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一种策略---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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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交通大学图书馆 许 勇,图书馆的区域合作与共享国际研讨会,时代数字图书馆的 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网络,The Primary Study of Digital Library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Problems in Network Age,XU YONG Library,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Beijing,摘要,构筑数字图书馆必然涉及到诸多著作权问题,本文探讨了国际公约和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沿革,著作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合理使用与公有领域,版权保护的法律和技术手段等问题。最后提出了对策和措施,例如:普及馆员的版权知识,建

2、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 分类号:G253,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library, new problems occur in copyright protec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enor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copyright law of china. The paper also discusses such problems as fair use, right of works digitaliza

3、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and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database. Then introduces how to avoid the copyright violation in developing digital library. At last, the author raises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Digital library copyright copyright protection,目录,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与中国法规 2. 著作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 3. 合理

4、使用与公有领域 4. 数字图书馆与电子版权 5. 著作权保护的对策措施,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与中国法规,从年代上讲,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颁布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其次是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955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签定的世界版权公约;此外还有,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国先后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

5、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同时,中国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生效);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0月1日施行);1997年2月1日,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生效;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2000年3月1日施行);200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正后的中

6、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略称著作权法)。,2. 著作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著作权保护的初衷和核心是维护作者及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同时也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正当权益。著作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有其积极的一面,表现为:a.对精神和物质权利的充分保护,激发了作者的创作热情,他们才思横溢的智力产品使文献资源共享成为有源之水;b.平衡作者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整体权益,推动人类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与交流。 然而,著作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还有消极的一面,具体影响的对象主要包括: 2.1 文献复制方面 2.2 书目工作方面 2.3 数据检索方面 2.4 外借流通方面 2.5 收集采购方面,2.1 文献复制方面

7、,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权是著作权中一项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它是作品得以被广泛传播和共享的重要途径,著作权的行使集中体现在复制权上,同时,复制又最容易对著作权构成侵犯。以往(甚至目前)的情形是,在图书馆尤其是大学图书馆里,只要付费,通过静电复印、扫描、翻拍、拷贝及下载等手段,你可以随心所意(不限册与页数)地获得各类馆藏文献的复制品。花钱或免费(内部)复印书刊资料、复录语言或音乐磁带、阅览(甚至购买)影印外文图书杂志,年复一年沿袭下来。没有人觉得不正常或侵犯了谁!然而,随着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加之先后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

8、界版权公约的成员,中国已不再是游离于国际著作权保护秩序之外的“自由人”,因此,实施复制行为时应严格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2.2 书目工作方面,书目工作是图书馆实现文献资源共享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的任务就是:根据用户的需求,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原始一次文献的基础上,编制各种通报性和专题性的书目、索引、题录、文摘、快报等二次文献。在编制过程中,要认真留意相关的版权信息,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或摘编的,应严格遵守以防侵权。,2.3 数据检索方面,随着计算机、通信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检索已成为现代图书馆的服务手段之一。而检索的对象就是经过有序化整理并固化在机器可读材料上的数字产品-数据库。数据库的开发使

9、得对信息的检索、查询、分析更加快速和高效。而数据库的开发与制作,是开发者通过对浩如烟海的信息加以整理、分类、组织和录入制成的,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脑力和体力劳动并且耗费了资金。因此,数据库存储的信息一般享有著作权。图书馆在开展联机检索服务中,很容易实现数据库的套录。倘若是出于教学或科研之外的目的,则无论自己使用还是出租、转让、赠与他人,都被视为侵权行为。,2.4 外借流通方面,对外借流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共借阅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简称PLR),是指作者有权从图书馆外借的图书中,按外借总次数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这里的外借对象,有延伸至所有载体资料

10、如唱片、录音带、录象带及缩微胶卷等等的趋势。在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实行版税制,即以印刷物出售的所得收入的约定百分比数付给作者报酬。因此,作品的发行量与作者的收益直接挂钩。而图书价格的昂贵与公共图书馆的普及所形成的利益反差,致使读者涌向图书馆借阅或复制图书。赋予作者“公共借阅权”,就是要对版权税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当然,这种经济负担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制约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2.5 收集采购方面,1992年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明令禁止侵权复制品;国家版权局也下达通知:自1993年10月15日起,销售外国作品特定复制本的,应事先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一方面切断了以往图书馆可以

11、廉价大量采购影印图书和期刊的途径,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图书情报系统协调采购时复制外国作品的行为。,3. 合理使用与公有领域,3.1 合理使用 3.2 公有领域,3.1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Fair Use)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须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著作权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属于“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其中,有三条与图书馆较为密切。即:(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12、,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3.2 公有领域,所谓公有领域,是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包括超过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以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所有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有将某些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条款。例如,著作权法第五条就规定:不适用于该法的作品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对上述公有领域作品,无论是图书馆还是单位个人,皆可大量、自由地使用,如汇编和复制等。,4. 数字图书馆与电子版权,数字图书馆实际是一个数字化文献的集成系统。数字图书馆的基本特征就是数

13、字化和网络化。建立数字图书馆的第一步,就是要使文献或作品数字化。对于文献数字化,国际国内著作权法条款中还未有统一的性质界定。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文献数字化属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二是以为文献数字化如同摄影、录音等是一种复制行为。若从文献数字化实际是把传统文献的固有形式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将二进制数字编码固化在某个载体上这个过程及复制的定义看,传统文献的数字化的确应视为是复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和美国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都认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文献数字化改变了其载体原有的存续形式,同时在著作权方面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数字化作品的版

14、权问题(简称电子版权)。 网上阅读是否构成侵犯原作者著作专有权,关键在于如何定义网络传输的性质,即在著作权法意义之下它是一种什么行为?,关于作品的网络传输,目前也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发行说。它认为无论是联机用户从网络下载了一件数字化作品并通过有形载体制作了比较稳定的复制件,还是作品仅仅进入了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RAM)里,都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即向用户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故构成了发行。美国的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白皮书规定:在美国,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上网进行数字传输,必须得到作者授权。因此,在美英等国,多数数字化作品必须通

15、过签署许可协议,方可上网传播。这些许可协议包括:允许权限访问(如限制注册人员阅读或指定访问机器的IP地址等);许可过期或撤消后禁止图书馆保留作品的拷贝;限制用户对作品的拷贝和传播;允许多重机构以优惠价格使用作品。另一种是公共传播说。该观点认为作品的网络传输于有线电视传输无异,完全是一种公共传播行为。其实,网络传播是发行还是公共传播行为还有待商榷,但二者皆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则是不争的事实。就是说,数字图书馆在将数字化作品无偿提供给用户时,应与著作权人签定授权协议,明确限定其使用对象、时间、地点和范围。,5. 著作权保护的对策措施,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5.2 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5.3 强化著

16、作权保护意识 5.4 建立版权代理机构,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以保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是各国法律界和著作权法相关人士始终探讨的话题。美国的安德鲁.克里斯蒂博士认为:应简化现行的版权制度,要创立新的版权法以涵盖数字时代的新作品,并且要由政府直接统一管理。政府直接牵头管理的两种模式分别是;(1)建立作品生产的招标和价值评估制度。即作者可以根据协议安排创作出作品取得私人的利益。当作品交付政府后,他将失去对作品的权利;(2)建立信息获取收费制度。即凡是进入因特网的用户都有进入权,但同时都有义务支付相应费用。 例如,瑞士在版权法中就引入了法定许可,它涉及到学校、图书馆和复印商店等部门。至于复制所征税率,则由影印复制权专门组织-ProLitteris与使用者协会协商制定。一些发达国家还通过征收复印版税和录制版税,达到限制合理使用的目的。 在德国,由于印刷本图书的版税全由政府支付,所以在资源共享中,图书馆不会涉及到著作权方面的问题。由此使得德国图书馆之间的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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