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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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l02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说明根据我国的规范体系,建筑类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本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第104条 泡沫灭

2、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 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 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说明本规范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

3、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第 2.1.1A条 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

4、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第2.1.2条 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汽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某些

5、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第213条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第214条 用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二、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435说明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液。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法,取决于其耐海水(或硬水)的性能。因此,选

6、择水源时,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适宜。为此,将原规范一、二、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四款改为二款。注:局部修订条文中标有黑线的部分为修订的内容第二节 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 2.1条 选择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全面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拟将上述三个“规范”未包括的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场所进行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上述“规范”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所以删除本节原条文,予以重新编制。第22.2条

7、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三、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四、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项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应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五、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应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说明 一、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二、液下喷

8、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三、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四、对于外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类似的原因泡沫炮也不适用于内浮顶储罐。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泡沫,由于泡沫会潜入水溶性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于水溶性液

9、体固定顶储罐。直径大于 18 m的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同或相近的规定。五、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近的规定。第2.2.3条 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二、泄漏厚度不超过25mm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三、泄漏厚度超过25m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说明本条是根据多年的试验研究、工程应用的经验及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制订的,同时也保留了原“规

10、范”的内容。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试验,对于厚度超过25 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第2.2.4 条 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炮系统。说明 本条是参照 NFPA11 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在选用栈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综合考虑整个栈台的尺寸规格、所涉及的液体类别、临近的其他危险场所及暴露场所、排水设施、常年风向、环境温度和人员配备等因素。第225条 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应根据保护区域具体

11、情况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并能将深度大于25 mm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本条是参照 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第226条 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说明本条所述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是指发生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无路牙、防护堤、房屋墙等结构物限制的场所。该场所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厚度限定在 2 5 mm之内。本条是参照NFPA 111998 低值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12、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第三章 系统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1条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1计算,并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M1 = A1 R1 T1 nQft + V(31l1)式中:M1 -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1 -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m2);R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 2);T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n -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Qf-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Lmin);t

13、 -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L)。二、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2计算:M2=A2R2T2 (3112)式中:M2一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2 -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m2)R2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 ); T2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min)。三、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3计算:M3=1.2 A3R3T3 (3113)s式中:M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A3

14、-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m2);R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T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说明本条第一部分是原规范第311条与第3.1.2条的合并与修改。如执行原规范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用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火灾所设辅助泡沫管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对于某些多罐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共存的储罐区可能会导致错误设计,且该条语句表达不通顺。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该

15、罐辅助管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为最大的一个储罐进行设计,避免了上述问题。用泡沫炮或泡沫枪扑灭火灾时,受风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喷出的泡沫会有一定的损失。风力愈大、射程愈远,损失愈大。所以确定泡沫炮、泡沫枪流量时,应将其损失计算在内。出于安全,确定了12倍的参数。第312条 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应为其储罐的横截面积;二、外浮顶储罐,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应为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说明一、本条一款为原规范第321条的一部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所以调整至本节进行一般规定。二、本条二款由原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的部分内容归纳而成。自八十年代初,在发达国家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口(含泡沫产生器),就有罐壁设置和浮顶设置两种方式。近几年我国某些地方采用了浮顶设置形式,本款含采用从浮顶密封上方和金属挡雨板下施放泡沫的泡沫喷射口(含泡沫产生器)浮顶设置方式的保护面积确定。三、本规范引用了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储罐名称,而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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