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官考试培训幻灯片基本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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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文良成 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房地产管理 基本制度与政策,目 录,第一部分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二部分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三部分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部分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 了解: 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 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熟悉,注意: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制度,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管理,房地产转让 了解 概念: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

2、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特征: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即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转让的条件: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采用排除法予以规定。,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情形 掌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T39规定;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进行登记的;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掌握,1予以受理 2不予受理, 持相关文件 提出申请并申 报成交价格,签订书面 转让合同,1办理登记手续,核发权属

3、证书 2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房地产转让程序,房管部门 对之审查,掌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移给新的受让人; 无论转让几次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变; 受让人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掌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变划拨为出让,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划拨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金; 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

4、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7种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T23】,熟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9号),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销售,商品房现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掌握,掌握,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

5、可制度。 注意:按照建房201053号文件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商品房预售,1、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注意: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中禁止的行为 掌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

6、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一房二卖或多卖);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掌握,合同主要内容(采用示范文本),1,计价方式(按套计价;按套内面积;按建筑面积),2,误差处理方式(以3%为限处理),3,中途变更规划、设计(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4,5,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算),5,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法释【2003】7号,释义(共28条),理解:该解释溯及既往,到房地产

7、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合同 要点: 1、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第2、6条) 2、销售广告可成为合同内容(第3条) 说明和允诺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认定 3、认购书、订购书、预定协议的效力(第4、5条) 订金与定金;定金罚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 担保法: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 4、五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第8、9条) 5、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第14条) 6、违约金的问题(第16、17条) 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承担违约责任;以30%为限,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金龙花园”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发放VIP卡。根据其销售中心的宣传广告,“金龙花园”1号楼东面为停车场,

8、西面、北面为绿地,南面为人工湖,其销售价格为5400元/。后因1号楼销售一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遂将1号楼东面建成2号楼,南面建成3号楼。1号楼购房者发现后,要求按欺诈撤销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款。 问题: 1、1号楼的销售广告内容是否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2、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能否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第四节 房屋租赁管理,参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房屋租赁条件(不得出租情形) 熟悉,1、违法建筑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筑强制标准 3、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 4、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原42号令禁止出租的有: 1、未取得房

9、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查封的 3、共有人未同意的 4、抵押权人未同意的 5、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规定的,住房出租的规定 熟悉,参见办法第8条 1、不得将房间分割出租 2、厨房、卫生间、储藏室不得出租给人员居住,租赁备案对资料的审查 熟悉,参见办法第16条 完全的形式审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熟悉,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所有权转让-不破租赁 2、先出租,后抵押-不破租赁(担保法司法解释65条) 3、先抵押,后出租-击破租赁(例外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第1款),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熟悉,合同法第230条 1、共有人的优先权和承租人

10、的优先权 案例 甲乙共同购买了一门面,出租给丙。租赁期限内,乙嫌门面租金过低,欲以5000元/价格转让自己名下的门面。甲、丙均想购买。 问: 甲、丙谁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条件: a、同等条件是价格条件 b、承租部分房屋的,未达到整栋的50%以上的,不享有整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第五节 房地产抵押管理 掌握,一、房地产抵押的条件 1、 “地随房走”。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来源不限】 2、地上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是出让土地 3、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情形,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掌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原建设

11、部令第98号)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问题,物权法第184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如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等);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2、。(国家机关财产;违法、违章建筑;宗教财产等),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14项 )掌握,重点: 1、抵押人可将几宗房地产一并抵押,也可将一宗房地产分割抵押; 2、以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3、学校、医院、幼儿园,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4、以具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房地产抵押,债务履行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的剩余年限; 5、不得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尚未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的内容。,最高额抵押权 掌握,(一)概念:物权法

13、第203条与担保法第59条的区别 (二)特征(与一般抵押的区别) 1、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2、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 3、担保的债权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抵押权设立时,债权未发生 问题:担保法第52条是否有效?,掌握,(三)特殊规则 1、此前已存在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协议转入担保范围 2、在担保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3、在担保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债权内容, 但不能对其他抵押权人不利。,掌握,四、房地产抵押合同 1、为要式合同 2、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物权法第172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

14、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致担保法第5条第1款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注意: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掌握,五、房地产抵押登记 1、该登记是强制性的,且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2、区分登记的效力和合同效力 区分原则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区分了登记的效力和合同效力 。 (物权效力)(债权效力) (2)未办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一房多卖情况下合同有效)。,房地产抵押登记,(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

15、,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附条件或附期限)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 注意:根据区分原则,原担保法第41条无效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的效力 掌握,抵押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亦即就抵押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效力: 对内优先:抵押权之间冲突的,顺位清偿 对外优先:抵押物被查封、执行时,优于执行的债务清偿,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熟悉,1、抵押权实现方式 当事人协议实现: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应参照市场价格) 通过法院实现:拍卖、变卖 2、清偿顺位: 已登记未登记; 先登记后登记 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 诉讼时效:普通时效、特殊时效、执行时效,练习题,单选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A)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2、购买商品房合同当事人应当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作出约定,保修期从(D)之日起计算。 A. 竣工 B. 综合验收 C.合同生效 D.交付,练习题,3、下列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说法,错误的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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