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05合同解释、担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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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同的解释,证据法学,第一节 合同解释的意义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解释,从前有个秀才,满腹学问,心地善良。他教穷人子弟读书不收学费:对有钱人家子弟求学,则要收很高的报酬。他出了一则告示,说明怎样收取报酬。上面写道:无米面也可无鸡鸭也可无鱼肉也可无金银也可。,一、合同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法律行为解释),第一节 合同解释的意义164,(一)合同解释的含义所涉及的三个基本问题 1、合同解释的主体。因其内容不够明确或不够完善而且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所以合同解释成为必要,严格来说,应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 2、合同解释的对象。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真意,

2、表示于外部的当事人的共同意思。 (内心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外部表示 可以识别的意思,符号的或行为的) 3、合同解释的内涵及其具体类型。狭义,( 1)阐明解释(对暧昧文义的释明);广义,( 2)补充解释(漏洞填补)/(3)修正解释(司法变更)。(2)(3)又称含义的带入,一、合同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法律行为解释),第一节 合同解释的意义,(二)合同解释的定义。 法院或仲裁庭在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时,对其加以阐明或补充的作业。 另,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二、合同解释的意义,就合同解释而言 最直接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权威机关的实际作业,明确当事

3、人经合意而形成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合同内容的暧昧可能导致的争议。 在法律适用层面上 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从终极意义上讲都是以法律的适用为目的,构成法律适用上的大小前提。前者在于使法律抽象的规定可适用于具备相同要件的同类法律行为,后者则旨在使具体的意思表示可个别地适用法律。,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方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第

4、二节 合同解释的方法,一、阐明解释的各种方法 (一)文义解释:合同用语或用词在一般语言习惯上被解释的含义。(进口钻石金表真皮) (二)历史解释:是指利用合同成立时的一切情势,如 缔约中表示/过去的交易/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其他缔约附随 (三)体系解释:整体解释(相互关系/地位/总体联系) (四)习惯解释:知晓或实践的惯行表意方式或惯常内容 (五)目的解释:经济或社会的真正意图 (六)诚信解释:概括抽象/法官自由裁量/解释方向,二、合同漏洞的补充 一般是因当事人预见能力不足、表达能力有限或欠缺法律知识所致。 合同法第61、62、139、156、160、205条 漏洞补充规则:1、协议补充;2、

5、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3、依法律规定;4、依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方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

6、,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解释,一、解释的客观化 真意应依客观表示规范意义而定,不在当事人的真正意图,在于内容所体现的客观、一般的意义。应以理性人所能了解的含义,作为解释的标准。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解释的统一化 以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不以个别交易人的认识

7、意志力为转移。,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多项选择题 2003年甲向乙借款3 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2003年10月15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5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2005年司考) 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历史解释 D习惯解释,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证据法学,第一节 合同的

8、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P177,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节

9、合同的担保概述,二、合同担保的特征,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性特征 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 合同担保的补充性,在主债关系上补充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担保的保障性:保障主合同的履行。,三、合同担保的分类,1、一般担保/特别担保(债务人/单个债务) 一般担保:针对所有债务人。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债权人的位权、撤销权。 特别担保:针对单个债务。真正意见上的担保。 2、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定金) 人的担保: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三、合同担保的分类,3、法定担保/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

10、留置担保、建设工程中的法定抵押权 约定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4、原担保/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 原担保:为主债务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为担保之债设立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极少用,留置不适用。 担保法第 四 条:第 三 人 为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担 保 时 , 可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提 供 反 担 保 。,四、合同担保的立法,民法第89条保证、抵押、留置、定金 担保法1995.6.30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抵押、质押、留置属于担保物权,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典型的人保 特征

11、: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 从属性:存续上的从属性:以主合同的存续为存续条件。 保证范围和强度的从属性:不大于或强于 转移的从属性/变更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 相对独立性/补充性:对债务履行能力的补充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节 保证,二、保证的设立,(一)保证的合同:单务/无偿/诺成/要式 (二)保证人:国家机关(有例外)/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授权除外)不能作保证人 (三)保证范围:就是保证所确保履行的

12、主债务范围。约定/法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法第 八 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第 九 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不得为保证人 。 第 十 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担保责任非主责履行责任,补充责任、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没有约定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与诉讼时效期间关系 胜诉权、实体权 除斥期间(一般保证的例外

13、),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计算:约定: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约定无效,视为无约定;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 法定:无约定的6个月、不明的2年,一般保证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四、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

14、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15、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保证的法律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申报、同主债务人抗辩权、先诉抗辩)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求偿权: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破产债权申报/代位权/除去保证责任请求权),六、保证责任,民法89条:补充责任、连带责任 代为履行(连带)、代为赔偿(一般/连带) 保证责任免除:合同无效/主债变更/先诉抗辩权/物的担保优先,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定 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

16、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特征:从属性;实践性;要式性;预先给付性 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违约金;定金与押金。,二、定金的种类与性质,(一)立约定金;(二)成约定金(德国固有成立要件);(三)证约定金(成立的证明);(四)违约定金;(五)解约定金,民通89、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三、定金的设立 首先、合意达成。 区别于“订金”“订约金” 其次、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 约定与实际交付不一致的视为不存在或定金合同的变更,不构成违约 第三、须以金钱为标的,不超过合同标的额20%。 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 第四、须以书面形式 未采书面形式的按36条 四、定金的效力 (一)合同订立时的效力,证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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