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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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一、寻衅滋事罪 (一)特征 1、客观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主观动机是追求精神刺激,填补内心空虚,争强好胜,施威逞强,向整个社会挑战。,寻衅滋事罪案例,2006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卫因赌资与赵某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多人到场解决矛盾。杨卫找赵某未果,却看到赵某的朋友李某在旁,遂上前殴打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左腰部、臀部等处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

2、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 判决结果:寻衅滋事罪,(二)认定 1、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有无相应的事件起因 故意致人重伤以上,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与抢劫罪的界限。 (1)客体方面;(2)主观方面;(3)客观方面时间、地点、手段;(4)在和被害人的关系上;(5)在财物数额上; 3、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一个理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没有辱骂孙某,但孙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党某、乔某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党某、乔某不分青红皂白对杜某进行殴打,分别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对

3、杜连砍数刀。孙某在明知打错人的情况下未对党某、乔某进行制止。经鉴定杜某属于轻伤。,抢劫、敲诈、寻衅滋事,2003年6月21日晚12时许,在一拉面馆内,被告人冷某结帐后,将装有37元钱的包放在桌上后离开,适逢附近饭店的两名厨师来到拉面馆,其中一位厨师陈某动了一下冷某的钱包,被冷某发现,冷某遂找来王某,以“动别人钱包,没有规矩”为由,与王某一起殴打陈某。陈某所在饭店的老板杨某赶来劝解。冷某、王某便以“包内有137元”、“带他(指陈某)到派出所”等语言要挟陈某赔偿200元。,抢劫、寻衅滋事,2003年4月5日夜,被告人刘某、赵某、黄某等人预谋后,驾车到一公路收费站(事业单位)。刘在车上威胁收费站执勤

4、的王某,说来收费站收点过路费花,并让同行的赵某等人将该收费站的另外两名收费人员撵走,让他们把发票及收的款都带走,离开收费站。后刘某、赵某坐在收费站窗口自行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共计3000元,不给司机开发票。收费4小时后,被告人刘某等人离开。 判决结果: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不构成犯罪,今年春节期间,沈某因到亲戚家有事路过本组村民王某家门口时,被王某招呼到其家中,双方谈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时意见不一发生争吵,王某拿起小板凳欲砸沈某,被王的妻子及儿媳劝阻。沈某觉得新年里被王某喊到门上要打,很丢面子,便打电话给女婿、儿子、外甥等人,要他们立即回家帮自己出口气,后沈某的女婿、儿子、外甥等人手持棍

5、棒到王某家将门踢开并冲进屋内砸坏了王某的桌子、锅灶、碗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13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特征 1、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客观行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3、主观上:要求明知。,(二)认定 1、两种特殊情况的共同犯罪认定 (1)事先有通谋的事后行为共同犯罪 (2)在本犯犯罪既遂前的事中行为共同犯罪 2、本犯不构成犯罪,盗窃共犯、转移赃物,汤甲、汤乙乘坐杭州开往上海的直达长途汽车,途中汤甲趁乘客方某不备,窃得方某放在一只黑色公文包内的人民币4万元放入自己包内,之后又取出赃款用报纸包好交给汤乙,汤乙将报纸包着

6、的赃款放至另一座位上方行李架上。方某在途中发现钱款被窃即向有关人员报失,车直达上海沪太路长途汽车站后,接警的公安人员根据乘客指认将两人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三、窝藏、包庇罪 (一)行为特征 窝藏使人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 包庇作虚假证明 (二)认定 1、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2、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2004年11月7日1时许,羊壮华、覃海松与林日红(已判刑)一起在林日红家的前楼客厅玩。其间,林日红去后楼客厅时,发现其弟林日明在打骂母亲。林日红劝母亲上楼后,开始指责林日明。林日明恼怒,追打林日红,并拔出弹簧刀指着林日红,后刀被林日红抢下。缠斗

7、中,林日红持该刀朝林日明身上乱刺,致其当场死亡。事后,林日红返回前楼,借用覃海松的小灵通叫周赞球开车过来,并借故支走了覃海松。林日红还将杀死弟弟林日明的情况告诉了羊壮华。之后,林日红返回后楼,用雨衣和包装袋包裹好林日明的尸体。不久,周赞球驾车来到了林日红家后门口。林日红遂叫羊壮华帮忙,将林日明的尸体,从后门抬出,放上了周赞球的后车厢,还放进了锄头、铁铲,后周赞球驾车载着林日红、羊壮华离开。途中,林日红把其杀死林日明和准备前往别处掩埋尸体的实情告诉了周赞球。车开至一水库码头附近的坡地停下,林日红用锄头挖坑,羊壮华用铁铲帮忙。坑挖好后,林与羊一起把尸体从车厢抬下掩埋,之后将锄头、铁铲丢进了水库。完

8、事后,三人坐车来到一桥下,林日红和羊壮华清洗了车厢上的血迹,并把血衣及作案的匕首丢进了水沟。随后,三人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羊壮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2006年4月2日晚,金钰锐伙同金海兴(均另案处理)在北京舒驰美德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抢劫杀人,在清理案发现场时,担任该公司保安员的被告人常保三指使二人将沾有血迹的树叶运走。在金钰锐、金海兴将被害人康红川的尸体运走掩埋并逃离现场后,常保三向本单位负责人谎称康红川失踪,并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出具虚假证言,掩盖金钰锐、金海兴的罪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判决结果:包庇罪吸收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01年9月9日, 刘元厂的儿子刘前坤伙同本村几个小青年,

9、 将邻村青年冯某活活打死,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前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于2002年7月初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7月15日这天, 刘元厂将事先写好的串供信藏匿在牙膏瓶里, 以给刘前坤送生活用品为由, 通过看守所交给儿子刘前坤, 串供信要刘前坤否认原来的供述, 就说以前的供述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其严刑逼供的结果。刘前坤在拆看父亲送过来的串供信时被同号的疑犯发现并检举。,第七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案的认定,一、故意伤害罪 1、伤害故意的认定 A、鉴定结论 B、其他情节 (起因、部位、工具、力度、频率、其他因素) C、伤害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情况 2、故

10、意伤害致死的认定 A、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B、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C、伤害对象与致死对象是否一致,一耳光致人轻伤案,2003年,甲正在家里为无钱发愁时,被害人张某和其妻王某到甲家索要122元的运输费,甲某提出延迟几日,张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并引来许多人围观。甲某认为张某让其当众出丑,感到十分气愤,便顺手朝王某的左脸部打了一个耳光,张某也将甲家的部分生活用品砸烂。后在周围人的劝阻下平息。王某被打后感到左耳听力出现下降现象,经法医鉴定,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二、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有无伤害的故意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有无杀人的故意,

11、介入被害人自身行为的案件的认定,2004年7月12日傍晚,张某与周某在发廊里因琐事争吵起来,周某一拳朝张某脸上砸去后跑离发廊,张某被砸得牙齿脱落嘴角流血,随即追赶出来。周某看到张某正紧追其后,且张某不停地从地上捡起石块扔向自己,周某不顾一切的欲逃离。当周某从巷道口跑出欲横穿一交通主干道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撞倒在地,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认定要点: 1、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 3、行为人事先能否预见到危害结果以这样一种形式发生,1999年6月20日,农民范某酒后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在公路上行驶。柴某突然横穿公路,造成范紧急刹车避让,引起范的不

12、满并与柴发生争吵。刘某听别人说其父与范发生纠纷,遂拦下一辆自行车追赶范某。范见有人追赶,便驾车对刘某进行挤撞,将刘挤到路旁一麦秸垛处时,刘某扒上三轮车。范某见刘上车,减速停顿后又加速行驶。刘某上车时,遭到范某的妻子的阻拦,发生吵骂和厮打,刘用拳头照范某妻子的头部猛打之后威胁让范某停车。范怕后边村民追上对自己不利,便驾车继续行驶。刘某见范不停车,便跳车摔倒在路上。范某仍未减速驶离现场。刘被随后赶来的群众送往医院治疗,9月17日因治疗无效死亡。经公安刑事技术鉴定,刘系受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本案认定要点: 1、行为人能否预见到被害人会跳车 2、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3、受害人跳车是

13、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4、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王海系吉水县某派出所干警,其与妻子陈霞感情一直不和。2002年4月3日晚7时许,两人又因琐事吵口。争吵中,王海对陈霞说:“我讨厌死你了”,陈霞说:“过得没劲,我不想活了”,王海说:“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块死掉吧”。王海说完即把手枪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陈霞一块自杀。陈霞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死,我怕啥?”,并两次上前夺取王海的手枪未成功。王海持枪入卧室,并对陈霞说:“要死一起死,你给家里写个话”。陈霞便开始写遗书,王海在陈快写完时也写了遗书。随后,王海即取下了一颗子弹上膛。,陈霞见状又从王海手中夺枪,王不让,并把手枪放在地上

14、用脚踩住。陈霞见抢不到枪,便提出与王海上床休息一会儿。王海表示同意,并上床躺在里边,但没把枪捡起。晚上十一时许,陈霞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做饿死鬼”,王海没做声。陈霞下床后,捡起地上手枪,对准自己胸部击发,当场倒地身亡。王海见状立即喊邻居伍等人前来查看,同时退出枪中弹壳,把枪装入枪套。,今年3月,出租车司机甲路过一公交车站招揽顾客时,发现某女乙(17岁)在等车,就招呼她坐自己的出租车,并言明跟公交车一样价:一元。乙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上。甲主动与其聊天,到了一个路口,按照乙的指示,本应向左拐,甲却没拐,继续朝前开,并跟乙解释说,他的车是黑车,左拐的那条路线有人查车,从前面绕一下再拐向乙要去的

15、地方。结果到了再一次该拐之处,甲仍旧朝前开,眼看着已快驶出城区,乙反复申明要下车,甲置之不理。无奈,乙从车窗爬了出去。甲驾车逃走。经鉴定,乙为轻伤。,被告人陈智勇和被害人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等人同在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43号院西侧楼房暂住。2004年4月13日,陈智勇酒后回到该楼3层楼道处时,因故与费春林、路忠、樊士方、庞永生等人发生争执,费春林对陈智勇进行殴打,后被他人劝开。陈智勇图谋报复,遂纠集张坤(另案处理)等人返回到上述地点。陈智勇和张坤持刀破门强行闯入费春林、路忠、樊士方暂住的该楼325房间卧室内,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由于害怕,从3层的窗户跳下,最终造成路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

16、死亡,费春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樊士方轻伤。 判决结果:故意伤害罪(致死),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时间长短 2、有无殴打等其他情节 二、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暴力致死致伤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非暴力加重情节 三、劫持人质向第三人索要债务行为的认定 索债数额与债务数额相差悬殊的,以绑架罪论处,劫持人质索要欠款案,武汉个体户张某作生意欠河北个体户白某货款6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索要未成。1995年1月19日,白某邀约了于某等五人,携带手铐,一瓶“舒乐安定”,乘出租车来到武汉。先到张某家要钱未果,当晚将张某骗出,与同伙将其劫持到出租车上,沿107国道朝回开。途中,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等人对张进行殴打,并用手铐铐住张的双手,张某在呼喊时,白某迫使其吞服舒乐安定9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嗣后,见张没有。,动弹,白某等人对张某进行人工呼吸,感觉张某仍无呼吸和心脏、脉搏跳动,认为张已死亡,遂将车从国道岔入一个路段,将张某抬入一涵洞内的泥水中,后驱车离开现场。三日后,张某被人发现死于涵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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