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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编号: 质 押 合 同出质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2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 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一一一 甲方以下列第 种(可多选)清 单所列的动产或权利(以
2、下统称“ 质押财产”)提供质押:A、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A、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B、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本合同所附“质押权利清 单(动产)” 及“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质押 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 经设 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一一一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质押
3、财产 或权利评 估价值协商价值(择 其一)为人民币 3(大写) 。但上述质押财产 评估价值 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质押财产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一一一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 违约 金、 赔偿金、保管担保物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及实现质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 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一一一 甲方应当确保对质押财产或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一一一质押动产、权利凭 证的移交与登记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 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 输 、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
4、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乙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1.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相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登记的手续为第 种(可多选) :A、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质押,没有权利凭证的,甲方 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B、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4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C、其他股 权 出质的,
5、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D、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方 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E、应收帐款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一一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 鉴定、保险、登记、保管、运输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
6、由甲方承担。一一一 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或权利价值减少的,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向甲方赔偿。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一一一 甲方应于 (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的足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5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
7、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一一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第十条 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质押 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第十一条 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
8、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6以汇票、支票、本票、债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 日期或者
9、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乙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转为保证金担保或将相关价款提前清偿债务。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 、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 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
10、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含宣告提前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的,乙方有权将该未清偿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担保责任。7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并实现质权,提前清偿债务。、1、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
11、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2、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被停 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 销营业执照、或被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 发 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4、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5、 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6、 质押财产
12、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7、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8、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出现上述各项情况时,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8第十七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出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质押物,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行使质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1、支付行使担保物权所产
13、生的保管、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 费等全部费用;、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第十九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 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
14、议,均提请庆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9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若有)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 项 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另外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 载明的住所地 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 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 、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 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 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 证 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