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第三部分:增值税的的主要问题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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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4/24,1,增值税的的主要问题及检查,2019/4/24,2,一、征税范围的检查,(一)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注意发票的开具,区分代销与委托代销),2019/4/24,3,(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区县市 ) 国家

2、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上述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2019/4/2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

3、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第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2019/4/24,5,(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4、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个人消费及六、七会计上也为销售)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019/4/24,6,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 (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 (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 (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

5、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2019/4/24,7,2主要检查方法 (1)对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核委托代销业务的真实性,查阅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或协议,重点检查是否构成代销业务,核实纳税人是否将直销业务作为委托代销业务进行核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审查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是否收取货款,收到清单后是否及时结转销售,审查发出代销商品是否超过180天,核实有无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不计销售的问题。检查“应收账款”、“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等

6、账户,核查“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主营业务成本)是否异常。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代销清单、收款、180天熟早原则),2019/4/24,8,(2)对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查代销商品账户、销售资料和往来明细账,查阅相关合同、协议,了解被查单位是否存在代销业务,必要时对受托代销商品采用发函协查或实地盘存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代销收入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或延缓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的问题。 (3)在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

7、售,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审查工商登记情况,了解企业经营机构尤其是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检查“库存商品”等存货类账户,核实机构间是否存在移送货物的情况;核对机构间的往来明细账和银行资金往来凭据;审查销售部门的销售台账、仓库部门的实物账等情况。,2019/4/24,9,(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问题的检查 实地观察或询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用途,分析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审阅“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进一步检查“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若发生额大于当期结转的主营

8、业务成本,说明有可能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账户进行逆向反查,对这些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进行审核,检查其是否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检查仓库发货单,审核是否存在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领用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 审核计税价格,核实有无以成本价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2019/4/24,10,(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的检查 重点审阅“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借方的对应账户是否是“原材料”、“库存商品

9、”等存货类账户,核实企业有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和分配给股东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事项;如果有,查阅相应业务的记账凭证,再对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检查纳税人用于投资、赠送或分配的货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 税务稽查重点:到工商局抄资料,看企业接受投资中有多少是设备和货物,然后到投资方去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19/4/24,11,(二)混合销售行为 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

10、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2019/4/24,12,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

11、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2019/4/24,13,混合销售行为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将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

12、所,了解有无混合销售业务。 (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实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项目是否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除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外,有无将一项混合销售业务分割成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别核算的情况。,2019/4/24,14,(4)对于建筑业混合销售,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应审核建安预决算书和货物的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压低混合销售中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价格,提高非应税劳务价格,从而少缴税款的问题。 (3)审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将收取的混合销售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2019/4/24,15,(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

13、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2019/4/24,16,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货物或应

14、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主要检查方法 查阅工商登记情况,采取询问、实地观察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有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以及费用类账户,审核兼营非应税业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019/4/24,17,二、销项税额的检查,(一)政策依据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5、。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40号、河北7号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019/4/24,18,(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

16、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当天。,2019/4/24,19,2. 销售额与价外费用 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019/4/24,20,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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