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王利明-著-第十五章-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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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http:/,民法总论,王利明 著,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节 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所谓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的效力和对外的效力。所谓对内的效力,就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产生的

2、法律拘束力。所谓对外的效力,就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所谓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从性质上看,法律行为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其基于自主、自愿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意思表示作出评价或干预。 第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但该意思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成立要件中很难判断,而只有在生效要件中才能加以判断。,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三,从逻辑体系来看,如果区分成立和生效,则将进一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和无

3、效,有助于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分开。 第四,在区分成立和生效概念的基础上,可以确立效力待定等法律行为的概念,从而有利于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行为的性质。 第五,在时间上,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 第六,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 第七,从法律后果上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即发生行为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所以,法律要设立一定的标准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考察,这些标准

4、即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 由于任何法律行为都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所以,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与从事某项法律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55条所规定的

5、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意思表示要发生效力,必须是真实的。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二、意思表示真实,有时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此种情况称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缺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6、不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达的意思不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是指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法律行为必须合法,不仅包括内容合法,而且包括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 法律行为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

7、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律行为因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不同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从法律上来看,效力待定和无效是存在严格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无效法律行为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但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只是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另一方面,对无效法律行为来说,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力赋予法院和仲裁机构,使其可以主动地审

8、查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来说,法院没有权力主动审查其效力,确定其有效与否。,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确定 能够确定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另一类是事件。从行为角度来看,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二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二、无效的民事行为,(一

9、)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 2.对无效民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二、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列举了如下几项:(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4)双方恶意串通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7)以合法形

10、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修改了这一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

11、销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2.可撤销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分类 1.因欺诈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3.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重大误解中的误解人、显失公平中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 撤销权因撤销权行使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撤销权一旦行使,经法

12、院确认,使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适用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法律行为。 不允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不允许。二是基于交易安全和法律秩序稳定的要求而不允许。,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二)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

13、事实 3.条件成就必须可能 4.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5.条件必须合法 6.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三)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对于法律行为本身所起的作用,可将条件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又称为延缓条件或生效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又称为消灭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根据条件的成就是否会发生某种事实,可将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3.偶成条件、随意条件和混合条件 根据条件成就的原因,可分为此三类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

14、为,(四)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这里所说的“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是指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决定着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就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拘束力。,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此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拘束力表现在: 1.法律行为已经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 2.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 3.期待权的保护。,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附期限法律行为,是

15、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来的事实是否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第二,期限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的分类 1.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三)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 期限约定的效力,在于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在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虽然未实际取得一定的权利或者使一定的权利回复,但存在取得权利或回复权利的可能性,因此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样,当事人享有期待权,这种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思考题,1.试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 试述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3.试述意思表示不真实。 4.试述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5.试述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6.试述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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