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幻灯片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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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方法,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及类型,什么是重复征税? 课税客体角度: 重复征税是由对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多次课征所引起的 课税主体角度: 对同个纳税人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多次课征,叫做重复征税。即使是把税落实在不同纳税人身上,只要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多次课征,也叫做重复征税,什么是重复征税?,课税权主体角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课税权主体的交叉课征所引起的;但是,即使在同一课税权主体的条件下,也有可能引起重复征税的发生 概念: 重复征税指同一课税权主体或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

2、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收。,重复征税的类型,重复征税按其不同性质,可以划分为: 税制性重复征税 法律性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税制性重复征税,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复合税制所造成的重复征税。一个国家除非是实行单一税制,否则,只要是实行复税制,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法律性重复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法律上

3、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权力原则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假定有两个课税权主体甲与乙,甲是采取归属征税原则,乙是采取从源征税原则。今有归属于甲管辖的某纳税人前往乙地运销货物,取得了销售所得。这时,甲按照归属征税原则,要向某纳税人的这笔销售所得征税;乙按照从源征税原则,也要向这个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销售所得征税。由此就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 法律性重复征税,多半是在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重复课征的条件下发生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典型的例子是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征税 从法律的观点来说,母子公司是分属不同经济实体的纳税人;子公司的利润和母

4、公司分得的股息,也是分属不同经济实体纳税人的所得。因此,要分别对属于不同经济实体纳税人的利润和股息进行征税 从经济的观点来说,子公司的利润是母公司分得股息的源泉,因此利润与股息出于同一个经济渊源 经济性重复征税,多半是在不同课税权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重复课征的条件下发生的,重复征税的类型,重复征税按其发生的范围,可以划分为: 国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如果没有其他条件影响,单纯的税制性重复征税,一般只能是发生在某一个国家的范围以内,而不致扩展到国际的范围内 法律性重复征税是由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采取不同征税权力原则所引起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如果是分

5、属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那么,由此而发生的重复征税,就必将进入国际的范围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由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可能是共处在同一个国家,也可能是分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如果是前者,那么由此而发生的重复征税,将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以内;如果是后者,那么由此而发生的重复征税,就势将越出一国而进入国际的范围,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其实质是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征税权主

6、体的非同一性 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 纳税客体的同一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标准,可分为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与事实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以涉及征税范围的大小为标准,可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及影响,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国际重复征税的经济影响,使跨国纳税人担负了沉重的纳税义务 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发展 对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方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则: 属地优先原则

7、优先承认收入来源国的征税地位(地域管辖权优先),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单边方式 双边方式(应用最广) 多边方式,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单边措施,扣除法 减免法 免税法 抵免法,扣除法,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根据扣除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已负担国外税收的跨国所得仍要按本国税率征税,只是应税所得可被外国税额冲减一部分,因此,扣除法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扣除法,例: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率

8、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 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70309)40 36.4(万元) 该公司共负担税额936.445.5(万元),减免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显然,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的税率越低,越有利于缓解国际重复征税。但由于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已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减低的税率征税,而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它与扣除法一样,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减免法,例: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

9、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境内所得税率为40,境外所得税率为2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 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70403020 34(万元) 该公司共负担税额93443(万元),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予征税,而仅对来源本国内的所得征税 由于免税法使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从而使纳税人只须负担国外的税收,因此它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免税法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做法: 一是全部免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

10、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 二是累进免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免税法,例: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税率为35,应税所得81万元100万元的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 全部免税法:甲国应征税额7035 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甲国应征税额7040 28(万元) 为了税负公平,实行免税法的国家一般都采取累进免税法,免税法,优点:计算简单,能够

11、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 缺点: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自己的征税权,抵免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抵免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境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 例: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 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10040931(万元) 该公司共负担税额93140(万元),抵免法,

12、抵免法可以有效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由于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因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享受单边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待遇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就其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在本国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必须是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来源所得或境外财产 向有关外国政府缴纳的必须是税,而不是费 向有关外国政府缴纳的必须是同类税种 必须是实际已纳税的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或多边措施,当各国居民身份或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冲突时,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协商,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对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实施范围加以规范,是

13、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途径 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2、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明确居住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和适用的税种范围,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顺序: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住所 (4)国籍 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经营所得:常设机构标准 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没有统一的规范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居住国征税 投资所得: 股息、利息: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权 特许权使用费:没有统一的规范 财产所得: 动产所得:没有统一的规范 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征税,练习题5,(1)A公司共纳所得税 =550*30%+800*35%=445(万元) (2)A公司共纳所得税 =550*30%+(800-550*30%)*35% =387.25(万元),练习题6,(1)向甲国缴税 =800*40%=320(万元) (2)向甲国缴税 =800*5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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