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幻灯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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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一、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 1、纳税人享有知情权 ; 2、纳税人享有情况保密权 ; 3、纳税人享有税收减免申请权 ;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5、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 6、要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检举权 ; 8、纳税人享有检举、控告征税人的违法行为的权利 ; 9、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 10、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纳税人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权利 ; 11、纳税人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查封、扣押之列 ;,12、纳税人享有补偿多缴税款利息的权利 ; 13、超过法

2、定期限不受追溯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一)税务登记的义务 1、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 2、变更税务登记的义务 ; 3、注销税务登记的义务 ; 4、办理代扣代缴登记的义务 ; 5、报告帐号的义务 ; 6、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的义务 ; 7、妥善保管、使用税务登记证的义务 ; 8、报验税务登记的义务(年审) 。,(二)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 1、设置帐簿的义务 ; 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义务 ; 3、计算税款应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义务 ; 4、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的义务 ; 5、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三)纳税申报的义务 1、按时申报的义务

3、; 2、延期申报须照准的义务 ; 3、缴纳税款的义务 (包括分立、合并应报告税务机关的义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 4、接受纳税检查、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 。,三、税务机关的义务,1、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 2、无偿提供纳税咨询的义务; 3、回避的义务; 4、相互制约的义务; 5、在法定期限内作为的义务; 6、定期公告欠缴税款的义务; 7、退还多收税款的义务; 8、依法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义务。,四、税务机关的权利,1、行政处罚权 ; 2、强制执行权(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4、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3、税收保全权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4、责令限期缴纳权 ;,5、核定应纳税款权 ; 6、合理调整权 ; 7、代位权和撤销权 ; 8、税务检查权 ; 9、核定报送纳税资料权 ; 10、申请强制执行权 ; 11、行政许可权 。,五、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摘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

5、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里要注意:有些招商引资的承诺,有些是经不起检查的,不符合政策的,最终还得按法律规定办。),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6、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违反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

7、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

8、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凭证违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3、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第三节 纳税申报,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

9、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零申报”),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

10、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补充说明:涉外分局要求各单位对建安等重大合同,要报我们备案,要加盖“已课印花税专用章”就是根据这个来的。),纳税申报违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11、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12、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三章 税款征收,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

13、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

14、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

15、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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