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林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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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主讲人:林湧 律师,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公司人格之争案例,江苏省宇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奇公司)由南京深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洋公司)、江苏飞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鸿公司)江苏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威公司)于1996年10月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 1997年1月10日飞鸿公司、凯威公司,,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公司人格之争案例,退出,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宇奇公司由深南祥公司独自经营,深南祥公司退还飞鸿公司、凯威公司投资款

2、,宇奇公司的所有权归深南祥公司,深南祥公司如转让宇奇公司,飞鸿公司、凯威公司配合出具一切手续。 1997年9月1日,深南祥公司将宇奇公司的资产转让给了陈燕青,并签订了,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4,公司人格之争案例,“协议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深南祥公司将宇奇公司的所有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收应付款及办公设备一次性折价22万元,全额转让给陈燕青,转让后宇奇公司所有权归陈燕青所有。之后,陈燕青未到工商局办理企业变更手续。2001年7月31日宇奇公司被江苏省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5,公司人格之争案例,1998年开始,陈燕

3、青以宇奇公司的名义与上海万兴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因拖欠货款未付,于1999年12月29日写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万兴配件部:因我公司目前存在资金困难,一时难以付清,经协商决定在2000年元月至2000年6月份分期付清。”落款为宇奇公司陈燕青。因欠条上未写明欠款数额,万兴公司工作人员,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6,公司人格之争案例,包冠华在欠条的左下方写下:“实欠共计66,897.40元,”后双方发生争执,万兴公司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1998年起,陈燕青以宇奇公司名义与我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至1999年5月共计欠我公司货款66,8

4、97.40,被告写下还款书,承诺于2000年6月之前全部付清,但被告在1999年12月还了3000元后再也没有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7,公司人格之争案例,欠款63,897.40元,并给付利息。 被告陈燕青辩称:原告系与宇奇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不应当起诉其个人,另外宇奇公司欠万兴公司多少货款,不能凭其员工包冠华所写,原告应对此主张向法庭举证,如原告无法举证,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8,公司人格之争案例,问 公司股权归于一个,如何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 本案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2019/4/23,

5、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9,公司人格之争案例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0,公司人格之争案例适用法条,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1,公司人格之争案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为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

6、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2,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张文辉系南通天大天财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天大天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11月1日,张文辉持其母沈德平、外甥吴跃峰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天大天财公司、沈德平、吴跃峰的名义设立江苏金鹰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称金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吴跃峰投资400万元,占公司资产80%;沈德平投资95万元,,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3,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占公司资产19%;天大天财公司投资5万元,占公司资产

7、的1%,吴跃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三股东均未出资。2000年11月2日,张文辉与其兄通过关系,经南通市商业银行南大街办事处通过账面临时挪借方式,将500万元资金汇入金鹰公司的临时账户(其中290万元系郁晓辉所在的南通万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通过同行账面流转而得)。,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4,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次日,张文辉又以金鹰公司三个股东的名义书面通知给开户银行,称由于股东原因,公司不再验资,要求银行将投资款退还。银行遂将汇入金鹰公司临时账户的资金退出470万元。事后,张文辉却持汇入金鹰公司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到账证明单,到南通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为金鹰公司进行了验资,称金

8、鹰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5,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11月7日为领取营业执照,张文辉又将挪得470万元汇入金鹰公司的临时账户,与原来留在临时账户的30万元,一并转入金鹰公司基本账户,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于同日将账户上的499.9万元退回,剩余的1000元,此后亦取走。,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6,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2001年1月,张文辉通过其兄,以金鹰公司系南京金鹰国际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为由,参与原南通市激光研究所的改制,并获准接受该所。改制后的激光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金鹰公司出资

9、198万元,其余8位自然人股东出资2万元。1月20日,金鹰公司向晓辉物产公司借款198万元汇入激光所公司临时账户,用于验资注册,验资后,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7,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即于次日将此款退还南通万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另2万元系张文辉筹款,以8位自然人股东名义投入激光所公司,但张文辉于2月1日即将该款汇至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新世纪青少年俱乐部。 2001年2月8日,张文辉持金鹰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原江苏金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金生公司,该公司于,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8,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2002年4月5日被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

10、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晓辉物产公司承继)转让天大天财公司和沈德平在金鹰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及吴跃峰30%的股份。张文辉并以三股东名义,与原金生公司签订了转股协议,并在协议上代签了吴跃峰、沈德平的名字以及加盖了天大天财公司的印章。同日,张文辉仍持吴跃峰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19,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金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郁晓辉到工商部门,办理了金鹰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金鹰公司原来的三名股东变更为吴跃峰与原金生公司各占金鹰公司5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亦由吴跃峰变更为郁晓辉。2001年2月12日,原金生公司向金鹰公司汇入资金2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并经过验

11、资和工商登记。此后,金鹰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均由郁晓辉具体实施,,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0,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并先后向激光所公司实际投入资金,经一段时间经营后,激光所公司开始产生效益。此后,吴跃峰到工商部门对张文辉在申请设立金鹰公司时的签字进行重新确认,认为张文辉在未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其股权,损害了其股东利益。为此,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转股协议和同意转股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将金鹰公司的,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1,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股权结构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晓辉公司辩称,原金生公司是通过正当途径取得金鹰公司股权,投入

12、注册资金,并经工商变更登记,故原金生公司系合法善意取得相应股权,不构成对吴跃峰的侵权,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2,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问: 金鹰公司的法律地位? 天大天财、吴跃峰、沈德平是否具备作为金鹰公司股东的合法资格?如果不具备?该公司的股东是谁? 张文辉是否具备成为金鹰公司的实际股东资格?,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3,股东权益之争案例1,激光所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 张文辉转让股权的效力? 原金生公司取得金鹰公司50%股权是否合法?,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4,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一,观点

13、一:股东未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 既然承认其为股东,不让其行使股东权利不符合法理、情理; 股东未出资,其他股东和公司依法享有要求补足出资的救济权利,而且当未出资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时,公司还可以以该股东负有出资义务为由,行使抵销权,以达到补足出资的目的;,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5,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一,未出资的股东对外要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如果在公司内部不承认其股东权利,明显会导致其权利义务失衡; 按股东实际出资来计算其享有的权利份额,会给公司意思表示的形成带来很多问题,而且现代企业,资本和利润并不是直接挂钩的。,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

14、26,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二,观点二:股东权利的享有应当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来计算,未出资的股东不应当享有股东权利。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营的基础,无资本就没有利润,这是基本的经济规律,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是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7,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二,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股东应当根据股东的出资享有和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股东按出资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的规定,就可以推断出未出资股东不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的结论;,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8,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二,不

15、履行出资义务就能够享有股东权利,会造成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平等,造成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仅凭其认缴的出资额左右公司经营活动的不正常局面;,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29,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三,观点三:未出资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的权利性质而有所区别。利润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表决权等按出资比例计算份额的股东权利,应当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而知情权、股东会出席权、提案权和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或撤销诉权等不以出资份额计算的权利,未出资的股东仍可以享有。,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0,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三,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

16、东权利的基础是出资,股东不出资本不应享有股东权利,但其股东身份仍然存在,也允许其改正,在改正前有些股东权利可以限制其行使,有些权利仍然应当保护,因其已负有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瑕疵出资责任,区别对待使权利义务相对平衡;,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1,未出资股东的权益确认-观点三,在股东权利中,有些权利的对象具有可分割性,有些不具有可分割性,有些是依出资比例确定权利大小,有些不管出资多少所有股东都平等享有。不考虑权利行使的可分割性和权利与出资的关联性,一概肯定或否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既缺乏法理支持,又因为存在权益量化的困难,而不具可操作性;,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2,借名股东的权益确认,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公示中是股东,但基于与其他人(包括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是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约定,其名下的出资全部或部分由他人投入并由他人享受股东权利,其实质为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一方是借用人,一方是出借人,双方的约定称为“借名协议”。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的权益。,2019/4/23,公司法律制度及相关实务,33,借名股东的权益确认之一,公司工商登记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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