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规则及绿色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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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环境规则及绿色贸易壁垒,展示者:赵紫涵,WTO环境规则及绿色贸易壁垒,一般例外规则:GATT第20条,宪法性规定:WTO协定序言,特别法规则:SPS协定有关条款,技术标准规则:TBT协定有关条款,4,1,2,3,WTO环境规则,WTO环境规则及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表现,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影响,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制度,健全环境贸易立法,4,1,2,3,绿色贸易壁垒,第一章 WTO 环境规则主要特点,保护环境的必要措施的典型特点是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是健康为目标,所以多边贸易体制下所有与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有关的一般例外规则、卫生检

2、疫规则、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规则等均可称为WTO环境规则。,第一章 WTO 环境规则主要范围,1.一般例外规则 这类规则主要包括GATT第20条以及根据给条内容及其模式而延伸至WTO其他协定的有关规定,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第8条第2款(c)关于不可诉补贴的一般例外条款;农产品协定(AOA)中序言部分的原则性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第14条中的一般例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条对于发明专利授权的一般例外规定等。,第一章 WTO 环境规则主要范围,2.宪法性规则 这类规则主要包括WTO协定序言部分有关规定,即“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

3、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第一章 WTO 环境规则主要范围,3.特别法规则 这类规则包括农产品协定(AOA)中在农产品领域对于环境的补贴的规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即SPS协定)序言、第2条、第3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等。 4.技术标准规则 技术标准主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中的序言、第2条、第5条中的一系列有关规定。,二、一般例外规则:GATT第20条,(一)GATT第20条内容及解释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

4、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g)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同一措施;” 严格的前提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即不得构成“任意的”、“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是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二)案例:美国汽油标准案,申诉国:委内瑞拉、巴西 被诉国:美国 时间:1996 简要案情:美国环保局为了执行空气清洁法,制定了“标准规则”。1990年美国对空气清洁法进行修改,确定了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料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水平,并将“标准规则”适用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

5、以及进口商。根据该“标准规则”国内企业参照1990年销售的汽油为基础而设定企业单独基准,而对进口商则必须参照法定基准适用这一规则。 巴西、委内瑞拉认为美国这一项规定违反了GATT非歧视待遇原则,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美国则认为,标准规则属于GATT第20条(b)、(g)款例外。为此双方诉至WTO。,(二)案例:美国汽油标准案,裁决结果:专家组认为,汽油规则主要是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其政策目标属于第20条(b)款范畴,对此争端双方并无分歧。但专家组对进口汽油受到低于国内汽油的待遇是否是实现政策目标所必须进行了考察,认为基准确立的方法可以采取与总协定相一致的和较少不一致的方式适用于进口经营的企业,

6、美国没能够证明措施的必要性,因此,专家组判定该措施不符合第20条(b)款的要求。 至于基准确立方法是否适用第20条(g)款规定,专家组认为,清洁的空气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属于第20条(g)在款的政策范畴。但对于基准确立方法,专家组并没有看到给予具有相同化学性质的进口汽油以较低的待遇与美国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之间的关系,给予进口汽油以不低于美国国内汽油的待遇并不影响汽油规则所要达到的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水平。因此,不能认为对进口汽油给予较低待遇的基准建立方法是主要针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保护,最终裁定美国的基准建立方法不属于第20条(g)款的措施。,三、宪法性规定:WTO协定序言,(一)WTO协定序言的有

7、关内容及其解释 认识到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需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作为宪法性规则,该序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均衡原则等逐步或正在成为普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在WTO有关贸易与环境争端案例中得到进一步阐释。,(二)案例:“美国禁虾案”,申诉国: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 被诉国:美国 简要案情:美国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将

8、所有在美国水域出现的海龟列为濒危和受到威胁的物种加以保护。1987年美国根据该法发布规章,要求所有美国拖网虾船在规定地区捕虾时使用批准的海龟驱逐器和对拖网时间进行限制。1989年美国公共法第609节颁布,根据该节规定,不迟于1991年5月1日对采用有害海龟的技术捕获的海虾禁止进口。 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认为美国公共法第609节及其执行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和第13条第1款,且不属于GATT1994第20条(b)、(g)例外,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二)案例:“美国禁虾案”,裁决结果:专家组在对该案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认为,美国的措施明显构成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威胁,并且在采取单

9、边措施之前,美国没有进行任何努力争取谈判解决,因此,专家组判定美国的措施不属于序言允许的措施范围,并无需再对美国的措施是否属于第20条(b)、(g)款进行检验。 对于专家组的报告美国提出上诉。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的裁定和其中包括的解释性分析构成法律解释上的错误,为此,上诉机构对美国是否属于20条的措施重新进行审查。上诉机构机构经过审查做出最终报告,推翻了专家小组报告中有关美国609条款不属于第20条(g)的规定。但是上诉机构报告中通过详细的事实分析最终认定美国国务院在实施609条过程存在如下无端和不合理之处:,(二)案例:“美国禁虾案”,裁决结果: (1)美国国务院认为609条款表明美国要求虾

10、及虾产品出口成员体采取同美国一直的捕捞和海龟保护的政策这显然是对其他成员方的立法自主决策过程产生了不合理的干涉。 (2)不考虑各成员体实际情况而要求处理成员体均统一装备使用TED(海龟脱逃器),这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明美国的政策是适当的。 (3)依据美国国务院的实施方式,即使各出口商根据美国规定的方法进行捕捞,但若出口所属成员体不适用TED,美国仍可能拒绝从该出口商方出口。这也从另一方显示出美国实质上更关心的是迫使他国采取与美国一致的政策,而并非确保进入美国市场的虾及虾制品不对海龟造成威胁。 ,四、特别法规则:SPS协定有关条款,(一)SPS协定有关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解释: SPS协定是乌拉圭回合

11、谈判所产生的新协定之一,全称为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制定该协定的基本目标是“维护各国政府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水平提供健康保护措施的主权,同时确保该主权的实施不会导致保护主义的滥用和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限制。”,四、特别法规则:SPS协定有关条款,(一)SPS协定有关条款主要内容及其解释: SPS协定序言中指出:“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或实施的必需的措施,”并且“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植物卫生状况”和

12、“不需要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适当保护水平;”同时序言最后特别提出本协定的主要内容是“期望对适用GATT1994关于适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特别是第20条(b)款的规定详述具体规则”。 因此,从法律位阶上讲,可认为SPS协定是WTO协定和GATT第20条(b)款的下位法或特别法。,四、特别法规则:SPS协定有关条款,(一)SPS协定有关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解释: 该协定第5条主要规定了风险评估规则和适当保护水平的确定,并将其扩展到产品加工和生产方法(即PPM标准),该协定第5.2条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从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查、

13、抽样和检验方法;特定病害或虫害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建议或其他处理方法。”该协定第5.7条规定了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的措施实施问题,其主要内容为:“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信息,临时采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此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须的额外信息,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据此审议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一规则事实上体现了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在当前科学技术无法确定其对环境的准确危害时如何防范环境破坏可能对人类带来潜在威胁具有重要的意义。,

14、(二)案例:转基因农产品案,“转基因农产品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第一个关于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案件。 起诉方: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 被诉方:欧共体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13日,美国和加拿大首先请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内容涉及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所采取的对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的农产品和食品具有一定影响的某些措施。关于欧共体层面的措施。美国和加拿大认为,自1998年10月起由欧共体对生物技术产品批准程序的“事实上禁止” 所谓“事实上的禁止”,在此是指这一禁止并未成为正式规定出现在欧共体的法令和指令之中,但在事实上却存在着这一效果或情形。阻碍了从美国和加拿大的农产品和食品进口;从欧共体成员国

15、层面来说,美国和加拿大则认为部分欧共体成员国对生物技术产品施行了禁止销售和进口的措施,即使这些产品已经取得了欧共体委员会的销售和进口许可。2003年5月14日,阿根廷就同一事项先欧共体提出磋商请求2003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跟别请求成立争端解决专家组。,(二)案例:转基因农产品案,评析: “转基因农产品案”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和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的欧共体以及成员之间针对生物技术产品贸易引发的长期矛盾激化的结果,该案的审理和裁决对于国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未来趋势,尤其是对于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转基因技术及其

16、带来的科学不确定性了解甚少,如何合理利用基因重组技术提高生产率但又不会对其国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这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也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社会课题。,(二)案例:转基因农产品案,从1992年里约宣言提出风险预防原则以来它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并在一系列多边环境协定中得到了肯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2003年9月,专门处理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多边环境协定卡特赫纳安全议定书与欧共体转基因管理法律相似,也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并要求将该原则观测贯彻与实施之中。 近年来,国际环境法律原则几经演化,很多原则已经超越了环境保护的范畴,其内涵和外延都在扩大,着对于更好地理解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的一些主要学者起草的一项宣言列举并定义了可持续发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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