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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一轮消费价格指数基期更换工作展开时间:2005-03-22 根据我国现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2005 年国家统计局将开展新一轮流通消费价格指数基期更换工作,即要将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计算基期由现行的 2000 年更换为 2005 年。这是继 2000 年我国首次编制居民消费价格定基指数以来,流通消费价格统计领域又一次重大制度方法的改革和完善,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通消费价格统计工作,保障我国价格指数数据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国家统计局一项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和需要较多投入的重大工作。 该项工作具体包括:一是要根据近年来城 乡居民消费结构的最新变
2、化,调整并制定新的流通消费价格调查商品(服务)目录;二是要根据新的目录要求,重新调整和完善价格采价点;三是要收集权数基础资料,开展权数典型调查,重新测算新一轮流通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权数;四是要按照新的调查目录,从 2005 年 1 月开始采集新增规格品种的基础价格数据。 为适应新一轮指数基期更换的需要,国家 统计局在广泛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局内有关业务司(队)以及基层城调队意见的基础上,目前已完成了对现行流通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商品(服务)目录(包括居民消费价格、商品零售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三部分)的修订,并编写了新增条目的指标解释。考虑到价格指数序列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本次修改原则上不对现行目
3、录中中类以上条目进行调整,即只限于对基本分类层次指标进行调整,并根据近两年来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最新变化,重点对教育、医疗和居住类项目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与此相关的其他工作也已及时布置和开展 入世后,为便于与国际对比,从 2001 年 1 月起,国家统计局开始计算和发布五种新的消费价格指数:定基价格指数、月环比指数、月同比指数、累计比指数和与上年 12 月比指数。附注:1、指标解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 简称 CPI,是度量居民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随着 时间变动的相对数, 综合反映居民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2、统计范围:全国居民消费
4、价格指数(CPI)涵盖全国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262 个基本分类的商品与服务价格。数据来源于全国31 个省(区、市)500 个市县、6.3 万家价格调查点,包括食杂店、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以及农贸市场与服务消费单位等。3、调查方法:居民消费价格原始数据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直接派人到调查网点采集。4、从 2011 年 1 月起,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开始计算以2010 年为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序列。这是自 2001 年计算定基价格指数以来,第二次进行例行基期更换,首轮基期为 2000 年,每五年更换一次,第二轮基期为 2005 年。5、根据 2010 年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数据和有关部门调查数据,自 2011 年 1 月起,对 CPI 权数构成进行了例行调整。采用新权数计算的 10 月份 CPI 同比涨幅为 5.495%,环比涨幅为 0.093%;采用旧权数测算的 10 月份 CPI 同比涨幅为5.606%,环比涨幅为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