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_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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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公司法 (一)概念 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 (二)特征 有限责任; 法人企业; 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 享有法人财产权,依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民间法人自治、自由的社团法人。 (三)种类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本国公司、跨国公司、外国公司; 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多人公司; 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2,(四)公司法 规范、调整有关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程序 1.条件 股东人数150人;(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

2、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任教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内容可繁可简,如一人公司); 有名称、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有公司住所;(登记、管理、上税) 2.股东的出资方式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 土地使用权 其他债权、股份、劳务、姓名权、特许经营权等。 依此出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法律允许、依法可转让、可用货币作价、不违反法律规定。,3,3.出资的交付 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权利; 评估 办理变更登记 4.交付时间 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时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实

3、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投资、金融、保险等行业。,4,5.章程的内容、效力及制定、修改、无效 (1)章程的内容分法定和自定 法定项目见公司法第25条。其项目下的具体内容可由股东自行约定。比如:经营范围、出资方式、数额、时间、公司机关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 自定项目及内容由股东根据需要自行设计。比如退股、转股、表决红利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散等。 (2)效力 (表现:不得、禁止、必须、应当) 法律强制性规定 章程 法律任意性规定 有争议的无规定 (法院裁定的依据) 比如:法定最低资本的规定、会计账簿的规定、高管义务的规定、董事任期的规定、职工监事的比例。 (3)章程的制

4、定、修改、无效、撤销 由股东大会负责。涉及股权转让、无须修改、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制定、修改程序不合法,股东可请求法院裁定章程无效或撤销。,5,(二)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非常设机构。职权见公司法第38条。召开:定时会、临时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表决事项、程序。 定期股东会由章程规定时间、地点、内容。 临时股东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的董事、监事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股东会的召集、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一名董事章程;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监事会监事代表 1/10以上股

5、东权的股东。 3.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 按章程规定的方式表决 鼓掌通过 签字通过,6,4.股东会决议事项与表决程序 一般事项:简单过半数通过。 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2/3通过。 特殊事项:开除股东,改选董事、监事,取消某股东分红权。 第二,董事会、执行董事。 1.董事会的性质、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常设机构。一般313人。小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权利由章程规定。 董事会职权见公司法第47条。 2.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新董事未产生前,原董事不得离任。 3.董事会

6、的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法律规定为一人一票。 第三,监事会。 1.公司的监督机构,非常设机构,不少于3人。小公司可设一名监事。监事职工代表的比例为最少1/3。监事主席产生方式监事会过半数选举。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监事会权利义务见公司法第54条。列席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调查。,7,3.监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 每年至少开一次。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会决议由过半数监事通过,或由章程规定。 4.监事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第一,一人公司与国

7、有独资公司就其性质是一样的,均为一个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区别在于:设立的主体不同。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的公司,而且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不能设立两个、三个;一个法人或国家可设立多个一人或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一人公司的特别要求。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在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必须注明一人公司; 股东会议决议的事项及所作的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备案; 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强制审计;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8,第三,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交易算不算关联交易? (四)有限公

8、司股权的转让 1.章程规定。即能否转让、在什么范围转让、按什么方式转让、按什么 程序转让由章程规定。 在原股东内部自由转让; 向股东以外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 2.法律规定 不同意转让者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走拍卖程序,需4锤定音)。 3.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与出资证明股东姓名及章程的修改。 股权转让协议是供求双方的买卖合同,出资证明的注册与签发、股东名册的变 更、章程的修改,是对协议的履行,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也就是说协议生效,后面 的事自然完成。 (五)股东资格与股权、股东财产权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继承人继承什么股东在公司的

9、股权、股东财产权、股权 加股东资格?如该股东是大股东,是董事长,其未成年继承人或80岁老人,能否因 继承当然成为董事长、总经理?由章程规定。章程 无规定时,按继承法规定可继承股东资格。,9,(六)股东退股 公司长期盈利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经营到期、解散;股东会决议不解散、不终止,继续经营时,个别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该股东的股份。回购条件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股东提出回购的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 1.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

10、合法; 制定公司章程; 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2.方式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 人认购的股份交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募集设立: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0,3.发起人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 发起人是启动股份公司设立程序的人。由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一般不可能所有股东均参与公司的设立,只能由一少部分人首先启动设立程序,筹划公司的设立事宜,如制定章程、筹集资本、办理工商登记等。但作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有限责任。 出资方式选择权(实物、货币

11、、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权利 公司设立费用报销权 出资(发起方式,书面认足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缴纳出资) 办理公司登记 制定公司章程 义务 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签订承销合同和代收股款协议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11,补缴出资连带责任(不按协议出资的违约责任) 非货币出资差额补缴连带责任 责任 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债务的连带责任 公司不成立时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设立行为中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二)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东大会 定期 性质职权:同于有限公司 临时(条件见法101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 召集:董事会;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召集:董事;主

12、持: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单独、合计持 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 决议事项:章程确定事项。单独、合计持有3%股份的股东可于会议 召开前10日书面提交议案,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 大会不得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12,表决:一股一票。选董事、监事可由章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累积投制。 表决权集中使用。 表决事项 一般事项,持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 特殊事项,2/3多数(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等) 以上股份数均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股为限。 委托代理: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 性质:执行机构。5-19人,以奇数为妥。有公司2股东,各50%,2董 事,无法表决,

13、后请律师,律师以股权代表顾问费,解决表决权问题。 职权:同有限公司。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1董事 召开:每年度至少2次;临时:1/10股东、2/3董事或监 事提议可开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开会 议事规则:一人一票,可委托其他董事代理。书面授权、明确权利范围 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包括未到会)。 董事责任:决议违法、章程,造成公司损失的,参与董事承担责任, 反对者免责。 公司不得为高管直接或通过子公司提供借款;公司应定期公开董事、 监事等高管的报酬。,13,(三)监事会 职能监督;不少于3人(职工不少于1/3)。 职权、任期、表决同有限公司。

14、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财产,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30%时,由股东大会决议,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第二,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负责文件保管、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 第三,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由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1.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是股份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公司股份的行为。股份发行分为两种: 第一,设立发行。指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可分为: 发起设立 发起人全部认购首次发行股份,不向社会募集 募

15、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首次发行股份35%,其余社会募集,14,第二,发行新股。指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分为: 通常发行:募集资本为目的 特别发行:债转股发行 非增资发行:授权资本制下的发行(在章程确定资本额内发行) 增资发行:为增加注册资本的发行 公开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 不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如员工、股东或其他特定对象发行 公司发行股份的原则 公平、公正、同股同权 同种类股票,发行条件、价格相同 2.股份的转让。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以下股东不可转让: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不可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6、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5% 董事、监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 不得转让 章程所作的其他限制,15,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以下情况例外: 减少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收购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四、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 (一)资格见法147条 (二)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对公司忠实、勤勉。在公司利益与个人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 积极义务 董事会表决时的审慎注意 (作为)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16,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及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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