、居留 一国有权规定外国人居留的条件和待遇。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其合法权利应得到保护。 3、出境 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须无未了结民刑案件,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清偿债务,并办理了出境手续。 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申根协定-边界不再成为障碍,申根协定是1985年,由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5国在卢森堡小镇申根签

13、署的,故称为申根协定。 申根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相互开放边境,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持有任意成员国有效身份证或签证的人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因此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申根协议纪念碑,法国签发的申根签证,德国和比利时之间不设关卡的边境,卢森堡小镇申根,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四、外交保护 1、概念 外交保护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所进行的保护。 2、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a、持续国籍原则 (effective nationality) b、“用尽当地

14、救济”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甲国人乙长期居住在丙国,下列情形中,甲国对乙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有( ) A、乙在丙国境内从事商务活动,因被丙国一商人诈骗而遭受巨额损失 B、乙定居丙国,因夫妻感情纠纷向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丙国法院驳回 C、乙在丙国被当局误认为是恐怖分子而被逮捕和长期关押,用尽丙国行政和司法救济还是不能保护自身权益 D、乙受到丙国国家侵害,为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乙加入丙国国籍,后用尽丙国行政和司法救济还是不能保护自身权益,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一、引渡(extradition) 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依据国际法

15、的有关规定,将被指控犯罪或判决有罪而又可引渡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特定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引渡的对象是被指控犯罪或已判刑而又可引渡的域内之人。,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一、引渡(extradition) (一)引渡的主体 1、罪犯本人所属国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3、受害人所属国 (二)引渡的条件 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3、罪名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

16、则,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二、庇护(asylum) (一)庇护的概念和根据 庇护,是指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受迫害或遭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外国的行为。 (二)庇护的对象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还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是在政治犯不引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予居留。,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三)城外庇护问题(exterritorial asylum) 是指一国在驻外使、领馆、军事基地、停泊于外国的本国军舰、飞机等领域之外的地方来实施庇护作为政治犯的外国人的行为。 域外庇护与领土庇护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庇护国在外国领土内利用特权与豁免来庇护外国人。 (四)庇护的效果 积极效果允许避难者入境、居留,并加以保护。 消极效果拒绝引渡。,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因高某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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