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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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1,法 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第二章 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2019/4/23,3,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4,一、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及学说 (一)概念 1、表述语词:诉讼模式、诉讼构造、诉讼形式、诉讼结构、诉讼类型等 2、定义 第一,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定义 又称刑事诉讼形式、刑事诉讼模式或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

2、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地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5,第二,学者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的定义 认为应当使用刑事诉讼构造取代刑事诉讼模式一词,并指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 第三,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定义 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定义 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

3、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6,(二)关于诉讼模式的主要理论学说,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模式理论,就是通过建立理想模型的方法,求得对诉讼程序进行认识、描述、分析和评价的工具 。 1、法国学者埃斯曼的三分法理论。 人类所有的诉讼制度都起源于弹劾式诉讼,后来又变迁到纠问式诉讼,而近代又在很多方面回归到弹劾式。,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7,2、帕克的“两个模式”理论。 帕克将刑事诉讼分为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的理论前提在于假设刑事诉讼首要的目的在于镇压犯罪行为。这一模式偏好非司法程序胜过正式的司法程序,警察官员被赋予极大的权力而几乎不受任何法律机制的阻碍,法院的正式审判

4、则尽可能后延。在犯罪控制模式之下,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通常实行有罪推定; 正当程序模式就像障碍跑式的运动场,程序中每一个连续的阶段都被设计为防止将嫌疑人送入下一程序阶段的障碍。正当程序模式并不反对预防犯罪,但是该模式视个人自由重于社会安宁,对国家官员的权力总是予以限制,从而在诉讼中对政府、尤其是警察的权力设置了诸多限制。,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8,3、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他指出,帕克所讲的两个模式实质上一种模式,即争斗模式,正当模式应是家庭模式。帕卡将被告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所谓不可调和性作为其理论前提,这种思考方式是最灰暗的。 家庭模式则象理想的家庭那样,是把利害调整的可能性和爱的理念作

5、为前提的。辩护人与检察官的诉讼活动成为对法院公正裁判的协助性活动,而这将使被告的权利、尊严、人格受到最大的尊重。,对犯了罪的人社会的态度是:“我们爱你是毫无疑问的,但你现在犯了错,我们必须教育你,帮助你改错。”,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9,4、达马斯卡的诉讼模式理论,达马斯卡(Mirjan Damaska),出生于南斯拉夫,后移民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比较法学研究数十年,并兼任美国比较法学会会长。1973年,达马斯卡发表的对定罪的证据限制:刑事诉讼的两个模式一个比较的研究一文,影响深远。1986年,他出版了正义之脸与国家权威一书,首次对政治因素对诉讼程序的影响进行了总结和概括

6、,从而将对诉讼模式的分析推进到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10,控诉、辩护、审判三者的地位和关系 (诉 讼 模 式) 诉讼风格 诉讼目标 决定 决定 司法官僚结构 意识形态,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11,对于司法官僚结构,达马斯卡建立了两种理想的模型: 第一,等级模式(Hierarchical Officialdom)。在这种模式的司法官僚结构之下,法官往往由等级分明的专业法官组成,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强调不平等的特征。 第二,同位模式(Coordinate Officialdom)。与等级模式相对应,同位模式的司法官僚结构由未受过法律训练的外行人组成法官。,

7、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12,对于主导诉讼的国家意识形态,达马斯卡也建立了两种理想的模型: 第一,放任自由主义(Reactive Ideology)。国家没有自己的意志,所以也不会强迫所有的国民尊崇自己的意志。国家的职责仅仅在于为社会的交往提供一个框架。政府通常被称为最小主义的政府,其职责仅仅在于保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不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的纠纷。 第二,积极行动主义(Active Ideology)。在一个积极行动主义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无论国家还是政府都被视为有自我意识的主体,这个主体有权为社会设定目标,有权定义什么是好的生活,并且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它的意识形态。采用政策 执行

8、模式。,罗德尼案放任自由主义的理解,公判大会政策执行模式,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15,达马斯卡认为,彼此结合,就可以得出四种类型的法律程序: 第一,等级模式的司法官僚体制之下的政策执行程序。 如中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大革命后欧洲大陆国家实行的混合式程序;苏联模式的诉讼程序。 第二,等级模式的司法官僚体制之下的纠纷解决程序。 如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同位模式的司法官僚体制之下的政策执行程序。 如英国古老的以自身信息为基础的陪审团审判程序、大陪审团调查程序以及当代英美积极行动主义的司法程序。 第四,同位模式的司法官僚结构之下的纠纷解决程序。 如英美法系传统的民

9、事诉讼程序。,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16,达马斯卡的理论贡献,第一,回答了诉讼模式形成的原因问题。 第二,解释了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诉讼模式相互交融情形下不一致情形存在的领域以及原因。,司法官僚结构诉讼风格 意识形态诉讼目标,新见解:协商性的公力合作模式与私力合作模式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2版) 司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合作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一、问题的提出 二、帕克和格里菲斯的诉讼模式理论 三、对抗性司法及其局限性 四、最低限度的合作模式 五、协商性的公力合作模式 六、私力合作模式 七、一种新的合作性司法哲学,主要观点:以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为标

10、志的传统刑事诉讼理论, 建立在国家与被告人具有相互对立的诉讼立场的基础之上。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 这种对抗性司法不具有存在的基础, 国家与被告人具有进行诉讼合作的可能。在此前提下, 国家追诉机构与被告人经过协商、妥协而进行的诉讼合作, 具有“协商性公力合作”的特征; 被害人与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则属于一种“私力合作模式”。 相对于对抗性司法模式而言, 合作性司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理论框架, 那就是实用主义的利益观、建立在诉讼合作基础上的司法正义观, 以及独立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第三种法律价值观。,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19,二、早期弹劾式刑事诉讼模式 A

11、ccusatorial Procedure,概念 又称控告式诉讼,是指由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模式。 存在范围 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 形成原因: 国家观念的不发达以及国家暴力的缺席。,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0,诉讼模式的特点: (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 (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 (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4)在弹劾式诉讼中,当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时,采用神示证据制度。,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

12、1,对弹劾式诉讼的评价,优点: 1、明确区分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法院实行不告不理,有利于防止法官的司法专横; 2、诉讼过程实行两造对抗、言词辩论的形式;判决往往能够体现形式上的正义。 缺点: 起诉权完全赋予私人,国家没有专门的起诉机关,不利于及时追究犯罪 当事人负责证据的收集和提供,难以有效的证明犯罪 对疑案采取神明裁判和决斗,过于唯心 。,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2,三、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 Inquisitorial Procedure,(一)概念: 又称审问式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的控告,都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模式。 (二)产生背

13、景 教会专制思想的影响;封建君主专制极权统治的需要。 (三) 产生 1、起源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君主专制时代。 2、欧洲大陆的纠问式诉讼,经历了由教会法院纠问式到世俗法院纠问式的演变。,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3,教皇英诺森三世在1199年的教令中授权法官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之外运用一种新的诉讼形式:纠问程序。教皇在1206年的敕令中更加充分地描绘了这一程序。 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纠问式成为一种常设的教会刑事诉讼程序。 由教会法院向世俗法院发展的原因 纠问制比弹劾制更科学,更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 教会势力很大,影响深远。至16世纪,纠问制在欧洲大陆随处可见

14、。,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4,(四)纠问制的特征 1、达马斯卡对定罪的证据限制:刑事诉讼的两个模式一个比较的研究中归纳了教会法院创设的纠问式诉讼的十大特征: 第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国家的侦查官员在其原先进行的秘密侦查的基础上发动的。 第二,在侦查的第一个阶段,侦查员的任务是确定犯罪是否存在并辨认嫌疑人;一旦嫌疑人确定后,则程序进入侦查该特定嫌疑人的第二个阶段。 第三,通常,被告人在此阶段总是被关押并与外界失去联系。,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5,第四,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证人都在宣誓的要求下单独受到讯问,对讯问的所有回答或其他反应都将制成笔录。 第五,直至侦查进入最后

15、阶段,被告人也不清楚自己被指控的罪名和对他归罪的证据。 第六,在所有严重的犯罪案件中,情况证据(间接证据)都不足以对被告人定罪,惟一“合法”的证明通常就是被告人的口供。 第七,在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拒绝供述,而侦查人员又不能收集到强有力地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则拷打以迫使被告人供述乃是家常便饭。,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6,第八,当侦查人员结束所有的侦查活动后,他会将所有的案件材料(通常称为卷宗)移送法庭以做裁决;法庭程序的进行就建立在这样的卷宗的基础上,而在很多国家法庭基本上不见被告人。实际上,审判并不存在,法庭的功能仅仅在于终结程序。 第九,公诉人即使存在,其存在对于程序的

16、启动、推动和结束也无关紧要。 第十,在众多国家,被告人均不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7,2、我国学者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的特征总结 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被告人是诉讼的客体,实行有罪推定 秘密进行侦查和审判,采用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 刑讯合法化、制度化,实行法定证据制度,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8,对纠问制的评价,优点: 强化了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打击犯罪。 缺点: 一是造成法官先入为主,独断专行; 二是以野蛮和残酷的刑讯来替代弹劾式诉讼的迷信和原始的神明裁判,仍然难以求得案件的真实; 三是将被告人作为诉讼客体,剥夺其辩护权利和机会,难免冤错,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2019/4/23,刑事诉讼模式,29,四、近现代的诉讼模式,共性: 1、司法独立 2、控审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 3、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4、实行公开审判,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5、奉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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