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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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好干部标准,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第三条在学校党委、纪委的领导下,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具体负

2、责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提 醒第四条在对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查信办案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实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确定。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提醒采用谈话方式的,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提醒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第三章 函 询第七条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

3、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函询,由组织实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和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无故不按期回复的从严处理。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函询实施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

4、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第十一条组织实施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视情况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二条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案件调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中,发现函询对象回复存在欺瞒组织行为的,从重处理。第十三条组织实施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完善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留存。第四章 诫 勉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遵

5、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不力的;(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不到位的;(三)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关于党政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五)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6、;(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由纪委办监察处提出的报学校纪委批准后实施;由党委组织部提出的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第十七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一)对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学校党委负责

7、人作为谈话人。纪委办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参加。(二)对中层单位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中层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三)对科级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第十八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在诫勉谈话前,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要求。个人提交书面检查,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谈话诫勉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

8、列事项:(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四)进行诫勉的事由;(五)谈话具体内容。第十九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二)进行诫勉的事由;(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的时间;(五)进行诫勉的组织实施部门的名称;(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第二十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

9、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二十一条诫勉六个月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纪 律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党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日常联系机制,要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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